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議會

哈薩克斯坦議會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議會哈薩克語: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Парламенті)是哈薩克斯坦最高代表機構,行使立法職能,由上院(СЕНАТ,SENATE)和下院(МАЖИЛИС,MAZHILIS)兩院組成。

議會上院下設6個委員會,分別為:法律與司法問題委員會,金融與預算委員會,國際關係、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經濟與地區政策,社會文化發展委員會,農業問題和環境保護委員會。

議會下院下設7個委員會,分別為:法律與司法制度改革委員會,金融與預算委員會,國際事物、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經濟改革與地區發展,社會文化發展委員會,生態與自然資源利用委員會,農業問題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議會
  • 外文名: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Парламенті
  • 成立時間:1994年3月
  • 國家地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簡史,地位,選舉,

簡史

蘇聯時期哈薩克斯坦最高代表機構稱為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由510名代表組成,任期5年,代表由各選區選舉產生。哈薩克斯坦獨立之初(1992—1993年)在哈薩克斯坦新憲法通過前後,原最高蘇維埃繼續工作。
1993年1月,哈薩克斯坦通過了獨立後第一部憲法。該憲法規定,議會仍稱為“最高蘇維埃”,實行一院制,代表任期5年,實行職業化。1994年3月,哈舉行議會選舉,選出代表176人。1995年3月,哈薩克斯坦憲法法院裁定此次選舉違反憲法。隨後哈總統納扎爾巴耶夫下令解散議會(直到1995年12月新議會選出之前,該國無議會)。
哈薩克斯坦的標誌哈薩克斯坦的標誌
1995年8月30日,哈薩克斯坦通過了獨立以後的第二部憲法。該憲法規定,哈議會為兩院制,由議會參議院(上院)和馬日利斯(下院)組成,兩院同為常設機構。議員實行職業化。1995年12月,選舉產生了首個兩院制新議會,1996年1月30日,新議會正式開始工作。1998年10月7日,哈薩克斯坦對1995年版憲法進行修改,將參議員任期改為6年,下院(馬日利斯)議員任期改為5年。規定哈薩克斯坦為總統制共和國,國家政權以憲法和法律為基礎,根據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既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原則實現。
2007年6月中旬,哈薩克斯坦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確定哈薩克斯坦政體由總統制向總統—議會制過渡。根據該修正案,下院(馬日利斯)議員增至107人,其中98人按黨派比例,9人由人民大會提名。上院增加8人,為47人。擴大議會許可權,議會多數黨團獲得組閣權並推舉總理人選,簡化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程式。擴大地方自治許可權,地方行政長官任命須經地方議會同意,州議會議員任期由4年延至5年,地方議會有權以多數票對州長提出不信任案。廢除禁止總統進行政黨活動的條款。
2007年8月18日,哈薩克斯坦舉行議會下院選舉,由總統納扎爾巴耶夫親任黨主席的哈最大政黨“祖國之光”黨贏得88.41%的選票,成為唯一進入新一屆議會的政黨,囊括按照黨派名單選出的全部98個下院席位。
現議會是哈薩克斯坦實行兩院制以來的第四屆,2007年8月選舉產生,2012年屆滿。共154名議員,上院議員47人,其中由總統任命的上院議員(來自哈“人民大會”代表。“人民大會”是隸屬於總統的咨商會議性機構,代表哈130個民族。人民大會於1992年由哈總統納提議成立,本身沒有立法建議權,但可以在召開全體會議時就國家發展的大政方針提出政策建議)。
2009年1月,哈議會通過《選舉法》、《政黨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旨在推進哈政治經濟同步改革,為議會下院出現兩個以上的政黨提供法律基礎。其中規定議會下院選舉門檻仍為7%,如僅有一個政黨勝選,得票數居第二位的政黨將進入議會;由法庭裁定犯有貪污腐敗罪行和行政違法罪行的哈公民不得參加選舉;對選舉法的解釋權和召集全體選民集會權歸中選委所有等。
哈薩克斯坦馬日利斯(下院)會場哈薩克斯坦馬日利斯(下院)會場

地位

哈憲法規定,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
議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並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批准總統對總理、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的任命;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批准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等。在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兩次拒絕總統對總理任命、因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與國家政權其他部門之間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發政治危機時,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選舉

凡具有5年以上哈薩克斯坦國籍、年滿30歲、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齡不少於5年,且在有關州、共和國直轄市或首都常住不少於3年的哈薩克斯坦公民可當選上院議員。上院議員代表根據間接選舉權的原則,由有關地區代表機關聯席會議通過不計名投票方式產生。上院議員每3年改選一半。
哈薩克斯坦議會大廈哈薩克斯坦議會大廈
年滿25歲以上的哈薩克斯坦公民可當選下院(馬日利斯)議員。馬日利斯議員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權的原則通過議會下院選舉產生。根據2007年哈議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馬日利斯107名議員席位中,98個席位全部按照議會下院選舉參選政黨得票率進行分配,不設獨立參選人席位。參選政黨獲得7%以上的得票率方可進入議會,並按照得票比例分配98個議會席位。馬日利斯議員每5年選舉1次。同一人不得同時成為兩院議員。
議會章程規定,議員必須親自參加議會工作,3次以上無故不出席會議要接受相關處理;不得擔任其他代表機構的代表;也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或成為商業組織機構領導機構或監事會的成員。未經有關議院同意,議員在任期內不得被逮捕傳訊,免受行政處罰
議員的權力在本人提出辭職、被確認無行為能力、議會解散以及憲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方可終止。在法院判決議員有罪以及長期旅居國外不歸的情況下,其議員資格可被取消。
哈薩克斯坦議會在開會哈薩克斯坦議會在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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