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1993年12月5日發布,文號為合政[1993]23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合政[1993]235號
  • 發布日期:1993-12-05
  • 生效日期:1993-12-05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政[1993]235號
【發布日期】1993-12-05
【生效日期】1993-1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的通知
(合政[1993]235號)
各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部屬、省屬在肥各單位,駐肥部隊,大專院校:
現將《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加強直管公房的管理,保護國有房產不受侵犯,根據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屬合肥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含三縣)直管公房的管理,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屋。
本規定所稱出租人系指房地產管理部門;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租賃證),在租賃期內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門,負責直管公房的建設、修繕以及租賃管理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直管公房均屬侵權行為。
第二章 租賃
第五條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須持本人身份證、本市常住戶口、單位(或街道)證明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承租手續。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須持法人證件(或營業執照)、單位(或街道)介紹信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承租手續。
第六條租賃當事人雙方必須簽訂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租約應載明房屋狀況、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交納期限、雙方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七條住宅房租賃期不超過三年,非住宅房租賃期不超過二年。租賃期滿,承租人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請並辦理續租手續。
第八條辦理承租手續,需一次性交納租賃定金。租賃定金根據房屋狀況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20元的標準收取,解除租賃關係時一次性退還。
第九條租賃期限內,因城市建設拆遷,承租人回遷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法人證件)和回遷安置證辦理續租手續,並實行新房新租。
第十條交租方式:
(一)承租人有工作單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單位代扣;
(二)承租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銀行根據雙方簽訂的協定,實行“見單付款”。
第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義務:
(一)按租約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二)保護房屋及其設備,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和附屬設備;
(三)不得擅自互換、轉讓、轉借和轉租(含出租櫃檯);
(四)必須在每月25日前交納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五)租賃期滿及時辦理退租或續租手續。
第十二條出租人有下列義務:
(一)保證承租人依照租約使用房屋;
(二)履行租約規定的出租人義務;
(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四)組織收繳租金。
第十三條單位辦公、學校教學和社會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須辦理承租手續,交納租賃定金,並按生產、營業用房租金標準的15%交納租金。
第十四條經民政部門認可的“五保戶”,每戶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戶”死亡後,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權。
第十五條承租人分戶、過戶承租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交驗本人身份證、本市常住戶口、原租約和租賃證以及個人申請、單位(或街道)證明;
(二)經轄區房管所審核,報上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三)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標準交納租賃定金;
(四)辦理髮、換租賃證手續。
第十六條承租人互換承租房審定程式:
(一)交驗本人身份證、本市常住戶口、原租約和租賃證、單位介紹信及市房地產管理局交換站開具的互換介紹信;
(二)經轄區房管所同意,報上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准後方可辦理互換手續;
(三)互換承租房發生的工本費和管理費,實行有償服務,其標準報財政、物價部門批准。
(四)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交納租賃定金。
(五)辦理換髮租賃證手續。
第十七條宣布破產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產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退租手續。
第十八條承租人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將直管公房作價入股或充作聯營、合資的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凡本規定發布之日前,以“平調”方式將直管公房無償劃撥給使用單位自管的房屋,均須歸還產權;無法歸還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實行有償劃撥。
第三章 拆遷
第二十條拆遷人拆遷直管公房前,須持《合肥市房屋拆遷許可證》與被拆遷人(房地產管理部門)簽定拆遷協定,在規定拆遷時間內,雙方達不成協定的,可向市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支持拆遷人做好承租人拆遷安置工作,在拆遷公告公布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將拆遷範圍內直管公房住戶基本情況提供給拆遷人,雙方進行資料核對。
第二十二條拆遷範圍內的直管公房,在辦理回遷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派員參加,並同時辦理停租手續,承租人不辦理停租手續,視為自動解除租賃關係。
第二十三條凡拆遷人拆遷直管公房,必須在協定規定期限內歸還產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出售或出租;拆遷非住宅房應在原地或就近歸還產權。
第二十四條回遷安置時,因承租人個人增購或承租人所在單位代增購房屋面積形成產權交叉者,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承租人增購的面積,由承租人委託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規定,購買直管公房產權;
(二)承租人工作單位代增購的面積,由承租人工作單位委託出租人管理或將增購面積的產權移交給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購面積可以委託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須服從出租人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直管公房占規劃用地範圍內房屋(建築面積)40%以上的,規劃部門在規劃該地塊時,應徵求房地產管理部門意見,且房地產管理部門有優先使用該規劃用地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凡接管、歸還、移交房屋,按建設部ZBP 30001-90《房屋接管驗收標準》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修繕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檢查、修繕,房屋修繕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損壞以及因阻礙出租人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更換房屋設備、裝修、改建、擴建等應徵得出租人同意,改造後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國家,並按新的面積、租金標準辦理續租手續。
第三十條拆遷人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其拆遷範圍內直管公房的修繕責任由拆遷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凡屬產權交叉的公有房屋由產權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實行有償信託管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具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均屬強占直管公房,除責令限期退出房屋外,並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一)未辦理租賃手續或回遷未辦理續租手續占有直管公房者;
(二)非法破門、撬鎖占有直管公房者;
(三)擅自互換、轉讓、轉借者。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長期不住或偶爾居住的住房為空閒房,無故空閒累計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視為自動解除租賃關係,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凡租賃期滿超過三個月未辦理續租手續或拖欠房租累計達六個月,視為自動解除租賃關係,限期退出房屋。
第三十五條凡倒賣、轉租(含擅自出租拒台)直管公房以及出賣房屋使用權的,除限期退出房屋,沒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其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設備,除限期恢復原狀外,並收繳房屋現值5-15%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出租人因修繕不當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損失的,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漫罵、毆打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組織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市轄三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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