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0年6月19日
  • 適用範圍:同濟大學
  • 相關檔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發布信息,主要內容,

發布信息

(2000年6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定系根據原國家教委一九九○年第七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結合我校實施學分制的實際情況重新修訂。

主要內容

入學
第一條凡按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在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應事先向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報到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去校醫院進行體格複查,複查合格的準予辦理註冊手續,並發給校徽、學生證。經校醫院檢查,發現患有不宜繼續學習的疾病者,取消入學資格;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教務處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在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行負責,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則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學院書面申請入學,並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教務處同意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並經過註冊者,正式取得學籍。經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提交有關部門查究。
註冊與請假
第四條每學年分為“兩長一短”三個學期。長學期一般為18或19周(含考試),安排理論課、實驗課和分散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短學期5周,安排軍訓、金工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等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也可安排少學時的課程。
第五條在校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財務處規定的辦法繳費,學生憑繳費收據和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教務科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每學年的第二與第三學期一併在第二學期註冊,第三學期不另行註冊。
第六條學生未經註冊,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要憑醫生證明並經校醫院認可)。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病假應附校醫院證明。請假兩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或導師批准,報所在學院教務科備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批,學生只有在準假後方可離校。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以違反學習紀律論處。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選課
第八條課程的分類
各專業的課程大致分為以下二類:
(1)必修課:指本專業必須修讀的基本課程。占總學時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專業 70%,
醫科專業 75%,
文科專業 60%。
(2)選修課:屬於擴大知識面的課程,由學生根據需要、興趣和愛好選讀。選修課分限定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占總學時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專業 限定選修課 20%,任意選修課 10%。
醫科專業 限定選修課 15%,任意選修課 10%。
文科專業 限定選修課 20%,任意選修課 20%。
第九條學分計算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負擔的基本計算單位,也是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的反映。各課程的學分值約按課內外42.5學時為1學分計。按學期計算學時換算成學分的計算方法如下:
(1)理論課:課內外比例為1:1.5,課內每周1學時為1學分;
(2)實驗課、體育課、美術課、設計課,課內每周1學時為0.5學分;
(3)實踐性環節一般一周為1學分,分散進行的每周半天,一學期為1.5學分。勞動每周半天,一學期為1學分;
(4)人文、社科、經濟、管理類選修課,課內每周2學時為1.5學分。
第十條選課
(1)各專業所需修滿的總學分見各專業培養計畫。
(2) 學生選修課程的數量和順序以培養計畫為依據。在長學期內選修的學分一般為18~20學分,但不能少於12學分,也不能超過28學分。短學期實踐性教學學分一般為4~7學分。如有特殊情況,學生要求增加或減少學分,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教務處選課及學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學生可自主選擇上課教師、上課時間。同一課程,一學期有多位教師同時開課,也有同一課程,在不同時間開課。學生可選擇自己滿意的教師,滿意的時間去聽課。
(4)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導師的指導下允許學生在修滿學分後提前畢業,也允許學生因特殊原因滯後畢業(學制為四年的本科生允許在六年內完成學業,學制為五年的本科生允許在七年內完成學業)。
(5)進入德語強化班學習的學生,其學制為五年,其選修課的規定學分按原專業年制的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課程免修
(1)學生對培養計畫規定的某門必修課,通過自學等途徑已掌握,其先修課成績均在“中”及以上成績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如免修考試取得“中”及以上成績者,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課程或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考試: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或有實驗、設計的課程以及選修課。
(3)申請免修考試的時間和手續:
學生某門課程要求免修,應在每學期期末選修下學期課程前申請免修考試,由學生填寫“學生免修申請單”(並提交自學筆記和作業等可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交開課學院審核(必要時可面試)認可,並繳納考務費,方可參加由開課學院安排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者,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免修。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二條按培養計畫開設的所有課程和其他各教學環節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的學分,其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
第十三條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核成績一律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
第十四條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試成績為主,但應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可占該課成績的30%左右,具體由各教研室確定。
考查成績按照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一般不採取在期末集中測驗的辦法來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有抄襲作業行為並屢教不改者,該課平時成績按零分處理。
第十六條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學生學完某一課程只要考試通過就能取得學分。平均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可作為評定學生獎學金、輔修、提前畢業、獲得學位等的重要依據。績點與成績等級的關係為:
成績 成績等級 績點
優 A 5
良 B 4
中 C 3
及格 D 2
不及格 F 0
平均績點的計算:
(1)課程學分績點 = 課程學分數*績點,
(2)平均績點 = 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所學課程的學分之和。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試卷,有難易程度相當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為備用。
第十八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事先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緩考,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緩考。同一門課只能申請緩考一次,一學期最多只能緩考兩門課程(病假除外)。
凡未選上某門課程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即使私自參加考試,其成績也不予登記,並按違反校紀校規論處。
第十九條對必修課、限定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學生考試(考查)成績不及格,應予重修;對任意選修課,學生考查成績不及格可重修原來選修的這門課程,也可另選一門課程重修。
