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七官制

此詞條是關於吐蕃王朝松贊乾布時期中央制定的一部官職制度及它們各個官制度的相應職責的大概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吐蕃七官制
  • 外文名: tu bo qi guan
  • 時間:七世紀
  • 類型:政治
七官制
中文名:七官制
英譯:qi guan zhi
時間:七世紀
類型:政治
出處:《賢者喜宴》《西藏通史》
背景:吐蕃王朝建立是與龐大的行政管理系統的逐漸完善相輔相依的,而這套系統的形成又有力地保障了吐蕃王釗這台機器的正常運行。在中央設有各級各類的機構和相應的職官執掌大權,而居於權力中心的則是贊普王權。[①]
內容:七管是在松贊乾布時期設立中央直管系統下的一種官職。按類型分為七種:
1、域本(地方官),其職責在於以法規治理本地區的政務;
2、瑪本(軍官),受命領兵克敵制勝;
3、齊本(司馬官),為尊者引路,具有良好的馴馬技術;
4、岸本(度支官),掌管糧食與金銀財物支納;
5、楚本(phru dpon)專門管理母氂牛、犏牛及安營賒賬之事;
6、昌本主要管理刑事審判職責;
7、司本是地方基層或部落首領,管理部落的事務。[②]
吐蕃的各級職官均與告身制度聯繫起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的意圖是處處畢現無遺。
[①] 《西藏通史》陳慶英、高淑芬2003年5月1日中州古籍出版社
[②] 巴沃組拉陳瓦的《賢者喜宴》,(藏文)民族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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