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議會

印度議會

印度現代議會制度起源於英國殖民統治時期,並隨著印度人民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思想的覺醒而發展。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印度人開始向英國殖民統治者提出建立憲政體制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度議會
  • 起源英國殖民統治時期
  • 作用:建立憲政體制
  • 地位:印度聯邦議會是印度最高立法機構
簡史,地位,議員選舉議會,選民資格,聯邦院選舉,人民院選舉,席位的空缺,選舉過程,兩院基本情況,職權,立法權,修改憲法權,對政府控制權,人事權,

簡史

印度現代議會制度起源於英國殖民統治時期,並隨著印度人民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思想的覺醒而發展。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印度人開始向英國殖民統治者提出建立憲政體制的要求。1833年,英國殖民者在印度建立中央立法機構。1853年,英殖民者增加中央立法機構成員,其立法功能也有所擴大。1861年,英國議會通過《印度參事會法》,授權英駐印總督增加6至12名立法會議成員,其中至少一半由印度非官方人士擔任。1892年,英國修訂《印度參事會法》,再次增加立法會議成員並擴大其職權。1909年,英國議會再次修訂《印度參事會法》,規定分設立法會議和行政會議。立法會議部分成員由選舉產生,各級參事會議改稱行政會議,其中須有一名印度成員。1919年,英國議會通過《印度政府法》,規定中央一級立法機關實行兩院制,即國務會議(上院)和立法會議(下院);兩院多數成員由直接選舉產生。1935年,英國議會通過新的《印度政府法》,規定由英屬印度土邦組成全印聯邦,聯邦立法機關由總督、國務會議和聯邦大會組成。1945年,英國工黨政府公布對印政策,允許印度召開立憲會議,制定憲法。1947年,印度獨立。1950年1月26日,印度憲法正式生效,立憲會議成為印度的臨時議會。立憲後的第一次大選在1951年至1952年間舉行,大選後組成人民院和聯邦院。
建國以來,印度議會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952年5月至1967年3月前三屆議會,是國大黨執政的黃金時期。以尼赫魯為首的國大黨在三次議會選舉中都贏得360個以上席位,在議會占有絕對優勢。議會第二大黨印度共產黨最多時只有29席。建國初期,議員工作熱情高昂,在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立法很多,並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反對黨在議會雖力量薄弱,但積極踴躍地參政議政。1964年尼赫魯病逝後,國大黨內部因權力之爭發生分裂。英·甘地擔任總理後,為鞏固權力,依靠少數親信治黨治國,致使國大黨的凝聚力和政治影響開始下降。
1967年3月至1989年11月的五屆議會,是議會由一黨執政向多黨執政的演變期。此間反對黨逐步聯合,國大黨實力起伏不定。第4屆議會選舉是印度政治分水嶺。雖然國大黨還是執政黨,但丟掉78個議席,在邦立法會改選中遭到失敗。此後,英·甘地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贏得民心,在1971年第5屆選舉中又收復許多失地。1975年6月英·甘地在全印實行的緊急狀態招致全國性的抗議,導致國大黨在1977年第6屆選舉中慘敗,並首次喪失政權。由國大黨(組織派)和印度人民同盟等組成的人民黨執政兩年半後,因自身解體而垮台。英·甘地率國大黨在1980年第7屆大選中東山再起。執政期間,國大黨壓制地方勢力興起,引起錫克教徒暴亂、阿姆利則金廟事件後,英·甘地遇刺身亡。繼任總理拉·甘地宣布提前大選,依靠全國的普遍同情,歷史性地贏得404個席位。這也是國大黨最後一次贏得過半數席位。
1989年11月第9屆人民院選舉後至今,印度政壇進入“懸浮”議會和聯合政府時期。其主要特徵是:沒有一個政黨能在選舉中獲得過半數席位,歷屆政府都是聯合政府;進入議會的政黨越來越多,從1989年的24個發展到2011年的36個;右翼的印度人民黨逐步發展壯大,開始執掌中央大權,成為與國大黨分庭抗禮的全國性大黨;印度政治舞台上形成了以國大黨及其盟黨為一方,印度人民黨及其盟黨為一方,其他既不與國大黨合作、也不與印人黨合作的黨派為一方的三足鼎立新局面;各小黨在大黨之間縱橫捭闔,不斷引起政黨聯盟的分化組合,保持執政黨聯盟內部團結和穩定變得重要。期間,前10年印度政壇不很穩定,有三屆人民院提前舉行選舉;政府也更迭頻繁,其中一屆議會換了三任總理,時間最短的政府只維持了13天。後10年,印議會內黨派鬥爭雖然激烈,但政府還是保持了基本穩定。第13屆議會選舉後印人黨聯合23至24個小黨組成的聯合政府,以及第14屆議會選舉後國大黨與十幾個地方小黨組成的執政黨聯盟,都順利完成任期。第15屆人民院選舉將於2009年4月16日至5月13日分五個階段舉行。
印度議會印度議會

