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
  • 外文名:Renewable energy quota policy
  • 針對:可再生能源
  • 屬性:電力市場政策
  • 特點:政府用法律
  • 別稱: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
介紹,配額制政策的主要形式,配額制政策的優勢,配額制政策的缺陷,

介紹

在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我國可再生能源“十五”規劃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建議。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區電力建設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以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差異。
主要做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在總電力供應量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
其一,通過法律和法規的形式,保障在較長時期內實現可再生能源的量化發展目標,即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需求
其二,通過建立市場競爭機制達到最有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的目的;
其三,對於可再生能源發電高出常規電價的差價,應該採用社會分攤原則,即消費者分攤原則。誰消費誰分攤,多消費多分攤。充分體現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產生的環境和社會價值。
國外的年度配額制度指供電商、消費者每年必須消費一定額度的綠色電力,未能完成的必須向國家支付一定的費用。強制性年度配額制度的實施可保證綠色能源市場的需求,從而增強相關設備生產商和綠色能源生產廠商的投資和生產信心,調動相關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以便使綠色能源生產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綠色電力證書是國家根據綠色電力生產商實際入網電力的多少而向其頒發的證明書。購入綠色能源證書是供電商、消費者完成其年度配額的手段。綠色電力的價格是由基本價和能源證書價格兩部分決定的。基本價是指普通電價格。換句話說,供電商在供電時,及消費者在消費電時是分不清哪個是綠色電,哪個是普通電的。綠色電力的特殊價值只是體現在綠色證書上,只有綠色證書在市場上被售出,發電商回收了成本,綠色能源的真正價值才體現出來。

配額制政策的主要形式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政府設計了不同的要求供電商採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方法,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s, RPS ),也稱為可交易綠色證書制度(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s, TGC)是較為常見的一種。在這一類型的制度下,可再生能源電力就像常規電力一樣以市場價格出售,而因生產可再生能源電力所帶來的高於傳統化石能源電力的成本費用則由獨立證書市場上的綠色證書銷售額抵補。該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或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法規強制要求供電企業在某個特定時間之前所銷售的電力中有一定最低的配額或固定比例必須來自於可再生能源。為滿足可再生能源法定要求,供電企業可以通過自己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並持有相關額度或證書,或通過從其他企業購買附有額度或證書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又或者購買單獨出售的可再生能源額度或證書。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主要原理是,把採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所包含的環境和社會收益脫離於電力本身而單獨出售,並在可再生能源電力和證書的買賣方中引入競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實現的總價格是由電力的市場價格和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價格兩者組成的。
荷蘭,1996年(1998年修訂)引入了開創性的“綠色標籤”制度,受到多方關注。該制度在交易市場的基礎上,由荷蘭電力企業自願承諾所要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目標。直到1999年底,該制度產生的結果還是喜憂參半,部分原因是缺乏強制性目標。荷蘭的經驗表明,政府需要制定明確的中期和長期目標,即提供政策的可預見性;綠色證書的有效期應有一定持續性,以便證書的“儲存”和“借用”;有必要將證書交易市場國際化,以提高穩定性和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引進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證書的國家包括義大利(自2002年起)、英國(自2002年起)、比利時(自2002年起)、澳大利亞(自2001年起)以及瑞典(自2003年起),美國儘管沒有在聯邦層面上設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但約有20個州已經採用其各自的配額制度。也有些國家已推遲或放棄了該計畫,如奧地利和丹麥。

配額制政策的優勢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主要好處,在於它提高了靜態和動態效率。低成本生產企業有更好的機會在綠色證書市場上出售他們的證書。這對於區域性分布的發電企業不再受他們當地資源可獲得性和技術可能性限制有積極作用。
配額制政策設定了長期的比較激進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除了能為發電企業提供較為穩定的外部政策環境以外,還會帶來更好的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電網規劃以及其他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不僅僅被理解為是一種反映外部成本和效益的手段,而且也是作為支持新興技術商業化和能源供給多樣性的機制,它可以被調整以促進更為廣泛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那么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需要劃分各自的等級。這樣至少可以避免擠出一些更昂貴的,或是欠發達的技術。當要維持該制度內在的最低成本機制時,會出現證書市場的流動性減弱的問題。交易單一證書的證書交易市場將被劃分為更小的風力、生物能、光伏發電的獨立證書交易市場。在各種技術等級上相互競爭的技術選擇最終是個政治決策。原則上可以這樣認為,如果具有較低社會生態和經濟影響的相對昂貴的技術被列入該制度,而不進行等級劃分,這些技術將不可能競爭成功。這種技術等級的劃分不僅能增加能源供應的多樣性,還可降低能源制度對經濟、社會和自然環境造成的不良總體影響。

配額制政策的缺陷

首先,它在政策設計上存在缺陷。其一方面體現在政策的覆蓋面上。例如,配額制在美國僅停留在各個州的層面上,而不同的州對於合格的可再生資源有不同的標準,對於其生產有不同的規則,並且對於可再生能源證書是否可以獨立交易的規定也不一致,這些都會導致可再生能源市場某種程度的分割。
通過建立一個覆蓋面更廣的配額制政策(如在美國擴展到聯邦層面),雖然可以解決市場分割問題,但是也會引發新的問題。例如,美國東南部各州被看作是缺乏可再生能源的地區,如果採用聯邦層面的配額制政策,這些地區的發電企業就可能面臨長期的綠色證書淨購買的狀況,從而嚴重影響這些發電企業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配額目標的設定和綠色證書交易體系的設計都是非常複雜的過程,而管理機構往往傾向於設定一個較為激進的目標,如果這些目標不可及或不現實,就可能導致大多數發電企業即使非常努力,花費大量投資,也無法達到配額制政策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比例,這樣會挫傷發電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同時,這種比較激進的政策會導致電力成本上漲並由此損害整個經濟體,反而導致社會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牴觸。
其次,無差異的配額系統並不鼓勵未成熟技術的發展,它的缺點是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可能會迫使高成本的技術退出市場。例如,在美國德克薩斯州,風電容量顯著上升,而太陽能發電相比傳統發電仍沒有價格競爭優勢。在英國,可再生能源義務(Renewable Obligation,以下簡稱為RO)體系下大部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活動被局限於陸上風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這意味著市場發展和其他技術的學習曲線效益將被限制。
另外,實施配額制管理的複雜性將導致較高的管制成本。配額制政策的操作比較複雜,而且需要有效的監督和強有力的處罰措施,這些都加大了管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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