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志勇訴陳世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呂志勇訴陳世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是2013年08月09日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8月09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房民初字第05756號
原告呂志勇。
被告陳世紅。
委託代理人陳世明。
原告呂志勇與被告陳世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龐立新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志勇,被告陳世紅及其委託代理人陳世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志勇訴稱,我家陽台外護窗欄需要焊接加固,2013年5月1日上午,陳世紅到我家來用電焊加固戶外陽台窗,因沒有檢查陽台上的易燃物品,致使陽台燃燒起火,造成室內財產損失。故起訴要求陳世紅賠償損失34000元。
被告陳世紅辯稱,我焊接的部位是陽台外支撐架,沒有也不會引起上方起火,焊接完成後,呂志勇自己在焊接陽台外架底部的時候引起的火災,與我無關,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呂志勇居住房山區良鄉玉竹園一里暢龍苑×號樓北×層×號,呂志勇在陽台窗外接陽台窗,外接窗下有支架支護。因呂志勇的該處陽台窗需要焊接加固,陳世紅表示願意對陽台窗進行焊接加固,呂志勇支付200元費用,2013年5月1日上午,陳世紅在焊接過程中,不慎將陽台窗上存放的易燃物點燃起火,造成呂志勇家室內牆面、電腦、電視等財產損失。本案在審理中,呂志勇申請對室內財產損失進行價值評估鑑定,本院依法委託北京中評聯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2013年7月9日該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結論為“評估對象裝飾裝修修復市場價值損失29371元,電器損失市場價值8555元”。呂志勇支付評估費用3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呂志勇提供的房產證、現場照片、陳世紅提供的照片,北京中評聯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及收據、庭審記錄等。上述證據經庭審核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時,有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陳世紅在為呂志勇焊接陽台窗外鐵質支架時,不慎造成陽台上放置的易燃物品起火,引發火災造成呂志勇家室內財產受到損害,對因此給呂志勇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呂志勇亦應預見到陽台進行電焊作業可能會引燃易燃物,沒有清理陽台窗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對引起火災亦有一定的過錯,應當適當減輕陳世紅的賠償責任。陳世紅主張引發火災是由於呂志勇自己進行電焊作業造成,但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世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呂志勇電視、電腦、房屋裝飾裝修等經濟損失一萬八千九百六十三元。
二、駁回原告呂志勇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呂志勇負擔二百元(已交納),由被告陳世紅負擔一百五十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因我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進行管轄調整,不服本判決的,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以前,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以後,可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審判員龐立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孫震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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