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等級管理辦法

台州市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等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督促企業自覺遵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法》,提高從業單位行業自律意識,促進企業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管理規範、遵紀守法的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機制,決定對全市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實行等級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的等級管理由市縣兩級公安、環保、市場監管、安監職能部門根據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的組織領導、硬體設施、內部管理、系統套用和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一年一次的等級評定。
第三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管理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甲級為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先進單位,乙級為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範單位,丙級為易製毒化學品管理重點監管單位(含有違規及違法犯罪記錄單位)。
第二章評定辦法
第四條等級評定對象為註冊地在我市範圍內的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進(出)口企業。
第五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得參加等級評定:
(一)企業獲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進(出)口資質未滿一年的;
(二)被主管部門限期責令整改尚未期滿的;
(三)一年內企業單位發生涉易製毒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六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等級評定內容包括以下五項(評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總分100分。
(一)企業證照齊全,人員到位;
(二)工作職責明確,制度落實;
(三)系統管理規範,報備及時;
(四)安全措施落實,倉儲規範;
(五)配合管理積極,台帳規範。
第七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經初評,得分90分以上的可參評甲級企業;得分60-90分的可參評乙級企業;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丙級企業。
第八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等級評定工作由各級公安、安監、市場監管、環保等職能部門聯合組織實施,並徵求交通、商務、衛生、海關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九條甲級企業評定由各縣(市、區)禁毒辦推薦上報台州市禁毒辦,再由市級公安、安監、市場監管、環保等部門在各縣(市、區)上報的參評甲級企業名單中按15-20%的比例進行聯合評定。評為甲級企業的,由市級主管部門聯合頒發證書或標匾。
第十條乙級和丙級由所在縣(市、區)公安、安監、市場監管、環保等職能部門聯合評定。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對甲級企業次年申請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原則上應在當日予以辦結;符合《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發給多次有效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第十二條對乙級企業次年申請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應及時予以辦結;符合《易製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根據其生產、經營、使用等情況酌情發給一次或多次有效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對丙級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對存在的問題要督促限期整改。定期核實每筆易製毒化學品的用途和流向,嚴格執行購買或者運輸易製毒化學品許可證一證一次一審批或報備制度,不得發給最長有效期的許可證或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甲級、乙級企業發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從結案之日起降為丙級,實行重點監管,並責令其在1至12個月內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並驗收合格後方可參評其他等級;丙級企業未及時整改或發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立即停止辦證,並建議安監、市場監管、環保等職能部門吊銷其相應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辦理變更登記,直至關停。
第十五條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因單位發生犯罪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立即停止辦證,並建議安監、市場監管、環保等職能部門吊銷其相應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辦理變更登記,直至關停。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市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等級管理辦法》(台公通字〔2009〕9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台州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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