重修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在學生個人成績總表中不註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必須進行體育課課內教學的考試外,還必須在每學年進行《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考核,該項考核內容含學生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健康狀況以及體育課課內教學考試成績、課外體育鍛鍊等幾個方面。
第二十一條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可憑校醫院的證明,參加體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動,認真參加鍛鍊者,可視為體育課合格。
第二十二條在規定的年限內,每門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對所學課程的成績不滿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績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記載。
第二十三條重修課程應繳納重修費以補償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學開支。
第二十四條如果重修課程與其它必修課程衝突,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可以不上課,不影響參加該重修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五條緩考課程的考試安排在開學後二周內進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任課教師確定。
第二十六條學生考試曠考,其成績以“不及格”計,並在成績表中註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七條學生考試作弊,其成績以“不及格”計,並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成績表中註明“作弊”字樣。一年後,如未出現再次作弊現象,該課程可允許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條經教務處批准,學生在其他學校修讀課程所取得的學分予以承認,其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不及格課程的成績不記載。在校外考試違紀,仍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退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停學等)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所學專業學制兩年者;
(2)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3)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者;
(5)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6)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7)自動申請退學者;
(8)在校學習期間結婚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
第三十一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以及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學業中途離校的學生,其戶口退回到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
(2)經診斷精神病或有應予退學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對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需連續病休第二年的,從第二年開始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
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公費醫療指定範圍內的醫療及藥品費用。
(2)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3)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五條學生因特殊困難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停學並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停學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保留入學資格、停學、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一經批准須立即辦理離校手續,並在兩周之內離開學校(住院治療者須在出院後兩周之內辦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停學、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九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及有關體檢材料寄校醫院,經校醫院審核後,發出複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來校複查,經複查合格者由教務處通知復學。
(2)保留學籍的學生,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3)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在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先行上課。
(4)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入學屆別的低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則轉入由學校統一安排的相近專業學習。
(5)對申請復學的學生,學校還需對其進行政審。休、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入學滿半年,且不是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學生;
(2)從未轉過專業;
(3)修滿原專業培養計畫中指導性安排規定的學分,且平均績點達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條轉專業的手續如下:
(1)各學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初,根據本學院的辦學條件和能力,向教務處上報可能接受轉入學生的名額。
(2)學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6月中旬各學院將同意轉專業的名單報教務處,由教務處轉送各有關學院,接受學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見,於6月下旬返回教務處。
(3)學生在本學院內轉專業的,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學生跨學院轉專業的,由教務處審批。
(4)下一學年第一周內,教務處將所有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包括學院內轉專業的學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有關學院。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通知到有關學院辦理註冊手續。
第四十三條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四十四條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1)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四十五條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六條學生轉學需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校推薦,轉入學校同意。經上海市教委或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畢業
第四十七條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取得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同濟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四十九條凡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需在畢業前的一個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凡要求延長學制的學生,應提前半年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對延長學制的學生,在延長期內按學分收費,且學校不再負責提供住宿。
第五十條沒有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且不再繼續在校學習者,如已取得規定學分的90%以上(含90%),髮結業證書;未取得規定學分的90%,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在校期間沒有曠考或考試違紀的結業生,可在規定的年限內(從入學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學生六年內、五年制的學生七年內)向學校提出重修,經批准後,能取得規定的學分者,可申請換髮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換髮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落款日期,按換髮時間填寫。
第五十二條無論何種原因,遺失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不予補發。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具體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之日起實行。凡其它條例同本規定有悖,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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