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63年12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大會,
鑒於人類進入外層空間展現的宏偉前途,而深受鼓舞,
確認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進展,關係著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深信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為人類造福,各國不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程度如何均能受益,
希望對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科學和法律方面的廣泛國際合作,做出貢獻,
深信這種合作有助於促進相互了解,加強各國之間和各民族之間的友好關係,
回顧了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三日聯大(二屆)第一一○號決議,曾譴責企圖煽動或鼓勵任何威脅與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的宣傳,該決議也適用於外層空間,
考慮到聯合國各會員國一致通過的大會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十六屆)第一七二一號決議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七屆)第一八。二號決議,
現鄭重宣告,各國在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必須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
2.各國都可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及天體。
3.外層空間和天體決不能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占領、或其他任何方法,據為一國所有。
4.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活動,必須遵守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以保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增進國際合作與了解。
5.各國對本國(不管是政府部門或非政府部門)在外層空間的活動,以及對保證本國的活動遵守本宣言所規定的原則,均負有國際責任。非政府部門在外層空間的活動,需經本國批准與經常監督。國際組織在外層空間從事活動時,應由該國際組織及其各成員國承擔遵守本宣言所規定原則的責任。
6.各國在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時應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則。各國在外層空間進行各種活動,應妥善考慮其他國家的相應利益。一國若有理由認為該國(或該國的國民)計畫在外層空間進行的活動或試驗,會對其他國家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活動產生妨礙時,應在進行這種活動和試驗之前,進行適當的國際磋商。一國若有理由認為,另一國計畫在外層空間進行的活動或試驗,會妨礙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活動時,可要求對這種活動或試驗進行磋商。
7.凡登記把實體射入外層空間的國家,對該實體及所載人員在外層空間期間,仍保持管理及控制權。射入外層空間的實體及其組成部分的所有權,不因其通過外層空間或返回地球,而受影響。這些實體或組成部分若在登記國國境以外被發現,應送還登記國。但在送還之前,根據要求,登記國應提出證明資料。
8.向外層空間發射實體的國家或向外層空間發射實體的發起國家,以及被利用其國土或設施向外層空間發射實體的國家。對所發射的實體或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層空間造成外國,或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損害時,應負有國際上的責任。
9.各國應把宇宙航行員視為人類派往外層空間的使節。在他們如因意外事故、遇難、於外國領土或公海緊急降落時,各國應向他們提供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緊急降落的宇宙航行員,應安全迅速地交還給登記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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