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GB 15146.1-2008)》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由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起草單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劉新河、吳德強、劉開武。《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第1部分):核臨界安全行政管理規定(GB 15146.1-2008)》於1994年首次發布。

基本介紹

  • 書名:反應堆外易裂變材料的核臨界安全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35040
  • 外文名: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for Fissile Materials Outside Reactors-Part 1: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for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著作權頁:



4.1.3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核臨界安全責任制。
4.1.4營運單位的各級運行主管人應當熟悉其主管的核設施臨界安全的各個方面,並對其主管的核設施運行臨界安全負直接和主要責任,對工程控制的檢查、測試和維護負責。
4.1.5營運單位的核臨界安全專業人員應當承擔有關的核臨界安全技術工作(如核臨界安全分析、核臨界安全規程編制、運行操作規程評審、運行操作核臨界安全檢查、臨界安全培訓等),並負核臨界安全技術責任。
營運單位的核臨界安全專業人員應當熟悉核臨界安全方面現行的法規、標準,並應熟悉需要進行核臨界安全控制的工藝流程和運行操作,力求了解當代的核臨界安全科技資料。
4.1.6營運單位崗位運行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核臨界安全規程和崗位運行操作規程,對違章操作負直接責任。
4.2受託單位的責任
受託單位應當對受託承擔的涉及營運單位核設施核臨界安全方面的任務負直接責任,不能因為營運單位對其核設施臨界安全負有全面責任而改變受託單位的責任。
5核臨界安全評價
5.1在開始一項新的涉及易裂變材料的操作或改變現有操作之前,特別是在設計新工藝流程或改變現有工藝流程的某些條件、設備之前,應當進行核臨界安全分析和評價,確認整個操作過程或整個工藝流程在正常條件和可信的異常條件下均處於次臨界安全狀態。
5.2核臨界安全評價應當明確判斷和確定核臨界安全所依賴的受控參數及其限值。應當理解這些參數或其使用條件的變化所產生的影響。
5.3核臨界安全評價應當用詳細、明確、充分的資料編寫成技術檔案,以便能夠另行獨立地進行分析判斷評價結果。
5.4在開始實際運行操作之前,應核實已有條件與先前核臨界安全分析所依據的條件是否相符,核實核臨界安全分析是否恰當。
5.5在新建、擴建、改建的核設施存在核臨界安全問題時,這些設施的安全分析報告和設計檔案應當包括核臨界安全的內容。
6運行操作規程
6.1涉及核臨界安全的任何運行操作,應當按書面運行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這些規程應當包括對核臨界安全至關重要的受控參數及其限值並且保障單一的、偶然的偏離不會導致核臨界事故。必要時,這些規程還應當由操作核對表、操作流程圖或自動化存量控制系統中的限值予以補充。
6.2現行的運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地由核設施運行主管人或核設施運行管理職能部門進行複查。這些審查活動應當由熟悉核臨界安全知識而且儘可能與操作無直接關係的人員會同操作人員實施。對於長期停運的設施或工號,應當根據停運後的工藝條件確定複查的內容和頻度,檢查情況應當記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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