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責任觀

受託責任是一種普遍的經濟關係,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係。一個是委託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個是受託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託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託付後即應承擔所託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託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託責任觀
  • 定義:一種普遍的經濟關係
  • 審計觀:以組織外部的受託責任為基礎
  • 會計計量:具有可計量性
定義,會計計量,審計觀,

定義

現代社會生活中,受託責任關係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政治家應對選民負責;人民公僕應對人民負責;董事應對股東負責;經紀人應對股票持有人負責;個人和組織應對不同利益集團負責。
受託責任觀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井鳩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羅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獻有井鳩雄士所著的《會計計量理論》。
受託責任觀的發展與公司制和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休戚相關,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為代表的企業形式開始出現並廣泛流行,隨之而來的便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資源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資源的受託方(資源經營者)接受委託,管理委託方(資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資源。委託方關注的是委託財產資源的保值與增值。受託方因此承擔合理、有效地管理與套用受託資源,使其儘可能地能夠保值增值。受託方有義務及時、完整地向委託方報告其受託資源管理的情況以解脫受託經濟責任。委託方通過相關的法規、契約和慣例等來激勵和約束受託方的行為。
因此,受託責任觀認為會計目標就是以恰當的方式有效的協調委託和受託的關係,為了真實、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託方的經營狀況,就必須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在會計處理上,強調可靠性勝過相關性。會計信息使用者更關注會計報表中的收益表

會計計量

受託責任的內容具有可計量性。由此產生的計量指標既有財務指標,也有非財務指標;既有定量指標,也有非定量指標;既有經濟指標,也有社會指標。關於受託責任內容及其分類,學者專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佩頓和利特爾頓教授在《公司會計準則導論》中將受託責任分作財產受託責任(accountability in property)和管理受託責任(accountability in management);前者屬於董事會、管理當局及全體員工對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後者屬於員工對管理當局、管理當局對董事會所承擔的責任。庫珀和伊尻雄治教授合著的《科氏會計師辭典》將受託責任分成三類:貨幣受託責任(dollar accountability),指與流動資產流動及由此而發生的業務活動的責任;業務受託責任(operational accountability),指組織的管理當局有效使用全部資產及資源的責任;財產受託責任,指管理和報告資產的存在、存放地點、用途及相關情況的責任。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著《受託責任:編制財務報告的準則》中,將受託責任按資財委託的主體不同分作公共受託責任(public accountability)和非公共受託責任(private accountability),倫敦大學的珀克斯教授也堅持這一觀點。伯德和珀克斯認為非公共受託責任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直接產生於資財的委託,這是一種財產受託責任關係,如股東將其資財託付給董事會,另一部分產生於分權經營和管理分工,這是一種管理受託責任關係,如董事會分權給管理當局,最高管理當局又分權給下層管理當局等;公共受託責任也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公民通過議會將資源委託給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一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將資源或決策權委託給社會公務員或地方政府官員,也包括各機構團體(如國企、醫院、大學)的官員。對公共受託責任頗有研究的斯圖爾特教授又提出一種“梯形受託責任理論”,梯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方針受託責任(policy accountability)、規劃受託責任(programme accountability)、業績受託責任(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程式受託責任(process accountability)、正直及合法受託責任(accountability for probity and legality)。
不管受託責任的內容如何規範,但所有受託責任的內容必須加以計量,而會計和審計就是受託責任內容的最好計量者、控制者,是受託責任關係中聯繫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橋樑。就會計、審計在受託責任機制中的運作看,管理會計是起始環節,它通過計畫、預算和控制等手段來確定、分解受託責任目標,並協助受託人完成受託責任目標,提出管理業績報告,這使得受託責任具有可計量性、可保證性、可操作性;財務會計是在受託人接受託付後,按照公認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受託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認定、自我計量,並定期編制各種受託財務責任報告,為委託人審核受託財務責任的完成過程和結果提供信息;審計是對管理當局自我認定、自我計量、自我編制的受託責任報告,按照公認審計準則審計程式的要求,進行重認定、重評定、重判定。受託人利用會計信息,旨在於客觀、公正地反映其履行受託責任的過程和結果,並向委託人交待;委託人利用(經過審計的)信息,旨在判斷受託人對受託責任履行得如何,是否可以解除受託人的受託責任,他自己是否繼續做委託人。
在西方學術界逐漸形成一個羅切斯特公司受託責任學派,他們對受託責任會計和受託責任審計從理論到實踐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審計觀

現在,受託責任觀念已充盈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受託責任關係的發展已使委託人和受託人呈現多元化格局。
現代的委託人可以是投資人、債權人、股東、納稅人、消費者,也可以是高一級的政府和管理當局;受託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會、總經理、部門經理,也可以是不同級別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站在一般受託人的角度看,要想得到各式各樣委託人的託付,就必須創造高額的投資報酬來激勵這些委託人;站在公司董事或經理這一特定受託人的角度看,其生存與發展的情況如何,都與對各種股東的貢獻有關;在組織內部受託責任體系中還有一個分權經營問題。於是,受託責任就有一個外部受託責任和內部受託責任的劃分問題。在受託責任理論和實踐上還有一個“構成要素”問題,目前學者們的認識尚不一致,有的說是四要素,也有的說是七要素,但不論是誰,都認為審計是受託責任的基本構成要素,都認為必須由審計師獨立地審查各種受託責任報告,並就受託責任的完成情況發表一個客觀性意見。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基本的受託責任審計觀:
外部審計的發生與發展以組織外部的受託責任為基礎,而內部審計的發生與發展則以組織內部的受託責任為基礎。由於組織的外部各種委託人往往以外部標準來評價組織最高管理當局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看其是否值得繼續信賴,故最高管理當局也會依據這些標準來評價其下屬各部門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故內部受託責任的多極化是外部受託責任向組織內部的延伸,內部受託責任以完成外部受託責任為基本目標。既然組織內部受託責任深受外部受託責任的影響,那么組織的最高管理當局就一身兼二任:首先,對內,他是一個委託人,因為他要將總體受託責任按標準分配給下屬各級部門,下屬各級部門作為受託人應定期向最高管理當局報告對所承擔責任的履行情況,這是向組織外部委託人報告總體受託責任完成情況的基礎;另一方面,對外,他是一個受託人,因為他接受了委託人託付的各種資源,他要定期向外部委託人報告對所承擔責任的履行情況。管理當局只有成為內部受託責任的稱職委託人,才能成為外部受託責任的稱職受託人。所以,從本質上講,內外部受託責任的內容是一致的,這一點,設立有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表現得更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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