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稅

受益稅

受益稅是指個別稅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和方向,稅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繫在一起一種稅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益稅
  • 具體種類:燃油稅等
  • 消費稅特徵:全面性、同一性
  • 所得稅特徵比例稅率
實際套用,類別,

實際套用

例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受益稅性質。
再比如資源稅,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國有自然資源,既應當為擁有開發權而付出一定的“代價”;又因享受國有自然資源有義務支付一定的“費用”。所以資源稅具有受益稅的性質

類別

1.生活條件性公共產品的“受益稅”——私人產品消費稅
嚴格地說,消費的計量應分為兩步:一是計量消費者所消費的私人產品,二是計量私人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滿足。但從目前經濟學的發展狀況來看,還無法解決計量消費者滿足程度的問題。因此,消費的計量,只能以消費的私人產品為標準。
受益原則的角度出發,對私人產品徵收的消費稅,應當具有如下特徵:
(1)全面性。所有私人產品(包括勞務)都以公共產品為外部條件,不論其流通途徑如何,只要最後進入消費領域,都應徵收消費稅。
(2)同一性。在生活條件性公共產品上的受益差別,主要由人們消費的產品數量來決定,而每一個私人產品在享受公共產品上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對納入徵稅範圍的所有私人產品,不管什麼種類,都應實行同一稅率,不管經過多少流通環節,其最終稅負都應相同。
2.經濟條件性公共產品的“受益稅”——所得稅
同樣,對經濟性公共產品受益的計量也不應只是收入或所得,而應該考慮到人們對其的效用評價。但由於在經濟學中一般假設收入或所得的邊際效用是不變的,所以在實踐上也只簡單處理,徵收所得稅。
受益原則出發,所得稅應有這樣的特徵:
(1)比例稅率。人們享受經濟條件性的公共產品的差別在於收入和所得的大小,而每一元錢享用公共產品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從受益原則考慮稅率應是比例的。
(2)一切工作和經營所得都應納稅,包括貨幣收入、未經交易獲得的收入和資產的增值等,而非工作和經營所得要給予免稅。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要求所得必須合法,對非法所得不徵稅是不符合受益原則的,因為非法所得也在享用公共產品,國內的一些研究也表明“納稅=合法”的命題是不成立的。同樣,對獎勵、偶然所得應是免稅的,因為它們沒有享用公共產品,所以,現行稅制對偶然所得的徵稅顯然是出於其他方面考慮的。
受益稅的具體種類
財產稅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受益稅性質,但總體而言,仍然屬於-般目的稅,-般作為地方稅。燃油稅、社會保障稅是比較典型的受益稅,下面將分別加以闡述:
1.燃油稅
燃油稅是對燃油、燃氣在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環節徵收的專項性稅收。從稅收種類來看,燃油稅屬於消費稅的一種類別,是使用費性質的消費稅,燃油稅最鮮明的特色就是體現了“用路者繳稅,多用路者多繳稅”的原則。燃油稅具有受益稅屬性,是公路用戶根據其對公路的使用程度而負擔的使用費,而燃油消耗就是衡量其對公路使用程度的標誌。燃油稅的稅收收入應歸入公路建設基金,專款專用,專門用於道路建設和汽車運輸的環境治理。燃油稅的徵稅對象應當是公路用油,而農業、漁業、工業等非公路用油不負擔燃油稅,具體操作上,可以先征後返,即在統一徵收燃油稅後,對非公路用油加以返還。燃油稅的意義主要在於:第一,有利於降低公路收費的徵收成本,保障道路暢通;第二,有利於鼓勵節約能源,降低汽車污染:第三,體現使用與付費相一致的公平原則。世界上多數國家都開徵了燃油稅。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通知》(國發[2008]37號),至此,我國開始以消費稅的形式徵收燃油稅。
社會保障稅,又稱社會保險稅、工薪稅,是為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以工資、薪金或者自營人員的純收入額為徵稅對象而專門徵收的特定目的稅。美國1 935年通過的《社會保障法》開創了徵收社會保障稅的先河。目前,全世界有132個國家實行徵收社會保障稅的制度。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一般為僱主和雇員,由於自營人員不存在僱傭關係,也沒有確定的工薪所得,是否納入徵稅範圍,各國規定不同。在各個社會保障稅項目中,多數由僱主和雇員雙方共同承擔,負擔比例各國不盡相同,工傷保險一般由僱主全部承擔。雖然僱主所承擔的社會保障稅款占較大比重,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僱主可以將社會保障稅款轉嫁給雇員,從而減少雇員的工薪收入,使雇員實際負擔了該部分的社會保障稅款。僱主負擔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可以理解為僱主對雇員承擔的法定義務,雇員是其直接受益人。社會保障稅實行專款專用,完全用於社會保險各項目的保險金給付,其不足部分由國家財政一般收入給予補貼。社會保險的直接受益人是參加社會保險的雇員和自營人員,他們可以直接獲得社會保險各項目的保險保障。因此,繳納社會保障稅和社會保險的保險金給付之間存在對稱給付性。筆者認為,給低收入者的社會保險補貼應當由一般目的稅承擔,而社會保障稅作為受益稅,應當遵循風險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稱的原則,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而由社會保障稅承擔收入再分配功能是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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