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為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在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自查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第三批取消市勞動局等11個部門52項行政審批事項,合併37項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通知,通知於2002年4月16日頒布並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關於第三批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4-16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號:合政〔2002〕42號
- 生效日期:2002-04-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合肥市為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在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自查的基礎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第三批取消市勞動局等11個部門52項行政審批事項,合併37項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通知,通知於2002年4月16日頒布並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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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合肥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局)主任(局長):李鋒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的職責:加強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積極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相結合的體制轉變,...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是國務院第三批清理規範17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而制定的法規,由國務院2017年1月印發,自2017年1月起實行。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
關於公布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財法[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部內各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務院關於取消和...
根據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合發[2009]25號)精神,設定合肥市物價局。合肥市物價局是主管全市物價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事項檔案管理制度,在審批和監督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全部存檔。第二十條 設定行政審批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該行政審批事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
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以國發〔2015〕57號印發《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1]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
本次共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發布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
為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範行政行為,按照國務院要求,各部門近期要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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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第五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檢項目的決定是遼寧省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最佳化發展軟環境的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精神,再取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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