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

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是合肥工業大學發布的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
  • 屬於:合肥工業大學
  • 類型:工作辦法
  • 內容:授予碩士學位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歷碩士、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學位申請者。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所屬的學科門類授予碩士學位。
第三條學位申請者通過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並取得規定學分,通過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四條課程學習要求:
碩士學位申請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在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與非學位課程學習(含實踐環節),並獲得規定的學分。其中,學位課程成績不低於75分,非學位課不低於60分。
學位課成績雖未合格,但考試成績達到60分,並取得規定學分者,可允許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按畢業處理,但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五條學位論文要求:
一、學位論文課題所研究的內容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並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理論深度,能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二、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學位申請者獨立完成。論文作者對本人學位論文的文責負責;指導教師應對學位論文表述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三、學位論文正文一般不少於3萬字。撰寫格式另行規定。
第六條學位論文評閱:
一、學位論文經指導教師、學院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會”)預審同意後,在舉行答辯前,應聘請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同行專家對論文進行評閱。
二、論文評閱人由2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組成人員中至少有1位外單位專家;評閱人員建議名單經分會同意,報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批准後聘請。指導教師不得受聘為論文評審人。論文評閱人名單及學術評語對學位申請者保密。
三、學位論文評閱結果為“通過”的申請者,方可舉行論文答辯;評閱結論為“不通過”的學位論文,修改期限為6~12個月。修改後的論文須重新評審。逾期未完成學位論文修改或重審論文仍不通過的作者,取消其申請碩士學位的資格。
四、分會、學位辦可直接抽查評審學位論文,評審規則另定。
第七條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申請者通過學位論文評閱,並通過學院組織的資格審核(課程審核、學位論文查重、《合肥工業大學學風建設實施細則》中要求的相關審查等),方可由學院組織論文答辯。
二、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名或5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名單經分會同意,報學位辦批准。成員中一般應有1位外單位專家;學位申請者的導師不得兼任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時,參加答辯的論文評閱人最多聘請1位。
三、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協助答辯委員會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全程參加答辯會,並作會議記錄,起草會議決議,整理與答辯有關的全部材料。秘書一般由具有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教師擔任,無表決權。
四、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涉密學位論文除外),邀請相關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和教師參加。答辯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堅持實事求是,充分發揚學術民主。
五、答辯委員會根據論文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並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委員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六、答辯委員會應對學位論文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
(一)論文答辯通過,但需作少量修改的,申請者可在15日內完成修改,並經導師審查認定後,論文可作為正式文本上報。
(二)論文答辯通過,但學位論文需作較大補充修改和完善的,申請者可在1~3個月期間內完成修改,並經指導教師、分會審查認定後,方可申請學位,提交學位論文。
(三)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6~12個月期間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以後不再受理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八條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後,學位申請者應向所在分會提出學位申請,履行學位申請手續並提交相關材料(材料的種類和份數,另行規定)。
第九條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由分會組織專人結合學位申請人的培養計畫進行。學位申請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表現良好,在學期間未受到黨、政、團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修滿相應學科專業、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及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
三、無考試作弊、學術不端和論文作假行為;
四、論文答辯通過,且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五、未超出學習年限;
六、在學期間畢業前或畢業後1年內,以合肥工業大學為第一作者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為第二作者)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1篇(含錄用通知。人文社科類學科的碩士研究生,研究、撰寫的調研報告或諮詢報告,若被省級機構及省各廳局級機構、地市級黨政機構採納,可視為1篇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採納證明或使用證明以落款公章為確認依據);或者申請並公開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1項。對於學術論文的具體要求,由分會根據學科特點和發展需要,按一級學科制定發表論文的期刊目錄或論文收錄資料庫,報學位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備案、實施。
七、學位申請材料齊全。
第十條學位授予: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聽取分會及學位辦對學位申請者的審查情況匯報,對學位申請進行審議,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二、碩博連讀研究生,其碩士階段不單獨授予碩士學位。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若中途輟學,不授予碩士學位。
三、碩博連讀、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的碩士生,其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經分會審議,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一條批准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須在校園網上公示1個月,公示期滿後無異議者,方可授予碩士學位,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對於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廳、學校抽檢“不合格”的碩士學位論文,依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的檔案精神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學位證書由學位辦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制定的證書格式制發。
第十四條學位申請者及培養單位若對學位授予程式、決定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分會或學位辦提出書面申述材料,由評審會複審、裁決。學位辦將裁決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培養單位。
第十五條學位辦應建立學位申請及授予的有關檔案,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接受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及安徽省學位辦公室的檢查監督和質量評估,按要求向國家報送相關學位授予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學位辦負責受理對學位申請、論文評審及答辯中的一切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對違反《合肥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細則》者,依照該細則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准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級學術型碩士研究生開始執行;解釋和修改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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