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縣上海商會

周寧縣上海商會

周寧縣上海商會成立於1996年2 月,是福建省縣一級首家在上海成立的異地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000多家,創建大型鋼(木)材市場60 多個,遍布上海及周邊省市。會員主要是由從事鋼材、木材、活性炭和房地產開發等行業的企業人士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寧縣上海商會
  • 成立於:1996年2 月
  • 地區:福建省
  • 會員:會員企業1,000多家
成長經歷,歷屆領導班子,商會章程,

成長經歷

周寧縣上海商會的前身是“周寧在滬企業互助會”。1995年7月,由周寧在滬企業家肖志成、周倫滔、鄭克用等20多位老鄉自發組織、自願參加的鬆散團體。互助會的幾名骨幹憑藉一股無私奉獻的精神,熱心為在滬企業辦實事,在探索周寧在滬企業發展新路子等工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然而這自發的民眾組織遠遠無法滿足企業發展的需求,此種狀況引起了周寧縣領導的高度重視。縣委、縣政府當即將此情向原寧德地區政協工委主任、統戰部部長,現寧德市政協主席姚智梅同志作了專題匯報,姚智梅同志要求周寧縣委、縣政府要把這個群體組織好、引導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周寧縣委隨即成立了由原縣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葉仕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由縣委統戰部和縣工商聯牽頭組建一個由周寧在滬企業家組成的合法的民間團體。在縣駐滬工作處主任鄭維雄和在滬50多位企業家及有關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半年的摸索籌備,於1996年2月成立了周寧縣上海商會,該會成為我省縣一級第一個在滬異地商地。

歷屆領導班子

第一屆班子成員
顧 問:葉建春 鄭祥貴 張珠聖
會 長:肖志成
副 會 長:周華瑞 周倫滔
常務副秘書長:彭陳春
副秘書長:鄭克用 鄭孝良 陳啟寶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肖志成 陳啟寶 鄭長志 鄭孝良 鄭克用 周華瑞 周倫滔 周培建
理 事(按姓氏筆劃為序):葉俊寶 肖志成 肖建華 張國成 陳華成 陳啟寶 鄭長志 鄭正文
鄭孝良 鄭在連 鄭克用 鄭維平 周華治 周華瑞 周倫成 周倫滔
周倫景 周芳長 周洪濤 周春生 周培建 周遇成 彭志籌
法律顧問:朱新堯律師
聘任秘書處人員:陶敏松 肖聖會 鄭步欽
第二屆班子成員
顧 問:葉建春 張珠聖
會 長:周倫滔
副 會 長:周華瑞 肖建華
秘 書 長:周華治
副秘書長:鄭克用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肖建華 張國成 鄭克用 周華治 周華瑞 周倫滔 周倫景
理 事(按姓氏筆劃為序):劉佛春 肖志成 肖建華 張國成 陳啟寶 鄭長志 鄭孝良 鄭克用
鄭維平 周華治 周華瑞 周倫成 周倫滔 周倫景 周春生 周培建
周遇成
法律顧問:金家鵬律師
聘任常務副秘書長:鄭步欽
第三屆班子成員
顧 問:葉建春 張珠聖
會 長:周倫滔
副 會 長:肖建華 鄭克用 周培建 黃振東
秘 書 長:鄭孝良
副秘書長:魏祖斌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肖志成 肖建華 張國成 鄭長志 鄭孝良 鄭克用 周華治 周倫滔
周培建 黃振東 魏祖斌
理 事(按姓氏筆劃為序):李 渤 李大成 肖仙財 肖湯齡 肖志成 肖佛炎 肖建華 張國成
吳守華 蘇會華 鄭長志 鄭長委 鄭孝良 鄭克用 鄭家平 周華治
周倫成 周倫滔 周倫景 周芳長 周春生 周培建 黃振東 彭志籌
謝家金 魏祖斌
法律顧問:金家鵬、劉逸星律師
聘任常務副秘書長:鄭步欽

第四屆班子成員
顧 問:葉建春 張珠聖
會 長:周培建
副 會 長:魏祖斌 鄭克用 黃振東 鄭長志
秘 書 長:張佛全
副秘書長:吳守華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為序):肖志成 肖志凱 張佛全 吳守華 鄭長志 鄭孝良 鄭孝富 鄭克用
周倫景 周培建 黃振東 魏祖斌
理 事(按姓氏筆劃為序):葉興長 葉海洲 劉位鵬 李 渤 李大成 李其立 肖仙華 肖湯齡
肖志成 肖志凱 肖佛炎 肖家守 肖家輝 蘇 斌 楊仙林 楊惠容
張佛全 張詩團 吳守華 吳陳谷 陳聖壽 鄭長志 鄭孝良 鄭孝富
鄭克用 鄭家平 周倫景 周培建 黃振東 彭志籌 彭陳相 謝家金
蔡書鵬 魏祖斌
法律顧問:金家鵬、朱新堯律師
聘任常務副秘書長:鄭步欽

