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台灣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04月27日發布,自2017年04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7年04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04月27日
  • 效力級別: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 法規類別:選舉法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台灣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如下:
一、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組成的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按照選舉法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二、協商選舉會議人數為122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中協商選定。參加協商選舉會議人員的選定工作於201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協商選舉會議定於2018年1月在北京召開。
四、協商選舉會議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應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適當注意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五、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指定召集人召集。
附屬檔案:台灣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
台灣省出席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
單位台灣省籍同胞人數參加協商會議
(據2016年統計)代表數
北京市13706
天津市9514
河北省6133
山西省1651
內蒙古自治區2431
遼寧省14686
吉林省2322
黑龍江省2912
上海市39356
江蘇省15316
浙江省21906
安徽省7953
福建省1702315
江西省17566
山東省9492
河南省5063
湖北省10312
湖南省10033
廣東省39209
廣西壯族自治區4482
海南省38619
重慶市4762
四川省5242
貴州省2181
雲南省4262
西藏自治區00
陝西省3082
甘肅省3641
青海省821
寧夏回族自治區7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871
中直機關4
國家機關6
中國人民解放軍2
總計4683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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