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利垂亞議會

厄利垂亞人民解放陣線(1994年改稱厄利垂亞人民民主和正義陣線,以下簡稱“人陣黨”)歷經30年武裝鬥爭,於1991年解放全境。1992年2月,臨時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成立,共有150名議員,其中執政黨人陣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成員75名,制憲會議成員60名,海外厄僑代表15名,議員中三分之一為女性,任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厄利垂亞議會
  • 原名:厄利垂亞人民解放陣線
  • 改名時間:1994年
  • 成立時間:1992年2月
簡況,與國家元首、政府及司法機關關係,具體職權,議長的選舉、職責,歷次會議,辦事機構,議員的職責和權利,

簡況

國民議會1997年第十次會議通過《厄利垂亞憲法》,但迄未出台議會組織法、議會議事規則等,有關議會的法律依據均來自《厄利垂亞憲法》。議長由人陣黨主席、總統伊薩亞斯兼任,他於第10次會議正式當選。1998年至2000年厄利垂亞與衣索比亞發生邊界戰爭,人陣黨原計畫的多黨民主政治進程、議會相關法律制定和實施等無限期推遲。
厄利垂亞人陣黨是唯一合法政黨,境內不允許任何反對黨存在和活動。國民議會自2000年以來未召開任何會議或議員選舉,立法、執法和監督等權力均由政府代享。厄利垂亞全國6個省的省議會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每個省議會約有100名議員,其職責是審議地方政府提交的工作報告、批准次年預算以及討論當地經濟發展計畫、農業和基礎設施項目、教育和文化事業發展等。
厄利垂亞迄未參加各國議會聯盟,與外國議會交往極少,僅有美國、日本等國少數議員來訪。2002年6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許嘉璐率團訪厄利垂亞。

與國家元首、政府及司法機關關係

根據《厄利垂亞國憲法》(以下稱《憲法》)第五章第41、42、46、47條規定,議會與國家元首、政府、最高司法機關等設定關係如下:
(一)國民議會決定總統的選舉和罷免程式,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多數票可罷免總統職務;
(二)總統任命的政府官員、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須經國民議會批准;
(三)總統向議會提交立法建議、國家預算案等;
(四)國民議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可通過總統辦公廳召見內閣部長進行質詢。

具體職權

根據《憲法》第四章規定,厄特國民議會行使立法、預算審批、監督和人事任免等職權,具體如下:
(一)為保證厄利垂亞的和平、穩定、發展和社會公正制定法律和通過決議,除非依據《憲法》和國民議會制定的法律的規定經授權批准,任何人或組織無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二)批准國家預算;
(三)批准稅法;
(四)以法律形式批准國際條約;
(五)批准政府借債;
(六)決定宣戰與停戰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七)監督法律的執行;
(八)全體議員以多數票決從議員中選舉總統;
(九)彈劾或起訴總統須經三分之二議員通過;
(十)依據憲法批准人事任命。

議長的選舉、職責

議長召集並主持國民議會的所有會議,休會期間負責協調和監督國民議會各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及秘書處的工作。國民議會可通過票決更換國民議會議長。
伊薩亞斯於1997年5月《憲法》頒布後的國民議會第一次會議上正式當選國民議會議長。

歷次會議

(一)1993年5月第一次會議,選舉伊薩亞斯為國家元首。
(二)1993年6月第二次會議,通過內閣名單並確定4年的過渡期。
(三)1993年8月第三次會議,總結前2年工作,審議各部門工作。
(四)1994年3月第四次會議,改組內閣;頒布新土地法;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計畫用2年時間制定憲法。
(五)1994年8月第五次會議,討論經濟政策、投資法、稅收法、土地法、新聞法等草案。
(六)1995年5月第六次會議,取消原10個省的建制,改分為6個省。
(七)1995年11月第七次會議,確定6個省的名稱,任命各省省長;增設勞動和社會福利部。
(八)1996年1月第八次會議,通過地方政府法和新聞法。
(九)1996年7月第九次會議,討論憲法草案。
(十)1997年5月30日第十次會議,通過憲法;選舉伊薩亞斯為議長;討論大選籌備工作等。
(十一)1998年6月26日第十一次會議,討論厄埃邊界衝突及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等。
(十二)2000年2月第十二次會議,討論全國大選籌備工作。
(十三)2000年10月第十三次會議,決定2001年年底舉行全國大選,逐步實行多黨制。
後因黨內發生政治危機,大選推遲,擱置政黨組織法。
國民議會迄未恢復正常活動。

辦事機構

根據《憲法》第五章規定,國民議會設立由議長領導的秘書處,服務於國民議會及其各委員會。國民議會有權要求任何官員出席聽證會作證或提交相關檔案。

議員的職責和權利

根據《憲法》第四章第38條規定,議員有如下職責和權利:
(一)議員系人民的公僕,有義務維護其身份的榮譽。
(二)除非在作案現場被捕,議員享有刑事豁免權。如有必要終止某議員之豁免權,按國民議會確定的程式起訴相關議員。
(三)國民議會任何議員不得因在議會或委員會的任何會議提交聲明、或因其在國民議會之外以議員身份所發表的任何言論或聲明受到指控或駁斥。
(四)議員的義務、職責、豁免和補償均依據法律規定;議員享有上述豁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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