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諮議局章程

清政府在預備立憲期間,於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7月頒布。共12章62條。規定各省議員數額和選舉辦法;省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諮議局可議決本省興革事件、預決算、稅法、公債以及本省擔任義務之增加等。實際是吸收官紳和資產階級上層分子參加議政,其建議僅供督撫採納,不能監督地方行政。參見“諮議局”(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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