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煜恆

吳煜恆,字作銘,號笑予,法學專家,湖北省英山縣東沖河人,生於1884年。幼時受吳姓祭產收入資助讀書,曾畢業於安徽省政法專門學校及北平司法講習所。在校期間,受進步思想的影響,積極參加提倡民主政治、反對封建專制,提倡科學、反對迷信的活動。畢業後,分配到漢口地方法院。北伐勝利後,國民政府搬到武漢,成立武漢地方高等法院,吳煜恆任高院推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煜恆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884年
  • 職業:法學專家
人物生平,主要成就,掩護、營救革命同志,主審“刺汪”大案,

人物生平

北伐軍在漢期間,軍中的同鄉、共產黨員熊受喧、傅維鈺等是吳家常客。1924年吳煜恆由高語罕、柯慶施介紹參加左派國民黨,後自動脫離關係。其時,董必武在武漢領導發展共產黨組織,1926年由董必武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在武昌參加過陳潭秋主持的地下黨員會議。1927年3月,吳煜恆被調到南京,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推事。1928年11月調江蘇淮陰法院任刑庭庭長。
1932年調蘇州高等法院任庭長。在此期間,吳煜恆的中共黨組織關係接轉到上海中央特科,直接聯繫人吳德峰。在淮陰的聯繫人為淮(陰)鹽(城)特委書記王柏謙。吳煜恆每月交納二十塊大洋的黨費。1938年,吳調貴陽高等法院。因抗戰爆發,吳煜恆的中共黨員組織關係失落,失去了組織聯繫。
吳煜恆以法官的身份,在艱苦卓絕的環境下,堅持十餘年的地下工作。在後來直至解放的十餘年間,他雖然不是中共黨員,但他與黨仍然保持著特殊關係,為革命做了大量工作。抗戰時他到重慶見到董必武,提出要去延安,董必武告訴他:你留在重慶比去延安作用還要大。因而他繼續以他的特殊身份幫助中共做一些工作。

主要成就

掩護、營救革命同志

1932年春,共青團淮鹽特委書記王岫華攜帶有中共和江蘇省委檔案以及十幾份《阜寧真理報》,被國民黨二十五路軍梁冠英部逮捕,被送到淮陰法院候審,地下黨及時通知了吳煜恆。
5月初,審判五岫華等案開庭了,“五大座”列於坐上,審判長吳煜恆位列於中。王岫華發現原來的主要“罪證”中共中央和省委檔案均未出示,只出示了十二張《阜寧真理報》。當時國民黨頒布的《懲治反革命緊急治罪法》共五條,前四條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攜帶中共檔案的行為屬前四條的範疇,第五條是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吳煜恆與幾名推事合議後,當庭宣布:“王岫華違犯《懲治反革命緊急治罪法》第五條,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應判有期徒刑五年,但考慮到你年幼無知,減半執行兩年半”。與王岫華同時被捕的共產黨員張鳳梧、黃孝伯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當庭釋放了。後經組織上出200塊鋼洋買通監獄承審員,以王岫華患黑熱病為由,取保出獄。
解放後曾任國家內務部副部長的章夷白和全國總工會副主席的張維棹及北京農業展覽館館長的江乾臣在1928年至三十年代初都先後被捕關押在蘇州監獄,屬國民黨的“重犯”,經吳煜恆多方斡旋、營救而出獄。解放後任國務院文辦副主任的徐邁進,1942年是重慶新華日報社記者,被國民黨逮捕,其時吳煜恆在重慶開設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職務,並擔任新華日報法律顧問。他與重慶高等法院刑庭庭長龍伯剛是朋友,通過他的開脫,徐邁進得以取保候審。徐出獄後,吳煜恆送他300塊大洋,讓其迅速離開中國去了外國,以避國民黨特務的追捕。
1947年,北平社會局長、軍統特務頭子馬漢三抓了許多共產黨員、進步人士和進步青年,有部分移送到北平高等法院。吳煜恆採取“重罪”輕判,“輕罪”判無罪,放了一些人,被判“有罪”的送“反省院”後找個“保外就醫”等理由提前放了一些人。“反省院”有個規定,凡提前放出的人,每隔一段時間要向反省院寫信聯繫放出後的情況。一些同志一放出來就到解放區去了,事先寫好一摞信,交由吳煜恆每隔一段時間給“反省院”發一封,以遮耳目。
有一些同志受到敵特的監視,自己還不知情,吳煜恆得知情報後,就把這些同志“抓”到法院關幾天,而後“審”一下,說沒有事實依據就放出去了,以躲過敵特的逮捕。
1947年冬,吳煜恆的朋友、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長鄧哲西,告知他一個情報,說北平高院的沈一帆是共黨嫌疑人,又不好抓他。沈一帆是吳煜恆從重慶帶到北平的重要助手,他讓沈一帆呆在法院不要外出,使敵特抓不到任何把據。是年,國民黨北平第十一戰區司令部有位叫陳斌的參謀,是吳煜恆的學生,他得到十一戰區司令長官孫連仲進攻解放區的作戰計畫,告知了吳煜恆的助手沈一帆,吳讓其迅速告知北平地下黨負責人徐冰,使孫連仲的這次進攻以失敗告終。

