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精神,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環境,有效緩解實體經濟企業困難,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1-5
吉林人民政府關於降低
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7〕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精神,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環境,有效緩解實體經濟企業困難,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經過1—2年努力,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進一步增強。
1.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合理降低稅費負擔,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2.融資成本有效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占企業融資成本比重合理降低。
3.制度性交易成本明顯降低,加強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4.人工成本上漲得到合理控制,工資水平保持合理增長,企業 “五險一金 ”繳費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合理降低。
5.用能用地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定價機制市場化程度明顯提升,工商業用電和工業用氣價格、企業用地成本合理降低。
6.物流成本較大幅度降低,社會物流總費用占社會物流總額的比例降低05個百分點,工商業企業物流費用率降低1個百分點。
(二)主要原則。
1.堅持全面系統推進和抓住關鍵環節相結合。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突出問題導向,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檢查的政策措施。
2.堅持解決當前問題與著眼長遠發展相結合。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舉措,緩解當前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同時,深化改革、改善發展環境,解決體制機制問題。
3.堅持支持企業發展與實現優勝劣汰相結合。既要有效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加快落後產能退出,提升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4.堅持降低外部成本與企業內部挖潛相結合,引導實體經濟企業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術創新。
5.堅持降低企業成本與提高供給質量相結合,加強質量管理,增強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加產品和服務供給,增強產業競爭力。
二、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三)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積極落實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強化財稅部門協作機制,加強與重點行業和企業的聯繫,搞好我省營改增四個行業的企業稅負變化分析以及營改增政策效應評估,開展對企業的專題輔導,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牽頭單位:省財政廳,參加單位:省國稅局)
(四)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嚴格落實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政策,最佳化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辦理流程,對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關鍵零部件和重點新材料推廣套用擴大保險保費補償範圍。在每年的彙算清繳結束後對全省研發費加計扣除等有關數據進行統計,開展政策效應分析。(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加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吉林保監局)
(五)落實新的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稅收政策。
嚴格按照國家新修訂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對企業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要求,整合銜接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守法要求,劃定環保部門執法邊界。(牽頭單位:省財政廳,參加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
(六)清理規範涉企收費。
確保國家新出台的各項降費減負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省級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常態化公示。加強日常專項監督檢查,全面跟蹤各項收費政策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按相關規定做出處理。設立 “吉林省軟環境建設之窗 ”網站,建立投訴平台。對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軟環境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加單位:省國資委、省國稅局)
(七)取消減免一批政府性基金。
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牽頭單位:省財政廳,參加單位: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八)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發展大額存單和銀行同業存單。鼓勵省內符合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協調省國開行、省農發行、省進出口銀行加大對我省 “五大工程 ”“四大工程包 ”等重大項目建設的信貸投放,為我省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物醫藥、量子通訊等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提供期限合理、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對 “三農 ”、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法人金融機構或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給予優惠準備金率政策;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工具為銀行機構發放 “三農 ”、小微企業貸款提供資金支持;加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適時運用常備借貸便利為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牽頭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參加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銀監局)
(九)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
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 “以貸轉存 ”“存貸掛鈎 ”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引導金融機構針對不同企業合理定價。大力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對小微企業的服務規模。繼續實施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補助政策,鼓勵開展低費率擔保業務。(牽頭單位:吉林銀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 改革委)
(十)完善商業銀行考核體系和監管指標。
綜合考慮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因素,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落實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政策。支持和督促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按市場化方式及時核銷不良貸款,做到應核盡核,增強對實體經濟的信貸資金投放能力。(牽頭單位:吉林銀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十一)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
