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於世

和平於世

《和平於世》是若望二十三世第一個面向所有“善良意志的全人類”的教諭,而並非僅對天主教。該文被廣泛地認為是“羅馬天主教人權學說的中心的經典性文獻。”

在該通諭中,若望二十三世對當時的政治情況作出了反應。當時世界正處於冷戰之中,兩年前柏林圍牆建立,數月前前爆發了古巴飛彈危機。教皇在該通諭中闡述道:衝突不應靠訴諸武力來解決,而應該靠談判。他進一步強調尊重人權的重要性,這是基督教對人的理解的核心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於世
  • 外文名:Pacem in Terris
  • 別名:土地上的和平
  • 成就:天主教人權學說的中心的經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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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諭簡介

《和平於世》(Pacem in Terris,又譯作“土地上的和平”)是教宗
Pacem In Terris (Juan XXIII)Pacem In Terris (Juan XXIII)
Pope John XXIII (若望二十三世,又名約翰二十三世)世於1963年4月11日發布的通諭。這是若望二十三世起草的最後一部通諭,完成之後兩個月,若望二十三世因癌症病逝。
《和平於世》是若望二十三世第一個面向所有“善良意志的全人類”的教諭,而並非僅對天主教。該文被廣泛地認為是“羅馬天主教人權學說的中心的經典性文獻。”
在該通諭中,若望二十三世對當時的政治情況作出了反應。當時世界正處於冷戰之中,兩年前柏林圍牆建立,數月前前爆發了古巴飛彈危機。教皇在該通諭中闡述道:衝突不應靠訴諸武力來解決,而應該靠談判。他進一步強調尊重人權的重要性,這是基督教對人的理解的核心結果。

通諭標題

通諭完整標題是《論在真理、公正、仁愛、自由中建立普世和平》(On Establishing Universal Peace in Truth, Justice, Charity and Liberty),簡寫為《和平於世》(Pacem in Terris),來自於其開頭:“和平於世,乃是各時代所有人都最為渴求之事,只有謹守上帝所訂立的秩序,方能牢固地在世間實現和平。”
《和平於世》作者,若望二十三世畫像《和平於世》作者,若望二十三世畫像

通諭內容

通諭內容主要分為四個部分
  • 第一部分關於個人和人類關係的建立,包括了人權問題和道德義務。
  • 第二部分闡述了人和國家的關係,著重於後者的集體權力。
  • 第三部分闡述國家之間公平的需求和個人在國家中必須受到權力和義務的約束。
  • 最後一部分展示了國家之間需要更好的關係,最終邦國之間相互幫助。教諭的以天主教徒必須在政治與社會中幫助非天主教徒和非基督教徒結尾。

和平於世獎

為了紀念若望二十三世發表通諭《和平於世》,1964年起成立了天主教和平獎項“和平於世和自由獎”(Pacem in Terris Peace and Freedom Award),授予那些為全世界的和平與公正取得卓越成就的人。
和平於世與自由獎和平於世與自由獎
該獎項最初是由美國愛荷華州達文波特教區的天主教委員會頒發。如今該獎項的贊助人有達文波特教區、聖安布羅斯大學(St. Ambrose University)、奧古斯塔納學院(Augustana College)、庫德市(Quad-Cities)聯合教堂、基督教和平組織(Pax Christi)、《天主教信使》(the Catholic Messenger)、瑪麗人權公理會(the Congregation of the Humility of Mary)、聖本篤會(the Sisters of St. Benedict)、庫德市穆斯林團體和聖方濟教會(Sisters of St. Francis)。
在和平於世獎獲獎者中有4位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

學界評述

雖然該教諭主要是表述羅馬教廷對宗教自由的新觀點,它還是很清楚地含有完全意義上的個人權利的含義。教皇通篇表達了對權利和義務、共同幸福和個人利益的關心。這一文獻每每提到一項權利時必定列出相應義務,每每提到個人幸福時也必定指出個人幸福必須置於更大範圍的集體幸福之中。
為了達到個人和集體的平衡,《土地上的和平》運用了價格至上(personalism)哲學。教諭一開始就宣布了它的指導原則:“每個人都是個人(person),即人的本性天生具有智慧型和自由意志。的確,恰恰因為他是一個人,他就具有從其本性里直接而同時地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正如所表明的,天主教的人格主義維護人的尊嚴。然而,與西方自由主義相比,它認為這種尊嚴同時含有權利和義務。價格至上論堅持人的社會屬性,認為人的尊嚴同時含有權利和義務。人格至上論堅持人的社會屬性,認為人的尊嚴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人不是作為孤立的單子而存在,而是作為社會的實體而存在。
教諭宣布了人的權利,從生活基本需要權開始然後談了社會、文化權利、宗教自由、家庭權、工作權等,最後談了公民權和政治權。教諭接著討論了公民的義務,認為”我們所論述的自然權利是……與各自相應的義務緊密相聯的……。與一個人的權利相對的,是其他所有人的義務,即承認和尊重所說權利的義務。“教諭接著尖銳地批評了西方自由主義:”那些……要求自己的權利、卻徹底地忘記或忽視了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是一隻手在建設,另一隻手在破壞。”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基礎,是“人在本質上是社會的人”,“人希望與他人共同生活、相互謀福利。”
教諭的第二部分論述了公民對政府的關係,繼續努力獲得個人與集體和諧。它宣布:上帝是最高權威來源,當政府的權威同上帝的諭旨發衝突時,個人有權違反政府。這裡,個人的幸福得到了肯定。文獻接著表述了這個辯證關係的另一面;“公民個人或團體有義務為公共福利做出特殊的貢獻。”公民應該“使自己的利益與集體的需要相協調”,應該“像社會權威機關規定的那樣,在與正義標準相一致的情況下,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貢獻他們的幸福為社會服務”。換言之,即必須在共同幸福範圍內尋求個人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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