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監督制

司法機關監督制是指由國家普通法院通過司法程式,依照司法原則對正在審理的各類案件所涉及的作為該案件審理依據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制度。司法機關監督起源於美國。1803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的判決中明確宣布: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從而開創了由聯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先例。

從此以美國憲政體制的影響,採取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後,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受確定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並將這種的方式,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以審體制擴展到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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