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建發〔2013〕50號

相關區、各縣(市)建設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哈各建築工程參建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理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監管程式,確保我市建築工程質量水平穩步提高,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參與驗收的各單位職責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成果、檢查各參建單位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杜絕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有力保障。明確各方責任主體的責任,對加強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一)建設(開發)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開發)單位應依法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竣工建築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建設(開發)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後,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書面報告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開發)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檔案。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通過自檢認定達到工程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開發)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送交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工程技術資料。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三)監理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後及時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對工程是否按設計檔案內容組織實施、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情況、質量控制資料情況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完整的評估結論。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後實際提交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對施工圖審查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變更檔案的變更程式、涉及主體結構等重大變更是否有施工圖審查補審、實體質量是否滿足工程結構安全及設計要求等方面進行總體評價。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應有勘察、設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簽章。
(五)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式進行監督。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人員資格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二、加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住宅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廣大業戶的切身利益,分戶驗收工作是保證住宅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劃分質量責任的重要環節,加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作在提高用戶滿意率、降低質量問題投訴率等方面都有重大作用。
(一)建設(開發)單位是分戶驗收的組織者,負責編制分戶驗收方案,施工、監理、物業等單位參加。分戶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開發)單位組織實施,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質量、技術人員參加,對所涉及的部位、數量按分戶驗收內容進行檢查驗收。已經預選物業公司的項目,物業公司應當派人參加分戶驗收。
(二)建設(開發)、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履行分戶驗收職責,對分戶驗收的結論進行簽認,不得簡化分戶驗收程式。對於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應及時進行返修,監理單位負責複查,返修完成後重新組織分戶驗收。分戶驗收不合格,不能進行住宅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後,建設(開發)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並作為《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屬檔案,一同交給用戶。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監督有關方面認真整改,確保分戶驗收工作質量。對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依法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三、竣工驗收工作有關要求
(一)明確工作時限。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落實預留保證金制度。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並按照2013年1月6日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存入質量保證金,建設(開發)單位也可以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施工單位開設的賬戶。質量保證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分別匯報工程契約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經全面評價後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解決,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開發)單位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按照《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的姓名及開、竣工時間。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