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

《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經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員第23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地震監測、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附則6章41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
  • 發布機關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6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5年9月24日
  • 挩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日
批准決議,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提請批准的報告,相關報導,調研貫徹實施情況,

批准決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的決議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

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
(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制定防震減災規劃,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完善地震監測、地震災情速報和防震減災宣傳網路,加強防震減災工作機構建設,做好相關監督管理與績效評估工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能力。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做好地震監測、地震災害預防、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地震應急救援以及防震減災宣傳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農業、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環保、房產、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未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建議。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保障防震減災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鼓勵、支持、引導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科技成果運用,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鼓勵、支持社會各界開展防震減災工作。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依法履行有關防震減災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列入不良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每年5月為全市防震減災宣傳、演練月。
第二章地震監測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地震監測台網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台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地震監測台網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本市行政區域的地震監測網路。
水庫大壩、港口、礦山、一百米以上的高層建(構)築物、一千米以上的隧道、特大橋樑、廣播電視發射塔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運行、管理以及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和承擔;產權發生轉移的,其運行、管理及相關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和承擔。強震動監測設施應當納入本市地震監測台網,並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體系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地震群測群防信息站,配備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巨觀異常觀測、地震災害速報、防震減災宣傳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等單位應當配備防震減災輔導員或者聯絡員,負責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和聯絡。
助理員、輔導員、聯絡員工作區域應當形成格線化,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培訓。
第十三條已納入本市地震監測台網的台站、強震動監測設施、巨觀異常觀測點正式運行後,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台站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強震動監測設施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巨觀異常觀測點或者其他監測點確需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地震監測設施項目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同級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地震觀測環境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影響。
單位或者個人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鑽井、採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質、架設高壓輸電線等活動,應當事先徵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並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現場監測。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調查、核實,並予以回復。
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傳播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迅速採取措施並予以澄清。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地震活動斷層探測,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並作為編制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工程選址的依據。
市、縣(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地震小區劃的公布,並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小區劃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加強對抗震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以及工程設計檔案的內容。未包含經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檔案的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得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依法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區劃的地區,應當按照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本市抗震設防標準的基礎上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做好各項工作。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包括抗震設防的內容。抗震設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方案,並對其建設、維護和管理給予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並予以公布。已建成的建(構)築物未設立應急疏散通道的,業主單位應當及時設定。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抗震設防作為村鎮規劃的編制內容,加強對鄉村公共建築和農民居住房抗震設防的指導和管理,制定並推廣房屋抗震設計方案,組織建設抗震設防示範工程,逐步提高農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鄉村公共建築和集中建設的農民居住房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程式,並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
城鄉建設、地震、農業等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農村住宅建設技術標準,提供地震地質環境、建房選址技術諮詢和服務,並對農村建築人員進行建築抗震基礎知識、房屋結構抗震措施、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房產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的建(構)築物進行抗震性能檢查;對未採取抗震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構)築物,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計畫。
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交通樞紐、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構)築物,應當優先進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已建成的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大型文體活動場館、高層建築、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震害預測,建立健全震害預測資料庫和震害評估系統。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鐵路、樞紐變壓站、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設施,應當設定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推廣套用減震隔震等新型防震抗震技術,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套用減震隔震的建設工程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活動。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並給予技術諮詢、指導和幫助。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利用地震監測台站、應急避難場所、社區活動中心、防震減災科普專業展館、科技館、學校等場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普及、教育工作。
科協等單位應當將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納入科普規劃,普及防震減災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防震減災公益宣傳,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併提供相應的宣傳資料。
第二十九條 在全市防震減災宣傳、演練月期間,應當集中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等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地震應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將防震減災教育作為安全教育重點納入教學計畫,幼稚園等學前保育、教育機構,應當將防震減災教育作為日常活動的重要內容。
學校、幼稚園等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二次地震應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保險機構開展住房地震安全保險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住房地震安全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二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協調聯動的應急救援機制。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救援協作聯動機制,建立地震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災情實時獲取和快速上報系統,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和應急檢查等制度,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通信、水利、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基礎設施和學校、幼稚園、醫院、養老機構、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場所,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以及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科研等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回響和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並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災害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消防、衛生、交通、環保、通信等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專業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救援技能培訓和演練。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並給予指導和扶持;對在地震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配送、徵用和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地震應急物資供應。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事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並依據職責及時採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加強技術監控,及時報告、通報震情變化,傳達相關信息;
(二)督促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督促落實搶險救災各項物資準備工作;
(三)責成交通、通信、水利、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以及次生災害源的生產、經營、科研單位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宣傳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
(五)維護社會秩序;
(六)其他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架設臨時通信線路和設備,保障指揮、聯絡信息暢通;
(二)組織搶修交通、通信、水利、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三)組織撤離危險地區居民,搶救受災人員,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接收與救治;
(四)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避難場所、救濟物品供應點和簡易、臨時居住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人員,加強衛生防疫,防止疫情延生,保障飲用水和飲食安全,做好心理疏導,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
(五)做好次生災害的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以及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
(六)及時、準確傳達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調配志願者隊伍和有專長的公民有序參加抗震救災活動,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提供援助;
(七)加強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八)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救災所需的食品、藥品、建築材料等物資的質量、價格的監督檢查;財政、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地震應急救援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籌集、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應急疏散通道及其標識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強震動監測設施的;
