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權

受遺贈權,按照遺贈人所立遺囑的指定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最早見於羅馬法繼承權制度中。中世紀教會法中亦對此項權利有所規定。近現代各國的繼承立法普遍接受並較詳細規定這一權利。法律特徵:(1)受遺贈權為繼受權,以遺贈人對其個人財產的遺囑處分為發生根據。(2)受遺贈權一般是無償權,受遺贈人取得該項權利一般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但在有的情況下,遺贈附有一定的義務。(3)受遺贈權為單方法律行為所設定的權利,遺贈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贈與受遺贈人,並不需要徵得受遺贈人或其他人同意,在取消遺贈時,他人不得干涉。(4)受遺贈權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才能生效,即必須是遺贈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受遺贈人才能敢得並行使受遺贈權。(5)受遺贈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必須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才能享有受遺贈權,其他人不可代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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