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明電 〔2010〕7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 文號:吉政辦明電 〔2010〕76號
  • 發布部門: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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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明電 〔2010〕76號
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管局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7月8日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省發改委 省財政廳 省管局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按照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 〔2004〕20號)精神,根據財政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 〔2002〕394號)和 《吉林省省直機關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吉政發 〔2004〕1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所屬各部門及其事業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各省級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其事業單位,省駐外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是指上述單位 (無論資金渠道如何)擬建的辦公、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等服務性和公益性建築設施。
第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應按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突出規範、標準、投資、質量工期控制,提高投資效益,統一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 “省發改委負責項目審批,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會同使用單位研究確定建設資金來源,省直機關統建辦公室 (以下簡稱省統建辦)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實施,省財政廳負責資金和財務管理,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建成後形成資產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建設程式
第六條 使用單位按要求向省管局提報建設申請,列入項目建設計畫。
第七條 省管局編制項目建議書並報省發改委審批。
第八條 省統建辦根據省發改委項目建議書批覆,委託有資質的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報省發改委審批。對於無複雜要求的單體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可合併編制和審批。
第九條 省統建辦根據省發改委項目審批檔案,組織設計招標,將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報省發改委審批,根據批准後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組織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預算。施工預算報省財政廳評審後,組織施工招標,準備開工建設。
第十條 項目竣工後,省統建辦負責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評審批覆後,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省發改委負責組織項目綜合驗收。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章 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負責以下工作:
(一)審批項目建議書,辦理需報國家立項的審批手續。
(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重大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
(三)會同省財政廳與使用單位共同研究確定項目建設資金來源。
(四)下達項目投資計畫。
(五)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負責以下工作:
(一)向省管局申報項目建設申請。
(二)會同省管局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提出項目使用功能要求及專業功能需求。
(四)負責項目選址、征地、動遷工作。
(五)與相關部門溝通,籌集項目建設資金。
(六)提供項目建設必要的資料,配合辦理項目建設各項手續。
(七)及時向省統建辦提報竣工財務決算。
(八)參與項目竣工驗收並及時接管使用。
第十四條 省統建辦負責以下工作:
(一)根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辦公、業務、服務、公益性建築設施的需求情況,編制項目建設年度計畫。
(二)向省發改委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重大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向省財政廳提報施工圖預算、招標檔案。
(三)向省發改委提報項目實施情況,向省財政廳提報項目階段性資金需求。
(四)辦理項目建設各項手續。
(五)牽頭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以下工作:
(一)會同省發改委與使用單位共同研究確定項目建設資金來源。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重大設計變更的論證。
(三)評審施工圖預算,審核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檔案。
(四)根據省發改委下達的項目投資計畫,下達項目資金支出預算。
(五)根據省統建辦提出的資金需求,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程式,結合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六)加強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監管,負責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批覆。
(七)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項目計畫
第十七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管局根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現有非經營性建築設施配備實際情況,編制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
第十八條 省統建辦根據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及使用單位提報的年度項目建設需求,編制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省管局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編制年度建設實施計畫,並會同使用單位做好相關前期工作。
第五章 項目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資金渠道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會同使用單位研究確定,資金來源不落實或建設資金不足的,不予立項,防止 “釣魚工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省財政廳和使用單位按省發改委項目審批檔案和項目投資計畫負責落實。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中央投資支持範圍的,省發改委要積極申請中央投資補助支持。
第二十三條 使用自籌資金的,首先要將資金納入省財政基本建設資金專戶,由省發改委確認後下達自籌資金投資計畫,由省財政廳撥付省統建辦。
第二十四條 省統建辦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細則,按項目分別立賬,不得擠占、挪用和串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項目建設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由省統建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統建辦要嚴格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政策法規,組織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招標和大型設備的採購。
(一)集體研究。組成招標工作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標段、招標內容、招標檔案、評標原則。
(二)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化招標代理機構。
(三)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按規定確定中標原則。
(四)招標活動納入省、市政務大廳運作。
(五)按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統建辦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批准檔案組織項目實施,不得隨意更改,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和超概算現象。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增加投資時,要報省發改委審批。
第二十八條 省統建辦要按項目特點合理編制施工進度計畫,按計畫控制工期。
第二十九條 省統建辦要嚴格執行現行國家質量標準,嚴格控制質量。
第三十條 項目竣工後,省統建辦要及時編制項目竣工決算並報省財政廳進行評審、批覆,按規定程式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質量驗收,同時辦理備案、使用、權屬等手續。
第七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統建辦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審計、建設、監察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要嚴格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各負其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組織建設。
第三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特殊工程,按照統一政策、分類指導、區別管理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按照本辦法辦理立項審批手續。省管局負責或委託使用單位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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