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勇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員)

吳勇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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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勇波,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人民調解員,公益性法律服務先進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勇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性別:男
簡介,主要職責,地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指南,人身損害賠償指南,指南,解除婚姻關係,國家賠償,

簡介

職業:從2010年至今執業於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主要職責

1、擔任刑事辯護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辦理取保候審、會見犯罪嫌疑人。
2、擔任經濟、民事案件代理人、參加談判、調解、仲裁、訴訟。
3、代理婚姻家庭糾紛訴訟,參與代立遺囑、贈與、委託等民事法律行為的見證人。
4、專業代理交通事故、工傷、勞動爭議案件的索賠;專業追收賬款。
5、擔任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代理人。
6、擔任國家機關、公司、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常年法律顧問。
7、代辦投資、貿易、公司組建、清算、房地產等非訴法律事務。

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268號廣州交易廣場1207-1208室(捷運中山紀念堂D1出口旁),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乘車路線:坐捷運二號線到紀念堂站D1出口旁即到,或者乘坐公車到市總工會站即到。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指南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3、與本案有關並且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證據材料:
(1)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
(2)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經過複議的,還應提交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以及調解終結書
(3)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
(4)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醫藥費等)、交通費、護理費(住院期間)有效單據;誤工費(指當事人因傷殘或處理交通事故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需提供誤工證明(含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

人身損害賠償指南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廣州市外來人中員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2)有損害行為的證據。
(3)申請人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損害行為有因果關係的證據。
(4)申請人因為人身損害所受經濟損失的書面證據,通常包括:
①醫療費(包括診察費、醫藥費、治療法、檢查費、住院費等)憑據;
②誤工費證據(誤工的日期,以治療單位出具的診斷休息證明書為依據,賠償費用的標準,按受害人平時的平均工資或實際收入數額計算);
③需要護理費賠償的,應有需要護理的醫生證明;
④要求一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的應提供住院治療憑證;
⑤要求傷殘補償金及殘疾用具的,應有傷殘等級鑑定書;
⑥因為損害發生的交通費用憑證;
⑦因此不能承擔撫養、贍養、扶養責任的,需提供被撫養、贍養、扶養人員與申請人關係的有關證明;
⑧訴訟時,需要繼續治療的,須有治療單位出具的繼續治療建議書及所需費用的證明;
⑨根據案情需要本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附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公民因工受傷賠償指南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1)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工傷者的身份證、戶口簿、勞動契約、工作證、員工證或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等證據;
(3)工傷者在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
(4)工傷者經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的職工工傷確認表;
(5)工傷者醫療終結後經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6)工傷者受傷住院期間確需人護理、補充營養以及需要繼續治療的醫院證明.
(7)工傷者住院、在門診治療的病歷和有關的有效的醫療費用憑證、購買殘疾用具發票等。
(8)工傷者需要撫養、贍養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以及撫養、贍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
(9)護理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發票以及護理人員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護理人因從事護理工作耽誤工作而減少經濟收入的證明(計算護理人員有關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為限)。
(10)根據案情需要本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附註:工傷者因工傷賠償問題與工作單位協商不成,必須在醫療終結或經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廳勞鑒會作出鑑定結論後60天內向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廳屬下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否則,法律則視為公民放棄索賠。
醫療事故賠償指南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4、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5、患者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6、患者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提出賠償下列費用應提供相關證明:
(1)醫療費和住院一伙食補助費:住院、門診的病歷和有關醫療費用的憑證、補充營養以及需要繼續治療的醫院證明;
(2)誤工費:患者因醫療事故減少收入的證明;
(3)陪護費:在住院期間確需人護理的醫院證明;
(4)殘疾生活補助費:構成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
(5)殘疾用具費:醫療機構證實因殘疾需要配置殘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的證明;。
(6)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用補助標準計算;
(7)被扶養人生活費:需提供被撫養人與申請人關係的相關證明以及被撫養、贍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證明;
(8)交通費:乘坐交通工具票據;
(9)住宿費:住宿票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的死亡證明或患者經鑑定構成傷殘等級的鑑定結論。
4、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計算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人數不超過2人,計算標準按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
附註:
(1)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 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2)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契約糾紛指南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4、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5、動契約關係證明(如勞動契約書、工作證、用人單位出入證等);
6、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有關書面憑證;
附註(申請仲裁須知):
(1)申訴時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調解、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仲裁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區、(縣級)市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仲裁手續。當事人申請仲裁時,需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請書正本1份和按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時,還需出具法人資格或公民身份證件,提供與本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如勞動契約書、開除、除名、辭退證明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等)。

指南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2)與被告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等的有關證明;
(3)請求給付撫養費的,應提供父母的離婚證明;
(4)請求給付撫養費的,應提供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人的證明;
(5)請求給付贍養費的,需提供被贍養人生活困難或因有疾病而入不敷出的相關證明;
(6)要求給付生活費外其他費用的,則需要提供其他費用的有關依據;
(7)儘可能提供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經濟收入證明;
(8)根據案情需要本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解除婚姻關係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經濟狀況證明;
(1)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並附起訴書或答辯狀;
(2)結婚證;
(3)提出離婚理由(或不離婚理由)的事實依據;
(4)需要撫養的孩子戶口證明;
(5)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所有權證明;
(6)需要賠償的,則需提供對方有過錯和自己受損害的相關證據;
(7)根據案情需要本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由國家對行使國家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
我國國家賠償法,把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刑事賠償是國家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了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的事項必須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刑事賠償範圍刑事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被侵權事項未經依法確認,賠償請求人就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經有管轄權的檢察院依法做出刑事確認後,對予以確認的,進入賠償程式;對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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