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辭任

受託人辭任是受託人辭任的規定。受託人未完成信託事務而要求辭任,需徵得委託人及受益人的同意,未經同意,受託人不得辭任。但是確屬不得已情形,受託人可以向信託監督管理部門請求辭任。受託人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或經信託監管部門批准辭任後,在新的受託人被選任之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受託人解任是受託人解任的規定。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出現違背信託目的行為或影響信託目的實現的其他重要事項時,受託人或受益人可以對受託人解任; 當受託人不接受時,委託人或受益人可以請求信託監督管理機關,予以解任。受託人被解任,信託財產移交給受益人或新的受託人之前,除須停止信託違反行為外,還必須善意保管信託財產。經信託監督管理機關解任的,解任時應指定信託事務的臨時管理人。受託人被解任時,負有恢覆信托財產原貌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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