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華(安徽省安慶市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

吳國華(安徽省安慶市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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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華,男,漢族,1965年5月生,安徽潛山人,198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7月開除),安徽省商業學校會計專業畢業。曾任安徽省安慶市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

2024年11月,潛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吳國華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吳國華當庭表示悔罪、認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國華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徽潛山
  • 出生日期:1965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雙開,公開通報,公開審理,

人物履歷

1984.09—1989.12 潛山縣石油煤建公司 副經理
1990.01—1996.12 潛山縣燃料公司經理
1997.01—1998.12 潛山縣物資局股長
1999.01—2012.02 潛山縣房改辦副主任
2012.03—2016.12 潛山縣房地產管理局副局長
2017.01—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24年5月20日,據安慶紀檢監察訊息:安徽省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吳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潛山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7月,經中共潛山市委批准,潛山市紀委監委對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吳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國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長期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長期與管理服務對象打牌,藉機斂財;利慾薰心,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竣工驗收、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夥同他人索取錢款。
吳國華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乃至二十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潛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潛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國華開除黨籍處分;由潛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通報

2024年9月6日,安慶市紀委監委公開通報吳國華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接受旅遊活動安排,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問題。
2014年至2023年,吳國華長期收受工程項目承攬人及下屬所送高檔白酒、香菸、茶葉等禮品。2018年和2020年,吳國華夫婦先後多次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遊活動安排。2014年至2023年,吳國華多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吳國華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4年7月,吳國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公開審理

2024年11月,潛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吳國華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國華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及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施工、驗收、結算及資金撥付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夥同他人索取財物折合總計人民幣213萬餘元;被告人吳國華在明知工程項目未按照設計施工、實際施工工程量少於設計工程量的情況下,同意竣工驗收,且未認真審核結算審核報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總計90餘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國華作為建設單位分管負責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國華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國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國華進行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悔罪、認罪。
被告人親屬,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市直單位部分工作人員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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