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在2003.03.01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3.01
  • 實施時間:2003.05.01
經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省的規章和政府及其部門的其他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和正確施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規章和政府及其部門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以及運用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參與行政訴訟和進行其他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檔案,屬於規章:
(一)由省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內容是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管理規範;
(三)以條文為表現形式;
(四)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五)由省長或者市長簽署命令發布。
第五條 本規定施行之前制定,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下列檔案,可以確認為規章:
(一)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以前,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後,以政府檔案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門檔案發布的;
(二)1995年2月28日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次修正以前,以政府檔案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門檔案發布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檔案,屬於規範性檔案:
(一)由各級政府或者其部門制定;
(二)內容是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管理規範;
(三)不符合制定規章的條件。
第七條 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均須按照下列規定公開發布:
(一)規章和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報)、政府入口網站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開發布;
(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和政府確定的公告欄上公開發布,並在便於公眾查閱的固定場所放置檔案文本,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複製。
第八條 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不得規定與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事項不一致以及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內容。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之前制定,尚未公開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凡有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內容的,均須公開發布;尚未公開發布的規章中,具有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內容的,也須公開發布。
第十條 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之一的,不得施行;已經施行的,一律停止施行;引發國際貿易爭端的,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其中,違反第七條或者第九條規定的,該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在按照規定公開發布之後,可以恢復施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內容,適用於本規定施行之前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