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對價

合併對價

“合併對價”就是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所付出的現金資產或者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的債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併對價
  • 外文名:combined consideration
  • 性質:對價
  • 屬性:合併
  • 國家:中國
簡述,補充擴展,

簡述

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契約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契約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契約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契約的權利。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契約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契約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係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衝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係衝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衝突的法律關係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衝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這一衝突。換句話說,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係衝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補充擴展

對價也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湧現的新名詞。所謂對價最早是英美契約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後來,對價的使用範圍擴展到其他方面。中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或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的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契約分為有償契約和無償契約。有償契約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契約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直接付出財產或勞務。而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所用的對價,指的是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其他共同認可的形式。
詞條標籤:會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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