第五屆班子成員
商會顧問:肖金通 葉建春 黃容乾 吳松弟 林學初 肖志成 周倫滔 鄭克用 陳丙正 蔡 敏
劉 雲
會 長:周培建
常務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葉海洲 蘇 斌 李其立 肖仙華 肖志凱 肖國樹 吳文鋒 吳秀水
吳陳谷 張佛全 張詩團 陳聖寶 鄭長志 鄭孝良 鄭孝富 黃振東
彭陳相
副 會 長(按姓氏筆畫為序):劉位鵬 李 強 李 渤 肖湯齡 肖佛炎 肖家輝 肖木久 肖青平
湯文寧 吳守華 張月生 陳菊花(女) 陳孫強 陳 奇 陳建灼 
陳詩強 林石貴 林 虎 周勁輝 鄭長地 鄭星火 鄭仙頓 彭志籌
謝家金 蔡書鵬
常 務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葉興長 劉雲賓 阮王輝 阮瑞雄 孫芳清 孫忠康 李大盛 肖傳寶
楊晨明 楊惠容(女) 吳孔華 吳惠文 林敬金(女) 周倫斌 鄭為松
鄭小玲(女) 鄭國青 鄭嫩英(女) 鄭 挺 黃曉華(女)
秘書長:林 平

第六屆班子成員
商會顧問:肖金通 葉建春 葉仕明 林學初 鄭維雄 肖志成 周倫滔 鄭克用 陳丙正 蔡 敏
周華成 彭衛星
會 長:周培建
常務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葉海洲 李其立 劉位鵬 阮王輝 肖木久 肖仙華 肖青平 肖家輝
肖傳寶 吳文鋒 吳陳谷 張佛全 張詩團 陳聖寶 陳建灼 陳菊花(女)
林石貴 鄭孝富 鄭國青 鄭長地 彭志籌 彭陳相
副 會 長(按姓氏筆畫為序):王勁松 葉羅彬 葉君喜 湯文寧 孫芳清 孫忠康 張志黨 陳 奇
何邦建 何曉斌 李 劍 李 強 李 渤 李鄭明 肖石燕 肖 寧
肖錦林 肖仙財 吳孔華 吳劍洪 吳惠文 張月生 陳雲輝 陳明汶
楊文金 林 虎 林孝澤 林興國 林 彬 周倫斌 周勁輝 周華詩
周興旺 周桂榮 鄭 輝 鄭小玲 鄭為松 鄭仙頓 鄭招龍 鄭星火
鄭 偉 鄭謝斌 鄭妙華 章堅雄 彭立成 謝鄭堅 謝家金
常 務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葉先設 葉興長 葉寶炎 葉青龍 江友強 阮學集 阮瑞雄 阮新菊
湯林寧 孫 彬 李大成 李桂英 張麗章 張祖安 陳汶鋼 陳鳳良
陳鳳鐘 陳孫延 林錦珠 周日霞 周春康 周斌妹 周福堂 周倫漢
鄭麗容 鄭國清 鄭嫩英 徐江華 黃曉華 黃德群 謝龍海 彭幫貴
闕清慧 魏青東 李信盈 林志雄 林熙蓮 楊如彥 楊星華 楊晨明
蘇斌強 肖傳永 肖章文 肖志葵 肖樹寶 肖妙清
秘書長:林 平

