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不爭說

儒家提倡群體內部人際關係和諧、反對紛爭的學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一不爭說
  • 定義:儒家提倡群體內部人際關係和諧、反對紛爭的學說
基本釋義,內涵,起源與演變,影響與評價,

基本釋義

主張有道德的人在社會生活中珍視人際關係的和諧,由異趨於諧調,實現行為的有節一致;反對因利而斗、因異而爭的人際關係的緊張狀態和社會秩序的被破壞;並且論證了這種主張的宇宙論根據。“和一”語出《荀子·榮辱》,認為人群按禮的規定形成貴賤、長幼、智愚的差等分別,如果每個人都能各載其事、各得其宜,便是“群居和一之道”;“不爭”語出《論語·衛靈公》,“子曰:君子矜而不爭”,意即有道德的人嚴肅端莊、自持有方,不與他人為私利而爭執。《論語·八佾》也載:“子曰:君子無所爭”,“其爭也君子”,是說有道德的人沒有什麼因為自己而要同別人爭鬥的東西,即使有也只會是諸如相互切磋技藝之類的彬彬有禮的君子之爭。和一不爭為儒家學者重視而成為儒學社會思想的重要內容。

內涵

和一不爭說的內容主要有:①“和”是宇宙萬物發展變化的基本路徑。《中庸》認為“和”是“天下之達道”,致中和就能實現“天地位”、“萬物育”。“中”指事物發育的根由、萌芽;“和”指萬物變化發展的道路。《禮記·樂記》也說:“和,故百物皆化。”②和一不爭是最可貴的道德品質。“德莫大於和”(董仲舒:《春秋繁露·循天之道》),而且和是“天地之性”的內容,“和則可大,樂則可久,天地之性,久大而已矣”(張載:《正蒙·誠明》)。“天地之性”是理學家肯定的純而不雜的天理。③和一不爭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重要的價值。“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孫丑下》),人和可致得道多助,結果贏得天下順之。而且,“民和齊則兵勁城固,敵國不敢嬰”(《荀子·樂論》)。④和一不爭反對人與人之間為自己的私利而爭鬥。認為有道德的人不會因為私利而與人爭,而且無所爭;爭鬥是破壞人倫國法的,荀子以為人生而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滿足就容易發生爭鬥;這種爭鬥不合理,因為“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親者也,忘其君者也”(《荀子·榮辱》),忘身、忘親、忘君是破壞人倫國法的,不爭是和一的必備條件。⑤“和一”是包含著差異的統一。首先,和與同不一樣:和是有道德的人的行為特徵;同是沒有道德的人的行為特徵;和是公的同,同是私的和,和同之別在於公私;和與義一致,和能使義轉化出利,“利者義之和也”(《易·乾·文言》)。二程解釋說:“和於義乃能利物。”(《二程集·周易程氏傳》卷一)同則由利生,欲利是人之所同,人專於利便生爭心,於是同而不和。其次,“和一”是禮的正確施行的結果,“和”以禮為標準,“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順於禮之自然便是和;不合於禮的規定,為和氣而和就達不到“和一”的結果。順禮之和又稱“自然和”,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婦朋友各得其位,自然和”(《朱子語類·論語四》)。“和一”中有差等,不是完全相同物的相加。⑥“和一”是有序之和,仁善是其基質。儒家認為“以善和人者謂之順”,“以不善和人者謂之諛”(《荀子·修身》),強調“以善和人”,善是和的基質。仁是儒學的核心,也是和一不爭說的靈魂,儒家指出得仁則得正理,天下於是有序而和;失仁則“失正理,則無序而不和”(《二程集·粹言》)。⑦和一不爭肯定道德個體的獨立人格。“君子和而不流”(《中庸·十章》),是說有德之人與他人相處既能和而不與人爭執,又能不為了和而隨波逐流,與人結為朋黨,而在人倫序列中保持應有的角色位置,即獨立人格。在儒家看來,通過“樂教”,“和而不流”,可以成為人群中各層次人們普遍的人格特徵。“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鄉里族長之中,長少同聽之,則莫不和順。故樂者,審一以定和者也。”“樂中平則民和而不流。”(《荀子·樂論》)

