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行業自律管理

合作經濟行業自律管理是合作經濟組織按民主協商、自我約束原則組織起來的自律管理。世界各國對合作經濟的行業管理,普遍採取了由國家工商、稅務部門實施的行政管理和合作經濟行業自律組織實施的自律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國家的行政管理,主要是依法對各類合作經濟組織進行合規性監督管理,包括合作經濟組織的設立和撤併、法人任職資格、各種違規行為的懲處等。合作經濟的自律管理是為保障合作經濟的有序運行,對國家行政管理所作的必要補充。

建立合作經濟行業自律管理組織的必要性,是由合作經濟的組織形式特點決定的。為將合作經濟社區範圍自我服務的有限性同合作經濟大範圍集約配置資源的社會性較好地結合起來,合作經濟普遍採取多級法人的組織形式。各級合作經濟組織都是由各自的成員入股,具有自主經營權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各級合作經濟組織之間又以入股、持股的形式,構成合作網路。行業自律管理的內容,主要是協調各合作經濟組織的關係,避免相互間的破壞性競爭; 解決各合作經濟組織共同面臨但又是單個合作經濟組織無力解決的問題; 向政府反映情況,維護自身的權益,溝通信息; 實施職業人才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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