適當調整不良資產轉讓方式、範圍、組包項目及戶數方面的規定,完善不良資產轉讓政策,提高不良資產轉讓的效率和靈活性。支持有發展潛力的實體經濟企業之間債權轉股權。工商和稅務部門對國有企業在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方面給予減免稅費的政策支持,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企業兼併重組的稅收政策。金融機構對於國有企業的到期和逾期債務給予免息、減息或停息掛賬等優惠政策,通過回收再貸、貸款重組,以及發放併購貸款等推動低效企業兼併重組,加大不良資產處置核銷力度。(牽頭單位: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國資委)
(十二)推進各類金融機構加快發展。
爭取在我省設立東北地區第一家民營銀行,積極發展中小銀行、社區支行和小微支行。鼓勵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穩步發展。積極支持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普通金融債券、二級資本債券補充資本和營運資金。加快發展融資租賃公司,促進實體企業設備升級和技術進步。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牽頭單位: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參加單位:省商務廳)
(十三)積極支持股權債券融資。
支持省內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非公開發行、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優先股等方式,改善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按照 “上市一批、培養一批、儲備一批 ”的原則,深入挖掘現代農業、文化創意、科技創新、新材料、生物製藥、現代物流、網際網路等行業的後備資源,制定分類推進培育計畫。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融資。推動成立國有擔保機構,重點為發債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加快企業債券創新,鼓勵發展超短期融資券、可續期債券等創新產品。(牽頭單位:省金融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吉林證監局、省財政廳)
(十四)引導企業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
推行企業赴境外發債備案登記制度改革,鼓勵符合政策的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支持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外幣債券,推動企業在境外發行美元債券,支持省內對外合作企業在境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提高省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處置能力,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礦權等權益抵押為 “走出去 ”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加強跨境人民幣政策宣傳,推動中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海外人民幣借款業務,促進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提高企業跨境貿易本幣結算比例。加強外匯視窗服務,簡化外債登記業務辦理程式,放寬資金回流和結匯限制。(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四、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五)加強政府誠信評估管理。
將誠信政府建設納入全省軟環境建設考核評價內容。強化追責問責,加大涉軟案件督查督辦力度。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健全競爭政策,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價格檢查,最佳化市場環境,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市場規則。按照國家部署,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牽頭單位:省軟環境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省商務廳、省工商局,參加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廳)
(十六)深化 “放管服 ”改革。
按照能簡盡簡的原則,取消和下放項目管理許可權、清理規範項目前置審批條件、最佳化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全面落實行政審批 “一個視窗 ”建設。繼續實施重大項目領辦、代辦制,推進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和套用,加快連通各省直及市、縣審批部門政務外網,實現平台全面貫通。組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庫,建立 “放管服 ”改革評估機制,推行企業名稱登記改革,實現企業名稱登記全程電子化。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組建軟環境監督員隊伍、建立企業評議部門制度,嚴厲查處破壞企業營商環境的行為。(牽頭單位:省軟環境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量監督局,參加單位:長春海關、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廳)
(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開展信用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工作,定期向有關部門反饋信息數據及意見。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做好高級信用企業的認證工作,引導我省企業參與國際互認。引導各行業協(商)會依法制定和實施行業規劃、行業規則和行業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評比,向社會公示結果,建立企業紅黑名單制度。(牽頭單位: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十八)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程式、執法依據、法律文書格式,細化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有關程式規定,實現案件辦理的程式化、規範化。邀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對侵權物品鑑定知識進行培訓。辦結智慧財產權案件後及時將企業違法信息提供給相關企業管理部門進行信用評級參考。(牽頭單位:省商務廳、省科技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參加單位:長春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吉林銀監局、省公安廳)
(十九)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
繼續深化區域通關一體化、無紙化改革。支持企業自主選擇全國各口岸進出口貨物的申報、納稅、驗放地點及通關方式。全面推進關檢合作 “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 ”改革,有效避免重複查驗。大力支持企業開通QP系統,鼓勵自理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自行預錄入。落實查驗沒有問題的外貿企業免除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的政策。(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參加單位:長春海關、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林業廳)
(二十)加快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多渠道措施資金,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 “三供一業 ”分離移交,剝離企業辦醫療、消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解決好廠辦集體等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牽頭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衛生計生委)
五、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
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到1.5%;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由三類重新劃分為八類,行業最低基準費率由0.5%左右降至0.2%左右,行業最高基準費率由2%左右降至1.9%左右。在全省範圍內將企業生育保險費率由不超過0.7%降至0.5%以內,按照國家部署,落實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併實施政策。(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二十二)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不得超過12%。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由各市(州)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加單位: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二十三)完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