第七屆班子成員
商會顧問:肖金通 葉仕明 蔡文娟 鄭維雄 鄭熙照 陳翔閉 魏祖斌 肖家守 蘇會華
肖家利 周林強 鄭孝良 鄭長志 肖佛炎 蘇 斌  肖湯齡 鄭克用
會 長:周華瑞
常務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葉海洲 李其立 李 渤 劉位鵬 阮王輝 肖仙華 肖青平 肖家輝
肖傳寶 吳文鋒 吳陳谷 張佛全 張詩團 陳聖寶 陳建灼 陳菊花(女)
林石貴 鄭孝富 鄭國青 鄭長地 周倫斌 彭志籌 彭陳相
副 會 長(按姓氏筆畫為序):王勁松 葉君喜 葉羅彬 葉貴芳 葉君恆 葉錦洲 葉先設 葉青龍 葉志江
葉寶炎 孫芳清 孫忠康 孫 彬 劉華東 劉祖強 江友強 湯文寧 湯陸春
湯佛明 阮學集 李大成 李 劍 李克蘭 李桂英 李文晟 李大斌 李鄭明
李信盈 李陳亮 許芳洲 張志黨 張月生 張祖安 張麗章 張運雙 張家壽 
陳雲輝 陳明汶 陳孫延 陳孫強 陳竹華 陳自雲 陳發春 陳珠英 陳鳳鐘 
陳聖松 陳奶森 陳 奇 陳 敏 陳誼華 陳德貴 陳承峰 陳仕太 陳木安 
何邦建 何曉斌 肖石燕 肖妙清 肖志葵 肖 寧 肖妙聯 肖阿香 肖錦林 
肖孫錦 肖仙財 肖傳永 肖魯洪 肖章文 肖樹寶 肖海春 蘇斌強 吳孔華 
吳劍洪 吳木清 吳惠文 吳國山 吳宏件 楊星華 楊文金 林孝澤 林 彬 
林 虎 林興國 林 騫 林熙蓮 林建華 林志雄 周興旺 周桂榮 周福堂 
周 勇 周勁輝 周春康 周曉斌 周建斌 周日霞 周迂全 周華詩 周斌妹 
周倫漢 周慧佺 鄭 輝 鄭招龍 鄭小玲 鄭為松 鄭義全 鄭旺輝 鄭仙頓:
鄭星火 鄭 偉 鄭謝斌 鄭妙華 鄭雄家 鄭麗容 鄭國清 鄭 毅 鄭振華 
鄭嫩英 章堅雄 黃曉華 黃傳海 彭立成 彭陳燦 彭陳書 謝鄭堅 熊舜麟 
廖劍華 潘德輝 魏青東
常 務 理 事(按姓氏筆畫為序):王 航 王興龍 王 玲 毛聖松 葉秀春 葉玉樹 葉伏全 葉後情 
葉葆華 葉文欽 葉界水 葉建芳 劉庶儀 劉 偉 劉仙華 劉 燕 
劉位福 劉華鋒 劉建華 劉積良 劉賀良 劉勇飛 劉添明 孫庭君 
孫冬榮 許 松 許 斌 湯林寧 湯序建 湯曉曦 湯福康 湯須華 
阮瑞雄 阮新菊 阮聲波 阮學鴻 阮傳彪 阮傳書 李 漳 李 強 
李友弟 李聖東 李國清 李 群 李後愛 李安劍 李時暉 李樹淼 
呂振松 何孫明 何仙華 何仙春 余 敏 陳鳳良 陳孫庫 陳自慧 
陳萬興 陳新楚 陳妙燦 陳德壽 陳 椿 陳敬文 陳志華 陳文站 
陳華鄭 陳衛國 陳啟壽 陳國英 陳日雙 陳華灼 張一民 張汶鋼 
張韓曦 張木萍 張光醜 張萬校 張 武 張昌財 張妙寬 張永康 
吳仙登 吳錦元 吳 李 肖翠芳 肖傳金 肖翠雲 肖夏生 肖水吉 
肖木華 肖庶祚 肖銳銓 肖芳寶 肖明椿 楊如彥 楊晨明 楊家雄 
蘇昌茂 周貴江 周華沄 周 萍 周浩惠 周陳杰 周 雄  周倫友 
周向華 周 芳 周超才 周界華 周倫明 周 華 羅澤輝 林錦珠 
林隆炳 林學華 林 鋒 林志光 林雲鷹 林木春 鄭 端  鄭秋榮 
鄭木燃 鄭岫雲 鄭用惠 鄭林鋒 鄭正濟 鄭正清 鄭仙遇 鄭蔚晨 
鄭立維 鄭傳超 趙觀達 俞德貴 徐江華 徐林明 徐添亮 徐奶壽 
錢陳寶 錢祖龍 龔劍斌 龔允平 龔應文 彭進興 彭幫貴 彭茂松 
彭思煒 謝龍海 謝林生 藍曉輝 闕清慧 詹春弟 詹旋長 詹祥寶 
詹興法 繆錦光 潘方均 魏洪權 張玉章
秘 書 長:林 平
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 張佛全(兼)
副監事長(6人): 吳陳谷(兼) 李 渤(兼) 陳建灼(兼) 鄭國青(兼) 彭志籌 鄭嫩英(兼)
榮譽會長(3人): 肖志成 周倫滔 周培建
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 (4人): 葉建春 謝德壽 孫子強 陳瑛明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福建省周寧縣上海商會,英文名稱Fujian Zhouning Bussiness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簡稱:周寧上海商會),是經周寧縣委統戰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並作為周寧縣工商聯(總商會)的異地基層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周寧上海商會是由周寧籍以及在周寧工作、生活、學習過的人士在滬(或異地)依法成立的各種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經濟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規範。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在滬周寧鄉親合力,加強周寧在滬企業人士與上海市各界的聯繫,為促進上海與周寧兩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引導會員參與家鄉建設和回報家鄉,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周寧縣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上海真南路1228號康建商務廣場1號樓11層。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七條:本會以服務會員、協調關係、宣傳政策、凝聚合力,做強做大企業,同時為兩地的經濟發展、牽線搭橋為主要職責。
第八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和敦促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愛鄉、敬業誠信,依法經商,照章納稅;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
(三)編印《上海周寧人》雜誌,建好商會網站,及時、全方位地做好商會的對外宣傳工作;
(四)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引導和促成會員企業協作經營,“強強聯合”,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形成規模優勢,不斷做強做大;
(五)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金融服務、法律諮詢、外出考察、人才培訓以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提高會員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積極參與回報社會,回報家鄉,奉獻愛心活動;
(七)為會員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對象為在上海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包括在異地註冊登記的)周寧籍鄉親興辦的各類企業。只要經營穩定、信譽較好、遵紀守法且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對象為熱心商會事業、熱心支持家鄉公益事業的在滬(或異地)的周寧籍鄉親。
第十條:入會申請人應按要求由企業(或個人)提出申請,分會推薦,向商會秘書處提供相關信息及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報秘書長審核,由會長辦公會議作出是否批准入會的決定。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不論經營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四) 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 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商會反映情況,配合商會認真提供會員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凡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單位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條:會員在一年內不交納會員費或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半年內不交納本屆規定的相應贊助費的,自動失去常務理事會成員資格,保留會員資格,但必須交納會員費。
第十六條:會員有損害商會聲譽、違反商會章程或發生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批評、教育、警告以致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會員資格的取消由商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並通報會員大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年應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商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三)選舉或罷免商會監事長、副監事長;
