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鹽指供應工農業生產和市場需要周轉使用的鹽。它與平衡儲備鹽不同,儲備鹽是在發生歉產或需要量超過計畫的情況下,用來調劑供需的鹽。儲備鹽改作周轉鹽使用時,應分別按照其用途繳納鹽稅。 “從量核定、就場徵收、稅不重征” 指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鹽稅徵收原則。
“從量核定”,指根據原鹽的重量 (擔或噸) 核定固定稅額,並按不同產鹽區的生產、運輸、成本費用等情況,分別規定差別稅額;“就場徵收”,指在原鹽出場或公收單位調撥銷售時徵稅; “稅不重征”,指鹽稅實行一次課徵制,原鹽在出場納稅後,在以後的調撥、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不再徵收鹽稅,也不得徵收鹽稅附加。實行這一原則,對於控制鹽稅稅源,簡化徵收手續,促進鹽業生產的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以及保持各地食鹽售價平穩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