起源與演變

先秦儒家目睹爭亂紛紜帶來禮壞樂崩,人們本應和睦相處的群體維繫遭受破壞;力圖挽救危局,便吸取西周末年史伯和春秋時期晏嬰的和同論,構建了和一不爭說。史伯和晏嬰的和同論是儒家和一不爭說創立的思想前提。史伯認為“和”是一種事物與另一種相對立的事物的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狀態;“同”則指相同事物的相加。和與同的價值迥異,“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國語·鄭語》)晏嬰以“和羹”為例說明“和”是相異相濟的道理,認為廚師和五味是“齊之以味,濟其不及”;君臣之“和”亦是這樣,“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乾,民無爭心”(《左傳·昭公二十年》)。其中都包涵著和一不爭的思考。
先秦儒家首先由孔子奠定了和一不爭說的基本思想。孔子認為和一不爭既是循禮的群體團結狀態,又是個體有道德的表征。禮作為包含人倫差序的規定,將有差等的人們結合為一和諧群體;又使其中個體能夠“矜而不爭,群而不黨”(《論語·衛靈公》),“群”意為“和以處眾”(從朱熹《四書集注·論語八》所釋)。孔子還明確“和”與“同”的區別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思孟學派豐富了孔子和一不同的思想,《中庸》釋“和”說:“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即指凡符合禮的規定的都是“和”,堅持禮是和的標準。孟子更多地注意如何實現人群和諧,強調君應與民同樂,由樂來融洽君與臣民之間關係;就君子與他人的關係,強調“善與人同”,樂取人之善來達到人際關係的和諧,重和諧而輕視和與同的區別。荀子堅持並概括了包含差異的“和一”與“不爭”思想,形成較完整的和一不爭說。荀子認為人群的團結一致是生存的必需;人所以能行“群居和一”之道在於“分”和“義”。“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荀子·王制》)《繫辭傳》所說“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也是強調團結一致的價值。荀子的“義以分”即“禮義以分”。“禮義”包含著有差等的各階層人們各安其位、各適其宜的意思,是一種有差異的統一。“禮義以分”能使人“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荀子·禮論》),從而息紛爭。荀子還給予和一不爭說宇宙論證明:“天地合而萬物生,陰陽接而變化起。”(同上)天地陰陽和合發生變化,生髮萬物。《彖傳》也說:“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將自然發展變化規律與社會人際關係調整原則結合起來。
秦漢以後,儒學思想家對和一不爭說多有發揮,基本上未超出先秦儒家水平。漢代董仲舒肯定“和”是最大的“德”,認為“樂”最能體現“和”,是重複先秦儒家思想。理學家以理、公私之分來解釋和一不爭。周敦頤肯定“和”是“道”、“德”,“惟中也者,和也,中節也,天下之達道也”(《通書·師》);“動而正曰道,用而和曰德”(《通書·慎動》)。中節、和就是合於理。“陰陽理而後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萬物各得其理,然後和。”(《通書·禮樂》)程顥、程頤、朱熹都以“公”來釋“和”。二程和同不分,以同標和, “公則同,私則異,同者天心也”(《二程集·粹言二》),主張以古代井田方式使民“相友”而“無爭鬥”。朱熹以公私區分和同,“和是公底同,同是私底和”(《朱子語類·論語二十五》),更注重群體內的不爭和整體性調節標準。

影響與評價

儒家和一不爭說思想熔入了中國傳統文化和民族性格之中。一方面,它強調群體內的團結,並將團結的責任放諸個體道德品質上,使和一不爭說思想轉化為民族團結的歷史現實;另一方面,它以禮義為標準倡導團結和不爭。禮的崩壞和義在操作中的難以把握,使這一學說在發生作用時趨向於調和主義。這一學說包涵的有差異的“和一”及和合變化的內容,實際上成為中國古代思想家們分析概括自然與社會問題的一種思想模式,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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