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是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該辦法對市直機關公務員的轉任做出了詳細的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合肥市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正文標題,正文內容,修改的決定,修改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批准的決議,

正文標題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

正文內容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根據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 為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範公務員轉任工作,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公務員轉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直屬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轉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不同職位之間進行的轉換崗位任職。
公務員轉任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一)跨部門轉任:指公務員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轉任;
(二)部門內轉任:指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內不同機構之間的轉任;
(三)系統內轉任: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勞教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內不同單位之間的轉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勞教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同一單位內部的轉任,視為部門內轉任。
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尊重個人意願與服從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第六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市直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轉任管理工作。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轉任信息管理系統,為公務員轉任做好服務與保障工作。
第七條 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單位或者同一崗位工作時間達到規定年限的,或者按規定需要任職迴避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轉任。
第八條 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跨部門轉任:
(一)在同一部門擔任同一層級領導職務滿8年的;
(二)在同一部門連續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滿10年的。
科級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工作滿12年的,應當進行跨部門轉任。
第九條 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部門內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
(一)在同一內設機構擔任同一崗位領導職務滿5年的;
(二)在同一內設機構連續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滿7年的。
科級及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同一部門同一崗位工作滿5年的,應當進行部門內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
第十條 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應當轉任的公務員,可以自願申請轉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轉任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轉任:
(一)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轉任的;
(三)因生育、掛職鍛鍊期間不宜轉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轉任的。
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跨部門轉任:
(一)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第十三條 公務員部門內轉任工作,由市直各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並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內轉任的公務員每年度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30%。
第十四條 公務員跨部門轉任、系統內轉任工作每兩年集中實施一次。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符合跨部門轉任條件公務員的情況,研究制定公務員跨部門轉任集中實施方案,並於上半年組織實施。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應當制定本系統集中轉任的實施方案,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公務員因任職迴避等特殊原因需要及時進行跨部門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的,由各部門提出,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各部門每兩年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15%。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公務員,除因比例限制外,應當在集中轉任中實現跨部門轉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勞教系統每兩年系統內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系統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20%。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勞教系統公務員參加跨部門轉任的具體比例,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確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在轉任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研究決定轉任人選和職位,不得借轉任突擊提拔或者超職數配備幹部,不得借轉任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者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 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選舉或者任免的公務員,轉任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按照規定需要離任審計的,應當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轉任的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按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報到。
第二十條 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一年內不再安排轉任。確因工作需要進行部門內轉任或者系統內轉任的,應當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規定研究決定轉任人選和職位,借轉任突擊提拔、超職數配備幹部,或者借轉任對公務員進行排擠或者打擊報復的,按照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拒不執行轉任決定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轉任工作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務員轉任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負責對公務員轉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系統內轉任:指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內不同單位之間的轉任。”
第三款修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在本系統同一單位內部的轉任,視為部門內轉任。”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省有關部門對專業技術職位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相近職位間進行轉任。”
三、第六條修改為:“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信息管理系統,為公務員轉任做好服務與保障工作。
“市直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轉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激勵、保障機制。”
四、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個人有轉任意願且身體健康、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滿八年且不滿十年的,可以轉任。”
五、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務員跨部門轉任、系統內轉任工作每三年集中實施一次。”
六、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部門每三年跨部門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部門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款修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每三年系統內轉任的公務員,不得超過本系統科級及科級以下在崗在編公務員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款修改為“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屬監獄等系統公務員參加跨部門轉任的具體比例,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6月27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決定》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為促進和規範公務員轉任工作,我市於2009年制定並實施《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全國首個公務員轉任地方性法規。《辦法》的實施,從體制上破解了市直機關公務員跨部門轉任難題,促進了公務員思想觀念的新轉變,激發了公務員幹事創業的新熱情,最佳化了公務員人才資源的新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讚揚和廣大公務員的一致肯定。2008以來,市直機關共有3362名公務員通過交流轉任走上新的工作崗位(其中跨部門轉任公務員324人)。據調查,81.7%的調查對象認為有必要開展集中轉任工作,90.7%的調查對象對集中轉任工作評價在“基本滿意”以上。然而,隨著公務員轉任工作的不斷推進,市直單位及廣大公務員對《辦法》中的轉任年齡、轉任周期以及專業技術職位的公務員轉任等問題反映較為突出,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市公務員轉任的實際情況,對《辦法》的相關內容作出修改。
二、《決定》的審議、修改過程
2014年4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4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市政府提出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牽頭組織了有人選工委、市政府法制辦以及市公務員局等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的修改小組,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匯總研究,對修正草案作了初步修改,並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6月10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工委關於修改情況的說明,並作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再次審議。6月27日,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其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修改,形成了《決定(草案表決稿)》,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修改情況的說明
(一)關於廢止勞教後的表述問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據此將《辦法》中的“監獄勞教系統”修改為“監獄等系統”。
(二)關於“專業技術職位”的要求
為有效發揮專業技術職位的公務員特長,使轉任中涉及到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要求,在《辦法》第五條中增加了相應內容作為第二款。
(三)關於有關部門的職責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務員轉任工作,明確市公務員局以及市直各有關部門在公務員轉任工作中的職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信息管理系統,為公務員轉任做好服務與保障工作。”第二款修改為“市直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務員轉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務員轉任激勵、保障機制。”
(四)關於轉任年齡的規定
根據多數公務員的意見,同時鑒於實踐中男性50周歲、女性45周歲以上的公務員跨部門轉任到新的崗位後,由於年齡偏大,適應新環境和轉變角色較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辦法》在第十一條第一項中將可以不轉任的公務員年齡由離退休年齡不滿五年調整為不滿十年。同時考慮到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滿八年且不滿十年的部分公務員,有轉任意願且身體健康的,也應當允許其參加轉任。因此,在第十一條中增加了相應內容作為第二款。
(五)關於集中轉任周期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經過幾輪轉任,符合條件的公務員正逐年減少。市直單位和受訪對象普遍反映,每兩年集中開展一次轉任工作,過於頻繁,容易引起公務員的思想波動,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考慮到集中轉任周期過長,不利於公務員的多崗位鍛鍊和培養。因此,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集中轉任的周期調整為每三年集中實施一次。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20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合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對《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進行修改,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該市公務員轉任工作,最佳化人才資源配置,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對“兩院”工作人員轉任問題作出規範,需要進一步研究。分組會議審查結束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對《決定》進行了研究。鑒於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尚在試點階段,目前的修改與相關法律不相牴觸。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將密切關注改革進程,待改革後的司法管理體制確定,本法規如與新的體制不一致需要修改的,及時啟動修改工作。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法規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建議,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將在實際工作中注意落實。20日上午召開的法制委員會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決定》審查情況的說明。20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於2014年6月27日由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決定》草案提出的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已基本採納。《決定》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決定》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8月12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決定》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將《決定》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

批准的決議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的決定》,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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