主審“刺汪”大案

1935年11月1日,在國民黨六中全會上,響起了狙擊汪精衛的槍聲。汪精衛被擊中三槍,汪氏當時雖然沒有死,九年後卻仍死於那顆深隱脾柱骨的子彈彈傷。
1935年中共中央發布《八一宣言》,主張全國各政黨團結抗日,受到全國民眾的擁護,但國民黨堅持“攘外必先安內”的反動方針,只反共不抗日,有良知的中國人都非常憤概。
華克之、陳惘子、張玉華、孫鳳鳴等愛國青年志士目睹蔣介石的倒行逆施,決心組織“博浪一擊”行動,目標是“拚一死以誅元兇蔣介石“,迫使當權者改變方針,走上抗日救國的道路。由於蔣介石當時未出場,刺蔣之舉未能實現。當時南京報紙驚呼,“不待舉國震驚,即全球各國亦莫不十分關切。此誠我國歷史上政治暗殺稀有之重大案件”。
受該案牽連被捕者達數十人,有的由軍法會審。其主要人犯移送至南京首都地方法院。1937年3月,首次開庭審理、判處余立奎、張玉華、賀坡光死刑,胡大海、周世平等六人處有期徒刑。余立奎等不服判決,抗訴到江蘇高等法院。7月,江蘇高等法院刑庭即來南京進行二審公開審理,審判長為吳煜恆,開庭辯論三次。此時日寇飛機開始轟炸南京,迫於情勢,二審沒有結束,只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的胡大海等六人由吳煜恆“權宜處置”,以其“犯罪嫌疑尚非重大,應予停止羈壓”為辭,無條件釋放。余立奎等三人隨南京政府機構內遷。
1938年9月輾轉到達貴陽,其時,吳煜恆己任貴陽高等法院刑庭庭長。余立奎等到達貴陽第二天,吳煜恆即到監房探視,吳煜恆與他們說:一年多的輾轉周折,你們的卷宗己經遺失,暫時無法審理,對你們來說,還是拖下去有利,現在就是放你們出去,也是很危險的。他還說:“這裡的監獄長趙新宇是湖北鐘祥人,是個老鄉,是我的朋友,一切盡可商量照顧”。余立奎等在貴陽監押多年,從沒受到虐待。其間,張玉華患肺結核,吳煜恆批准保外就醫,放了出去。
余立奎等在貴陽監年幾年後,國民黨政府責成在南京主審這一案件的吳煜恆在貴陽借用當地高等法院的名義進行二審處理。吳即與當地幾名推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撤銷原判死刑,改判有期徒刑若干年,並以過去在押多年期間按日折抵刑期的二審判決。計算他們在獄的實際年月,都己超過了最後判決的刑期。余立奎等幾名主犯全部恢復了自由。至此,“刺汪”案全部結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