(三)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四)建設單位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時不將相關抗震設防要求提供給設計單位的,或者要求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抗震設防標準設計、施工的;
(五)工程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對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造成危害的;
(六)設計單位不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
(七)施工單位不按照抗震設防設計標準和設計檔案施工,降低抗震施工質量的;
(八)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抗震施工質量的;
(九)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資質承攬業務,未依法辦理項目備案,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
(十)單位或者個人製造、傳播地震謠言,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影響的。
第四十條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防震減災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年度目標考核的;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台網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地震監測網路台站、建立震害預測資料庫和震害評估系統、制定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具體實施方案和應急疏散通道及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方案,未將地震監測設施項目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震監測台網以及觀測點、監測點未經批准終止或者中止的;
(三)發現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嚴重失實或者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予以審批、核准、驗收或者備案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建(構)築物抗震性能檢查、加固並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計畫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地震應急預案並備案、未組織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的;
(七)接到與地震有關的異常自然現象的報告,未立即登記並組織調查核實的;擅自發布地震預報信息的;遲報、謊報、瞞報地震震情和災情的;
(八)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個人和單位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準備和救援措施、震後臨時徵用物資、占用場地,事後不予歸還或者造成毀損、滅失不予補償的;
(十)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5年6月26日經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請予審查。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地處郯廬斷裂帶南段,歷史上,曾發生過三次5級左右破壞性地震,是全國11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之一,2006年以來,我市多次被劃為地震危險區或值得關注地區,防震減災工作任務艱巨。2009年4月以後,我市境內郯廬斷裂帶沿線地區地震活動趨於活躍,2014年我市境內及周邊發生有感地震3次,震情形勢嚴峻而複雜。但在防震實際工作中,仍存在少數單位不夠重視,工作機構不夠健全,防震減災意識不強,部分工程抗震能力較弱等問題。為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保障防震減災工作有效開展。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5年4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草案)》的議案》。4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市政府提出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牽頭組織了有法學專家、教科文衛工委、市政府法制辦以及市地震局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修改小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工委的審查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隨後,修改小組前往長豐縣、瑤海區召開了有縣(區)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政府分管負責人、教科文衛工委負責人、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委、行政服務中心、部分鄉鎮、街道負責人以及部分市、縣、區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在《合肥晚報》和合肥論壇網站上全文刊登了修改後的草案,廣泛徵求意見;送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徵求部分市政協委員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並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6月5日下午,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工委關於修改情況的說明,並作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草案修改稿)》,於6月25日提請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6月26日,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其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草案表決稿)》,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體例
《條例》分為六章四十一條,分別是總則、地震監測、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附則。
(二)關於防震減災工作機制
為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制,《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五條規定: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同時規定:對於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未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建議。
(三)關於地震監測
為做好地震監測工作,《條例》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第十條要求市、縣(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台網規劃。二是第十一條要求市政府建立覆蓋本市行政區域的地震監測網路。特別是針對水庫大壩、高層建(構)築物等重大建設工程,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三是在第十四條中要求相關部門確定地震監測設施項目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是為了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第十五條規定在其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掘、架設高壓輸電線等活動,應當事先徵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並接受現場監測。
(四)關於抗震設防要求
為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提高防震減災能力,《條例》第十八條要求各級政府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第十九條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對於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第二十三條要求各級政府將抗震設防作為村鎮規劃的編制內容,逐步提高農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第二十四條要求各級政府組織地震、城鄉建設等部門,對已建成的建(構)築物進行抗震性能檢查,並對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構)築物,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計畫。第二十七條要求各級政府在重大建設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推廣套用減震隔震等新型防震抗震技術。
(五)關於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救援演練
加強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和組織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是提高防震自救意識、應對地震災害的有效手段。為此,《條例》第九條規定每年5月為全市防震減災宣傳、演練月。第二十八條要求各級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活動。第二十九條要求在宣傳、演練月期間集中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活動。同時明確要求機關、社區等單位每年組織一次地震應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練。第三十條要求學校和幼稚園將防震減災教育納入教學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二次地震應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六)關於地震應急救援
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危和財產安全。為做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了由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協調聯動的應急救援機制。第三十三條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交通等基礎設施、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存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科研等單位都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建立地震災害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培訓和演練等事項。第三十五條要求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配送、徵用和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地震應急物資供應。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則規定了地震災害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的具體工作。
(七)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地方法規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因此,《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僅設定兩條,一是在第三十九條中對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以及個人的違法行為,上位法已設定相應處罰的,不再重複設定處罰,但增加了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追責。二是根據權力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在第四十條中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責任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強化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5年6月26日由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作了全面研究,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基本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9月13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月21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合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同時也就加強應急演練等法規實施方面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分組會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對《條例》作了進一步研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法規實施方面的建議,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將在實際工作中注意落實。22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23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提請批准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業經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審查批准。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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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召開,並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闞建華,作了關於《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的說明。
合肥震情形勢嚴峻複雜
闞建華介紹,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經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合肥市地處郯廬斷裂帶南段,歷史上曾發生過三次5級左右破壞性地震,是全國11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之一,2006年以來,合肥市多次被劃為地震危險區或值得關注地區,防震減災工作任務艱巨。2009年4月以後,合肥市境內郯廬斷裂帶沿線地區地震活動趨於活躍,2014年合肥境內及周邊發生有感地震3次。
闞建華介紹,合肥震情形勢嚴峻而複雜,但在防震實際工作中,仍存在少數單位不夠重視,工作機構不夠健全,防震減災意識不強,部分工程抗震能力較弱等問題。為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保障防震減災工作有效開展。
將建立覆蓋全市的地震監測網路
闞建華在說明中介紹,為做好地震監測工作,條例從四個方面做出規定,其中要求合肥市政府建立覆蓋本市行政區域的地震監測網路。特別是針對水庫大壩、高層建(構)築物等重大建設工程。
條例還要求相關部門確定地震監測設施項目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而為了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其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掘、架設高壓輸電線等活動,應當事先徵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並接受現場監測。
對已建成建築物進行抗震性能檢查
闞建華介紹,為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提高防震減災能力,條例第十八條要求各級政府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條例第十九條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對於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此外,條例第二十四條要求各級政府組織地震、城鄉建設等部門,對已建成的建(構)築物進行抗震性能檢查,並對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構)築物,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計畫。

