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人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取保候審原則
  • 外文名:取保候審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申請人,

適用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於以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覆核的。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覆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申請人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聘請的律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