(四)審議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商會終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當選的商會理事即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補選秘書長、會長,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待下次會員大會確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商會年度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辦公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商會可設立會長常務會議。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或遇到臨時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適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會長辦公會議職責: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確定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案;
(四)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五)決定秘書處及其他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決定會員除名或勸其退會;
(七)在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確定增補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待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八)通過聘請秘書長決定;
(九)領導商會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商會的工作效率,在滿足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召開條件的情況下,兩會可合併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人選, 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人選為聘任制,即由會長提名,報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屬於本會會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四)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商會根據發展需要,可設立執行會長。執行會長受會長的委託行使職權。執行會長由會長提名在商會常務副會長中表決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常務會議;
(二)督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常務副會長中提名和更換執行會長。
(五)提名聘任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八條:商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榮譽職務,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歷屆商會會長作為當然的榮譽會長。
顧問從關心支持周寧的各項事業發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會知名人士包括領導、專家、學者、傑出人士中產生。根據本會發展的需要,還可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
名譽會長、顧問人選應由常務理事會成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徵得本人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由會長授予或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出席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享有與會員、常務理事、副會長以上人員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商會設秘書處,並可根據商會發展需要設立其他內設機構。商會秘書處為常務理事會常設機構,負責商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其他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其他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常務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由常務理事會或會員推薦,可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兼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及其工作;
(二)監督和審核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五)當常務理事會成員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六)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會成員有共同遵照執行的義務。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根據周寧上海商會會員分布特點,設立分會和異地分會。
(一)分會長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推薦或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兼任,副分會長由分會長推薦,可設若干分會長;
(二)分會長負責本分會工作,遇重大問題,提交秘書處,上報常務理事會幫助解決。
(三)常務理事會根據分會會員比例,提取會員費總額的20%,作為分會活動經費,分會不再向會員收取會費。
(四)分會必須設立經費管理辦法,留取的部分會員費只能用於本分會的會員活動;會費使用必須公開、透明,並報商會審計。
第三十四條:設立商會分會(含異地分會)的要求和條件。
(一)分會申請人必須已擔任本會副會長以上職務;
(二)會員企業必須發展到20家以上;
(三)必須有市場作為依託或有一定人數並符合加入本商會要求的企業和個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經費使用
第三十五條:加強商會資產管理

1.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設立財產、物資被查登記簿,及時登記商會所有資產;
3.固定資產每年必須實地盤點一次,並查明盤盈、盤虧的原因。
第三十六條:商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入(收費標準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款或贊助,視情況,可設立商會基金會;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商會經費支出
(一)召開會員大會等各種會議的會務費用支出;
(二)聘用工作人員工資、津貼以及保險的支出;
(三)為會員提供服務的日常支出;
(四)辦公場所的房租、水電、通訊等辦公費用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條: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和會計法規、政策,同時可依法制定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監督和審核。商會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手續,其善後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資產清理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理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剩餘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2011年10月22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周寧縣工商聯批准後生效實施,修改亦同。本會原章程有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條款,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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