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本盟根據參政黨建設的目標,按照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的原則,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切實加強自身建設。把思想建設放在首要位置,深入進行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國情教育、盟章盟史教育,特別是本盟同中國共產黨長期合作的優良傳統教育,全面提高整體政治素質,增強經受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的能力;加強組織建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做好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 屬性:政黨章程
  • 通過會議:台灣民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會
  • 通過時間:2007年12月3日
檔案全文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2007年12月3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會通過)
總綱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灣省人士組成的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
本盟是在台灣省人民“二·二八”起義以後,由一部分從事愛國民主運動的台灣省人士繼承台灣人民的愛國主義光榮傳統,根據當時台灣人民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實現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願望,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作為名稱,於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本盟成立後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支持台灣人民的反帝愛國民主鬥爭;回響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五·一”號召,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創建。新中國成立以來,本盟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推動盟員和所聯繫的台灣同胞,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為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了貢獻。
本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本盟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本盟繼承和發揚台灣人民愛國愛鄉的光榮傳統,團結廣大盟員和所聯繫的台胞,與時俱進,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而奮鬥。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本盟遵循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重要政治準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本盟作為參政黨,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能。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本盟堅決維護祖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分裂,反對各種形式的“台灣獨立”,反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反對任何外國勢力干涉。中國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兩岸同胞是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本盟遵循“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和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廣泛聯繫台灣島內外各界人士,推動兩岸同胞的往來,大力促進兩岸的經濟合作和各項交流,密切兩岸關係,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本盟根據參政黨建設的目標,按照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的原則,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切實加強自身建設。把思想建設放在首要位置,深入進行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國情教育、盟章盟史教育,特別是本盟同中國共產黨長期合作的優良傳統教育,全面提高整體政治素質,增強經受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的能力;加強組織建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做好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增強盟的活力和凝聚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參政黨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水平,努力把本盟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共同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參政黨。
本盟維護盟員和所聯繫台胞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本盟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並在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同時,加強內部監督。
第一章 盟員
第一條 凡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人士,願意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加入本盟。
第二條 盟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而奮鬥。
第三條 發展盟員要貫徹鞏固和發展相結合的方針,注重素質,有領導、有計畫地穩步發展,堅持以大中城市、中上層、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申請入盟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盟員二人介紹,經組織考察和盟的基層組織通過,報盟的省、直轄市委員會審核批准,並報盟中央備案。盟中央必要時可直接吸收盟員。
第四條 盟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盟的章程和盟組織紀律,執行盟的決議,參加盟的組織生活,完成盟組織的任務;
(三)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特別是對台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四)密切聯繫民眾,接受盟組織和民眾監督;
(五)按期繳納盟費。
第五條 盟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盟的會議,閱讀盟的有關檔案和刊物,在盟的會議和刊物上討論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盟組織鼓勵和支持盟員積極從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統一祖國的偉大事業,並對有顯著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盟員違反紀律者,盟的組織要進行教育,如教育無效,應給予相應處分。受處分的盟員如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複議,並有權向上級組織申訴。
第八條 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應該轉移組織關係。
第九條 盟員有退盟的自由。盟員要求退盟,須用書面向盟地方組織提出,由盟的省、直轄市委員會審核批准,並報盟中央備案。
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盟的組織生活、不繳納盟費,本人又不提出退盟的盟員,視同自動退盟。
第十條 盟的各級領導幹部一般應實行任期制,在同一職務上可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盟的各級領導幹部,除履行盟員的各項義務外,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二)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獻身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團結,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
(四)熱心盟務,廉潔奉公,自覺接受組織和盟員的監督。
第二章 盟的中央組織
第十一條 本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盟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是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全盟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二條 全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地縮短或延長。中央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第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主席會議提名,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第十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機關設立若干職能機構並任命其正職負責人。
第十六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立非職能機構的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設立中央監督委員會。中央監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盟員遵守盟的章程,盟的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多黨合作政治準則和履行領導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召集全盟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調整和增選的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中央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條 全盟代表大會和全盟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盟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三章 盟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條 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省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是它選舉產生的同級委員會。
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地方各級盟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屆同級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盟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亦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主任委員會議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設若干職能機構,也可設非職能機構的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必要時經上一級委員會同意,可召開盟員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同級委員會委員。調整和增選的人數,不得超過原有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盟員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直轄市委員會根據內部監督機制建設的需要,經報盟中央批准,可設立相應的內部監督機構。
第四章 盟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七條 盟員三人以上可成立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盟員人數,並經上級委員會批准,分別設立盟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小組,按盟員所在單位、職業系統或居住地區建立。
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總支部、支部盟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經上級委員會批准,選舉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總支部、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小組可以推選組長。
第二十八條 盟的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組織盟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特別是對台方針政策,對盟員進行思想教育,開展盟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協調關係,加強團結;
(三)根據上級組織的要求,結合本盟基層工作開展活動;
(四)推動盟員做好本職工作,並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盟員參加面向社會的活動;
(五)反映盟員及所聯繫台胞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並積極反映基層的社情民意;
(六)發展盟員;
(七)收繳盟費;
(八)維護和執行盟的紀律,決定對盟員的獎勵和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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