調研貫徹實施情況

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熊建輝率調研組集中調研《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闞建華,秘書長劉觀寶等參加調研。副市長吳春梅等陪同調研。
調研組一行調研了合肥市地震監測中心、習友路國小地震科普體驗館,廬江縣地震監測站、廬城鎮塔山廣場應急避難場所,聽取了我市貫徹執行《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情況匯報。
熊建輝指出,近年來,在市委的堅強領導和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支持下,市政府及各級相關部門堅持以人為本,通過貫徹落實《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著眼全局、立足長遠,把防震減災工作擺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全民防震減災意識不斷增強,防震減災體系日趨完善,防震減災宣傳卓有成效,具有合肥特色的防震減災格局初步形成。
熊建輝強調,防震減災工作是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民生工程。我們要結合合肥實際,加大對《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的宣傳力度,針對不同人群,採取有效方式,做到宣傳到位、普及到位,不斷增強民眾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民防震減災的科學素養,在災難發生時最大限度減少生命財產損失。要推動我市防震減災監測預報、震災預防、應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建設,整合各類資源,發揮科教優勢,不斷提升三大工作體系的水平和能力。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唐山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宣傳貫徹《合肥市防震減災條例》的自覺性、主動性,嚴格依法行政,把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推進全市“十三五”防震減災事業的改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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