統籌考慮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穩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加強部門間聯合執法、聯合檢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惡意討薪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健全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涉及討薪群體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六、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四)加快推進能源領域改革。
加快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等領域市場化改革。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有序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合理制定分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加快售電側改革,在上網側和銷售側形成充分競爭。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及時放開成品油價格。推進非居民用氣市場化交易。(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省能源局)
(二十五)合理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合理確定我省發用電計畫放開規模和時間進度,擴大直接交易電量規模。加快售電側改革試點,儘快制定售電公司組建和運行的相關細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售電業務。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大力推進風電市場交易、微電網建設、電採暖、替代發電等試點工作。對效益好的工業用電大戶給予適當支持,繼續實施好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合理調整銷售電價。(牽頭單位:省能源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物價局)
(二十六)平等對待社會資本非盈利項目用地。
社會資本實施的醫療、養老、醫養結合服務設施、健康服務、文化、體育、科研、實驗、檢驗等非營利性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與政府實施的同類項目同樣享受劃撥供地政策。民間資本舉辦的現代物流、商貿流通、信息技術、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節能環保、旅遊、快遞、售後服務、商務諮詢、檢測認證、人力資源服務等經營性服務業項目,與國有企業平等受讓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七)鼓勵利用存量建設用地。
盤活閒置廠房、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土地資源。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產業園區可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設人才公寓、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民族傳統產業創業示範基地、縣級網際網路創業示範基地。企業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八)落實支持新型業態發展的地價政策。
對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屬於產品加工製造、高端裝備修理的,按工業用途供地,出讓底價比照工業用地價格政策制定。屬於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營利性項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地價可略高於工業用地價格,低於商服用地價格。民營企業從事經省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現代物流項目,建設用地以倉儲為主,附屬及配套設施不超過國家規定比例的,按工業用地供地。(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九)使用未利用地建設服務業項目可參照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土地發展旅遊項目,其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用地可以採用租賃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定,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按建設用地管理。(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三十)支持工業集約用地。
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集約用地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70%執行,符合以上條件的工業企業在取得土地時,土地取得成本最高可降低30%。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七、較大幅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三十一)改善物流業發展環境。
貫徹落實物流領域增值稅政策,規範物流領域收費行為。布局和完善與現代產業體系相匹配的物流樞紐,完善支撐物流高效運行的設施和標準體系。促進物流信息互聯共享,完善物流行業誠信體系。促進物流業與交通運輸業、商貿業融合發展。聚焦影響物流業健康發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頸制約,加快補齊短板,營造物流業創新提速發展的良好環境,提高社會物流運行效率。(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公安廳)
(三十二)積極推進多式聯運發展。
加強多式聯運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加強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等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提升物流運輸整體效率。鼓勵大型物流企業開展多式聯運業務,積極發展鐵水聯運、公鐵聯運、陸空聯運等業務。引導第三方物流企業、運輸代理企業提供 “一單式”運輸服務,支持社會服務型多式聯運基礎設施建設和多式聯運技術裝備套用,鼓勵創新多式聯運組織模式。(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三十三)推廣甩掛運輸組織模式。
組建吉林省甩掛運輸聯盟,促進跨區域甩掛、企業聯盟甩掛、網路型甩掛、乾支銜接甩掛等組織模式的發展,擴大甩掛運輸套用範圍和規模,全面提升幹線運輸組織效率。(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三十四)加快農村物流運輸網路節點建設。
指導農村客運站開展小件快貨運輸業務,拓展服務領域。支持農村客運站增加貨運服務功能,實現客貨同站。鼓勵利用農村班線客車的行李艙剩餘空間運輸客運站小件快貨受理的貨物。支持貨運企業開展農村零擔運輸班線,延伸、打造農村零擔物流網路。(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三十五)鼓勵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及我省實際情況,研究出台無車承運人試點實施方案,鼓勵物流企業開展無車承運人試點,促進物流業 “降本增效 ”,引導貨運物流行業的規模化、集約化、規範化發展。(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參加單位:省國稅局)
(三十六)規範公路收費管理和監督執法。
根據收費公路債務規模、利率水平、養護營運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償債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合理確定我省收費公路償債期收費標準,杜絕各種亂收費行為。堅決查處高速公路救援服務中的亂收費行為,規範車輛超限處罰標準,減少各類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堅決杜絕亂罰款、“以罰代管 ”等行為。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日常督導制度,進一步規範公路監督執法。(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三十七)規範鐵路收費項目。
嚴格執行《瀋陽鐵路局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專用線服務價率表以及8個系統18個收費項目,所有收費統一由貨運營業室核收再由瀋陽鐵路局進行內部清算,禁止鐵路局各專業部門和局屬單位向專用線產權單位額外收取任何服務費用。(牽頭單位:瀋陽鐵路局駐長春辦事處)
(三十八)加強水路運輸市場監管。
