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

2000年4月1日,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保監發〔2000〕49號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公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37條決定,廢止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
  • 通知時間: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 通知對象:各中資保險公司
  • 通知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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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關於重新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00〕49號
各中資保險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發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現予以發布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規定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保險公司資本金來源正當、真實,促進保險公司規範管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負責對保險公司投資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批准其投資保險公司。
第四條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投資比例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一)經企業行政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批准;
(二)經營狀況良好,且有盈利;
(三)淨資產達到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且來源正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股東”),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
(一)單個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資股東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條 黨政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不得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國務院批准外,銀行、證券機構不得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九條 銀行、證券機構受讓保險公司股權的,保險公司應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在六個月內轉讓。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形式出資,禁止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形式投資。
第十一條 禁止企業及其他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向保險公司投資。
第十二條 禁止參股的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
第十三條 單個股東直接投資,或以其他股東名義投資,或通過關聯公司投資,持有股份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百分之十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人的財務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符合上市條件的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公眾募集股本;向公眾募集股本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

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4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項俊波
2014年4月15日

修改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範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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