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標準

原子標準 科學家規定:以一個碳原子(指碳-12)重量的十二分為標準,其他的原子重量同這標準相對照得出相對重量,稱為這個原子的原子量。


1803年,道爾頓用氫的原子量為1作為相對原子量的標準。
1826年,J.J.貝采利烏斯改為氧原子量的1/100為基準。
1860年,J.-S.斯塔建議用氧原子量的1/16為基準,沿用了很長時間。
1929年,W.F.吉奧克和H.L.江斯登發現天然氧中存在著16O、17O、18O三種同位素,它們在自然界的分布不完全均勻,因此用天然氧作為原子量基準就欠妥。後來物理學界改用16O的1/16作為原子量基準,化學界還沿用原來的基準,從此原子量出現兩種標度,1940年國際原子量委員會確定以1.000275作為兩種標度的換算因子:物理原子量=1.000275×化學原子量。存在兩種標度必然經常引起混亂。
1959年,在慕尼黑召開的國際純粹與套用物理學聯合會上,德國J.H.馬陶赫建議12C=12作為原子量基準,並提交國際純粹與套用化學聯合會考慮,後者於1960年接受這一建議。
1961年,在蒙特婁召開的國際純粹與套用化學聯合會上,正式通過這一新基準。
1979年,由國際相對原子質量委員會提出原子量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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