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在1999.04.1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10
  • 實施時間:1999.04.15
經1999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4月15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
交通、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市政公用、農業綜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申請,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發放《敬老優待證》。
第五條 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進行下列活動可以享受免費待遇:
(一)進入公園(園中園和正在舉辦大型經營性活動的除外);
(二)參觀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
(三)辦理圖書借閱證;
(四)進入收費公廁;
(五)在非機動車停車場存放腳踏車;
(六)乘坐公共電車、汽車(不含附線小公共汽車);
(七)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自身事務的法律諮詢。
第六條 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進行下列活動可以享受優惠待遇:
(一)在市、縣(市)、區、鄉(鎮)屬醫院(衛生院)看病免費掛號(不含專家門診),並優先就診、進行理化檢驗、交費、劃價、取藥和辦理住院手續;
(二)進入影劇院、文化宮(館)、俱樂部和體育場(館)觀看電影、文藝節目和體育比賽(重大商業性活動和國際性體育比賽除外),半價交費;
(三)入老年大學學習,半價交費;
(四)乘坐聯運汽車,並價購票(不足0.1元部分,按0.1元交納)。
第七條 70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安裝家用電話、有線電視,憑《敬老優待證》和戶口,可以按初裝費標準的80%交費,並優先安裝。
第八條 60周歲以上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九條 農村60周歲以上老年人除交納國家規定的稅款外,不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社會性集資收費。
農村老年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其本人應當交納的鄉統籌費和村提留費。
生活困難標準,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會同同級民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老年人,進行下列活動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享受優惠待遇:
(一)免費進入公園(園中園和正在舉辦大型商業性活動的除外),進入動物園、遊樂園、太陽島公園、歐亞之窗半價購票;
(二)在非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存放腳踏車;
(三)到律師事務所免費進行自身事務的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對百歲以上老年人,市人民政府每人每月發放營養補助敬老費100元。
敬老費由市財政核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發放。
第十二條 醫院、商店以及餐飲、洗浴、理髮、照相等經營場所,應當設立敬老標誌,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創造條件開展電話預約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8日發布《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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