嚴厲查處非法營運、壟斷客貨源、私自降低或抬高運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合法經營,創造公平有序的水路運輸市場秩序。減少對水運企業不必要的檢查和考核活動,不干涉企業正常運輸生產。對同一類別不同級別的海事管理部門已經檢查的,不再重複檢查考核。(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八、提高企業資金周轉效率
(三十九)推進實體經濟經營性資產證券化。
支持企業利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等上市(掛牌)擴大股權融資。對企業進入輔導期、監管部門受理申請階段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對在新三板掛牌及轉板成功的企業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實施 “100戶企業上市培育工程 ”和 “300戶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程 ”,推動小微企業直接融資。發展壯大融資租賃業,鼓勵實體經濟企業通過直租、售後回租等方式盤活存量資源。(牽頭單位: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省商務廳,參加單位:吉林證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十)支持重點企業資金周轉。
各級政府積極協調,支持重點企業籌集周轉資金,防範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傳導。對財政實力強、債務風險較低的市縣,按照法定程式適當增加債務限額。加快推進存量債務置換,最佳化債務償還期限,合理增強再融資能力。統籌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妥善償還經清理核實屬於地方政府債務的拖欠工程款;鼓勵利用存量資金或通過拍賣、出租政府公共資源資產等方式獲得增量資金,優先用於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對於擁有優質資產,能形成穩定現金流的企業,支持利用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集流動資金,用於清償拖欠債務。(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吉林銀監局,參加單位: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吉林證監局)
(四十一)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
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減少資金占用。對於保留的保證金,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繳納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額度。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10%;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契約價款4%繳納,並實行差異化繳納辦法,兩年內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可降低繳納比例,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契約價款的2%。對保留的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具備條件的也可採用工程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繳納,任何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十二)積極化解企業債務鏈風險。
鼓勵銀行機構對資金周轉出現暫時困難但仍具備清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大中型企業,通過調整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降低利率等貸款重組措施,緩解企業債務。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處置,建立政府、負債企業、債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參與的降低債務會商合作機制,採取 “一企一策、一貸一策 ”,推動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資產負債託管等形式,減輕負債率較高企業債務負擔。合理確定信貸利率定價和貸款審批門檻。(牽頭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
九、鼓勵引導企業內部挖潛
(四十三)引導企業管理創新和精益生產。
以推廣精益管理模式為重點,逐步建立精益管理生態體系。成立吉林省精益管理促進會,引進國際、國內知名的精益管理諮詢機構,組織精益管理培訓,引進社會資本建立精益管理投資發展基金。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成本,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有效管控。重點圍繞高端汽車、石化、農產品等,推動網際網路與製造業融合,提升製造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推進管理信息化,實現資源整合最佳化、有效利用,充分利用電子商務平台。推動我省餐飲業向標準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培育和打造一批餐飲品牌企業。(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
(四十四)加強先進技術推廣。
進一步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快構建創新平台,開放共享網路,支持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組建技術創新聯盟,支持省級企業雙創平台開拓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組織實施製造業轉型升級行動計畫和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鼓勵企業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支持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建立完善人才選拔晉升機制,積極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鼓勵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以知識技術、專利成果等形式作價入股。(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
十、保障措施
(四十五)落實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加快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形成有利於企業降低成本和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發展新興產業,加大對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持。發揮 “網際網路+”作用,改進生產經營模式、提升運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利用兩個市場,結合實施 “一帶一路 ”戰略,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改進企業管理,激勵挖潛增效。降低監管成本,加強反壟斷、反不當競爭、智慧財產權保護、質量安全監管,整合最佳化執法資源,避免多頭執法。改善公共服務,加快政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標準體系,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搞好規劃引導,最佳化產業布局,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研究制定具體的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實煤炭、石化、鋼鐵、有色金屬、建材、機械、汽車、電子信息、消費品、物流等行業的轉型升級降本增效方案。
(四十六)明確責任分工。
省政府建立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各地、各部門要依據責任分工落實具體工作,明確責任人、完成時限和保障措施。各職能部門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政策解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對各項政策舉措、降成本典型企業的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密切跟蹤國家有關工作部署,積極爭取國家對口政策、資金、項目的支持。
(四十七)加強監督檢查。
將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轉為常態化工作,2017年起每季度進行一次政策落實情況及效果評估調度總結,加強進展情況動態監測和監督檢查。省政府將把落實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政策措施情況作為督查重要內容,適時跟蹤督查,及時問效問責。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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