員工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員工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 總則:第一條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
  • 分類:方法
  • 詞性:名詞
讀音,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讀音

員工績效考評管理辦法:yuán gōng jì xiào kǎo píng guǎn lǐ bàn f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範圍
第二條凡公司全體員工均需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三條通過考核,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係,獲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程式,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考核目的,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以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條各類考核目的:
1.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發揮,工作表現考核;
2.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核;
3.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時間
第八條公司定期考核,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六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公司考核員工的內容見公司員工考評表,共有4大類18個指標組成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考評表給出了各類指標的權重體系。該權重為參考性的,對不同考核對象,目標應有調整(各公司依據自身企業特點,生成各類權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各類考核形式有:
1.上級評議;
2.同級同事評議;
3.自我鑑定;
4.下級評議;
5.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核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三條考核形式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四條各類考核辦法有:
1.查詢記錄法: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檔案,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2.書面報告法: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辦法最終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式
第十五條人事部根據工作計畫,發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考核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七條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彙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或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八條人事部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總分。
第十九條該總分在1~100分之間,依此可劃分優,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評語。
第二十條人事部之考核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徵求員工對考核的意見,並需其簽寫書寫意見,然後請其主管過目簽字。
第二十一條考核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核對象部門。
第二十二條考核之後,還需徵求考核對象的意見:
1.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崗位計畫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4.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條試用考核。
1.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2.對試用優秀者,可推薦提前轉正;
3.該項考核主辦為試用員工部門經理,並會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條後進員工考核。
1.對認定為後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2.對留職察看期的後進員工表現,作出考核決定;
3.該項考核主辦為後進員工主管,並會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條個案考核。
1.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
2.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主管和人事部;
3.該項考核可使用專案報告形式。
第二十六條調配考核。
1.人事部門考慮調配人員候選資格時,該部門可提出考評意見;
2.人事部門確認調配事項後,該部門提出當事人在本部門工作評語供新主管參考;
3.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部門之經理。
第二十七條離職考核。
1.員工離職時,須對其在本公司工作情況作出書面考核;
2.該項考核須在員工離職前完成;
3.公司可為離職員工出具工作履歷證明和工作績效意見;
4.該項考核由人事部主辦,並需部門主管協辦。

第十章

考核結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條考核結果一般情況要向本人公開,並留存於員工檔案。
第二十九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2.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鈎;
3.與福利(住房,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
4.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5.決定對員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頒布生效。
第三十一條辦法生效後,由管理部門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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