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

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是一種分紅險,屬於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

一、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產品介紹
產品全稱: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分紅型)
產品類型:主險
險種類別:分紅險
所屬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30天—14歲
繳費方式:8年繳和12年繳
保險期限:55歲(A款)/60歲(B款)
二、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產品特色
1.專業保障,快樂成長
該契約專為未成年人設計,在其成年前後設定不同的身故保障,充分滿足孩子不同成長階段及成年後的保障需求。
2.呵護津貼,持續關懷
在繳費期屆滿後即可每年領取等值於契約基本保險金額15%的生存現金,作為被保險人的呵護津貼,直至其年滿40歲,精心呵護孩子的發展關鍵期。
3.貼心關愛,周全規劃
在契約有效期內,在被保險人年滿18歲和22歲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可分別領取等值於契約基本保險金額30%的生存現金,根據孩子情況靈活安排,作為教育津貼、創業津貼……幫助孩子順利渡過關鍵時刻。契約滿期時更可領取等值於契約基本保險金額200%的滿期金,作為關愛津貼,實現父母對孩子持續一生的關愛。
4.增值紅利,錦上添花
增值紅利累積遞增,充實保障;於滿期或身故時一次性全額給付。
三、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保障責任
1.生存現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且本契約仍然有效,則本公司於本契約的首個生存現金給付日及其後的每個保險單周年日將給付等值於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15%的生存現金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年滿40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被保險人40歲生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
若投保人選擇的保險費繳費期為八年繳清,則本契約的首個生存現金給付日為第八個保險單周年日;若投保人選擇的保險費繳費期為十二年繳清,則本契約的首個生存現金給付日為第十二個保險單周年日。上述選擇以投保單上所載的為準。
若被保險人生存且本契約仍然有效,則本公司還將分別於被保險人年滿18歲和22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於被保險人18歲和22歲生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額外給付等值於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30%的生存現金予被保險人。
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將不再給付生存現金。
2.身故保險金
(1)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於年滿18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前,或於被保險人18歲生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下列二項金額中的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時累計應繳已繳各期保險費對應的月數÷12)× 按年繳方式計算的本契約年標準保險費 - 累計已給付的生存現金。
(2)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於年滿18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以後,或於被保險人18歲生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後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下列三項金額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時累計應繳已繳各期保險費對應的月數÷12)× 按年繳方式計算的本契約年標準保險費 - 累計已給付的生存現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
除另有特別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生前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則本契約應給付的上述身故給付金額將歸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3.滿期金
本契約有效至被保險人年滿55歲(A款)/60歲(B款)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滿期,或至被保險人55歲(A款)/60歲(B款)生日滿期(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險人於該滿期日仍然生存,則本公司給付等值於本契約滿期時基本保險金額2倍的滿期金予被保險人。
4.增值紅利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紅利是非保證的。自第一個保險單周年日後首個法定會計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將根據上一法定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的分配。若本公司決定該會計年度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比計算,並在本契約滿期時與滿期金一同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在被保險人身故時與身故保險金一同給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別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生前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則本契約應付的身故保險金與增值紅利將歸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四、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投保示例
王先生為自己3個月的女兒購買《友邦金色成長 (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基本保險金額10,000元。繳費期8年,每年繳保險費6, 875元。

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友邦保險金色成長(A/B款)兩全保險
18歲前身故保險金:為身故時契約現金價值、按年繳方式計算的已繳保險費扣除累計已給付生存現金兩者之間的較大者。
18 歲以後身故保險金:為2倍主契約基本保險金額(2萬)、身故時契約現金價值、按年繳方式計算的已繳保險費扣除累計已給付生存現金三者之間的最大者。
增值紅利為非保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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