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心論罪

原心論罪,以動機和目的的善惡論罪的主張。考慮犯罪動機是否合乎禮教所提倡的人情。西漢哲學家董仲舒提出。他推崇孔子,主張以《春秋》決獄,論心定罪。是一種動機定罪論。以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是否符合經義來決獄定罪,以行為人之“心”,亦即主觀道德的善惡來決獄定罪。認為凡符合《春秋》之義的即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即為志惡,未犯法也要定罪。這一主張提出決獄時要弄清案情原委,考慮被告的動機、目的和行為效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過分強調“志”的善惡,走向動機決定論。這種論罪的出現,表明了人們認識能力的提高,對罪行輕重的評價從犯罪外在的客觀危害的簡單眼映轉向於對犯罪人內在的心理因素的揭示,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同時,原心論罪的出現亦是統治者用嚴厲的刑罰最為全面推行儒家倫理道德的產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心論罪
  • 含義:以動機和目的的善惡論罪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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