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定

又譯“認知”。

英美法系中指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認定某些事實的存在,而無需作為證明對象用證據加以證明。

司法認定的理論根據在於:某些事實眾所周知,如果要求對這些事實予以證明,未免失之迂腐。這些事實為一般人所不爭議,如人的妊娠期不可能只有兩個星期,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幾,某地某日太陽升落的時刻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認定
  • 又譯:認知
  • 理論依據:為一般人所不爭議
  • 理論依據:對某些公共檔案簽署的確實性
又譯“認知”。
英美法系中指刑事民事案件中,法庭可以認定某些事實的存在,而無需作為證明對象用證據加以證明。
司法認定的理論根據在於:某些事實眾所周知,如果要求對這些事實予以證明,未免失之迂腐。這些事實為一般人所不爭議,如人的妊娠期不可能只有兩個星期,某年某月某日是星期幾,某地某日太陽升落的時刻等等。
此外,對某些公共檔案或官方檔案簽署的確實性,也須依法採取司法認定。
在有些情況下,如對不屬於實際常識範圍之內的爭議事實,法庭在決定對事實進行法律認可之前,往往會參考他認為合適的有關資料。如法庭對普通英語辭彙的含義采司法認定,但為了參考起見,法庭仍舊可以查閱字典。由此而確認的事實,被視為采司法認定的結果,而非證明的結果。同樣,法庭在司法上認定了外國主權,但在有疑問的時候,外務大臣的適當證明書具有決定意義。
在此情形下,司法認定與證明間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司法認定與推定不同。
推定實際上是進行證明的一種特別方式,其效果在於確定證明責任的歸屬。而司法認定的事實是公認的事實,不存在證明和推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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