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廳關於發布《吉林省中試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面向我省經濟發展需要,為實現將科技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的工藝和技術,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行業發展,按照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吉發[2012]24號)要求,特制定《吉林省中試中心建設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科技廳關於發布《吉林省中試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機關:吉林科技廳
  • 發布日期:2014-11-25
一、指導思想和實施目標,二、認定條件,三、申報和認定程式,四、中心管理,

一、指導思想和實施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企業難題向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科技攻關成果向中試成果轉化,中試成果向產業化轉化,加大對中試環節的支持力度,促進從研發到產業化的有機銜接,為行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平台,推動我省科技優勢在市場作用下轉化為產業競爭優勢。
(二)實施目標。圍繞我省支柱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依託有雄厚技術實力的研究機構,重點支持我省在化工新材料、光電子生物醫藥生物化工精細化工等領域,組建若干個市場前景好、建設周期短的省級中試中心。到2017年,吉林省要完成20個省級中試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建設。

二、認定條件

(一)中心不同於高校和研究所,也區別於工廠,它依託於有雄厚技術創新實力的建設單位,應為獨立法人的經營實體。
(二)建設單位可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業,應在本領域具有較強技術創新實力,在本行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對行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
(三)建設單位為企業的,應為經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企業建有研發機構,R&D經費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在2%以上。
(四)中心要有明確的發展戰略規劃,戰略規劃的制定符合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需求,要具有科技成果熟化、系列產品開發、高新技術成果示範、技術培訓和創收等功能。
(五)中心要具備單獨的場地、中試裝備,相關工藝設施,要具備相關行業的通用性,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財務人員配備要滿足中心發展需要。
(六)建立開放發展機制,中心要向社會開放運行,建立市場化運行機制,為行業發展提供中試服務。
(七)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模式、經費管理制度及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八)建立對市場需求變化的快速反應機制,以產品和技術的配套占領市場。

三、申報和認定程式

申請組建中心的單位,需編寫《吉林省中試中心組建可行性報告》(附屬檔案1),報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初審通過後,填寫《吉林省中試中心申報書》(附屬檔案2),提交《吉林省中試中心組建可行性報告》及有關附屬檔案材料,交由科技廳計畫處統一受理。科技廳計畫處和條財處聯合組織專家組,對中心建設的意義、方案和必要性等內容進行論證評審,並向通過認定評審的中心下達批覆檔案。

四、中心管理

(一)中心經批准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以股份制的組織形式設立。
(二)加強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年1月30日前,各中心將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中心建設發展報告報送給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科技廳對各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和評價。考核合格的中心,省科技發展計畫予以優先支持;考核未達到標準的中心,限期整改,整改後考核仍未達到標準的中心取消其相應資格。
(三)經費管理。中心建設經費由吉林省科技資金運行服務中心(吉林省對外交流中心)根據中心建設進展情況代科技廳出資,並由其實施監管。中心建設單位配套經費不低於省科技廳投入經費。
(四)對已批准建立的中心所提出的有望在本省轉化的成果轉化項目在省科技發展計畫安排中予以優先支持。對承擔社會化服務較好的中心,有關部門給予一定額度的運營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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