地位

印度聯邦議會是印度最高立法機構,由總統與人民院(下院)和聯邦院(上院)組成。聯邦院是常設機構,人民院每屆任期5年。
與總統的關係
總統是議會的組成部分,總統召集兩院開會,宣布休會或解散人民院,但不參加兩院的討論。兩院通過法案後須經總統同意才能生效,一些議案必須聽取總統意見後才能提出。當兩院休會時,如果總統認為有必要,可頒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法令。通常,總統在每屆議會首次全會及每年議會的首次全會上,向兩院發表講話。此外,總統可以任命兩院的臨時議長;在兩院對某議案意見不統一時召集兩院聯席會議;有權任命兩名英籍印度人為人民院議員,12名文學、科學和社會領域的精英為聯邦院議員;根據印選舉委員會的建議,總統有權裁定當選議員是否合法。
總統由聯邦議會人民院和聯邦院以及各邦立法會議員共同組成的選舉團選出。
如果總統違反憲法,議會有權彈劾。對總統的彈劾需要由任何一院至少四分之一的議員聯署後提出,並須得到該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如果有一院通過對總統的彈劾,另一院也應該啟動彈劾程式。如果另一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也表決同意,議會對總統的彈劾就獲通過,總統應在另一院通過彈劾之日起辭職。
與政府間的關係
根據印度憲法,總統同時是最高行政首腦。在實踐中,總統是形式上的最高領導人,大權掌握在以總理為首的內閣手中。每屆人民院選舉組成後,總統會要求在人民院席位過半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領導人出面組閣。總理通常是人民院議員,由總統任命,各部部長則來自兩院,由總統根據總理建議任命。如果沒有政黨或政黨聯盟議席過半,總統可根據自己的判斷,挑選可能獲得半數支持的議員組閣。如果非議員人士被任命為部長,他需要設法在6個月內當選,否則必須辭職。政府對人民院負責,在人民院失去支持後必須集體辭職。總統可根據總理建議解除部長的職務。
印度憲法起草者構想,議會是國家的統治者和管理者。由於議會人員眾多,行政權交給了政府。但政府應該是議會的組成部分,如同議會中的行政委員會。行政部門與議會的不同作用在於,議會是立法、研究、建議、批評、監督及討論社會不滿的場所,而行政部門則以議會或人民的名義行使管理權。行政部門有權在議會提出法律或財政建議,有權獨立制定政策;議會有權了解信息,討論、審查、批准行政部分提出的建議。行政部門對議會負責,議會通過審議和監督,對行政部門進行控制。
與法務部門的關係
印度法務部門由印度最高法院和各邦的高等法院等組成。
根據憲法,議會有權通過制定法律來修改憲法、調整法務部門的權力。議會可以用立法形式延長或取消印度中央直轄區高等法院的司法權,或專門為兩個以上的邦或中央直轄區設立一個共同的高等法院,或為中央直轄區設立高等法院。議會有權決定在邦設立行政特別法庭,並規定其特別的司法權力。
除非議會提議要求總統解除某法官的職務,否則議會無權討論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如果議會認為最高法院內某法官不稱職,兩院在以特別多數票(即半數以上議員與會、其中三分之二的議員贊成,以下同)通過決議後向總統提出建議,總統須解除其職務。
法務部門無權判決議會兩院活動是否合法。議會或議員在其行使權力時,司法機關不能幹預。
法務部門在司法審查方面權力很大。在判決時,各級法院經常會參考最高法院對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解釋。除非最高法院重新解釋或修改解釋,或者是議會對憲法或法律進行了修改,否則最高法院的解釋常被作為法律依據。法院可以宣布議會通過的某一法律,或因超過其許可權,或與憲法條款不相符,或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無效。最高法院的判決為最終判決。如果議會的法案被法務部門駁回,議會可以重新審定。議會也可以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修改憲法使有關法律不再違憲。印度憲法涵蓋面極廣,包括議會在內的許多部門都可以合法地解釋憲法。

議員選舉議會

選民資格

印度憲法對選民、候選人資格都有明確規定。
凡年滿18歲以上的印度公民,不論其宗教信仰、種族、種姓、性別和出生地,都有選舉權。
符合以下條件者有資格競選議員:1.必須是印度公民;2.競選聯邦院議員必須年滿30歲,競選人民院議員必須年滿25歲;3.必須符合印度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
有以下情況者不能參加競選:1.在政府機構中任職,有固定收入(法律規定允許者除外,在政府部門擔任部長職務者不在此列);2.精神不健康者;3.未解除債務的破產者;4.被中止印度國籍者;5.被議會制定的法律排除在外者;6.叛國者。此外,1951年通過的人民代表法規定,如果某人被判入獄,或因在不同族群中煽動仇恨,或犯賄賂罪,或因宣傳或實踐諸如不可接觸者制度、結婚彩禮陋習或妻子殉夫制等社會犯罪活動者,不能參加競選。因犯罪被判2年以上監禁者,獲釋後5年內不能競選。公務員因腐敗或對國家不忠被開除公職後5年內不準競選。

聯邦院選舉

聯邦院議員是各邦和中央直轄區的代表,各邦的聯邦院議員由各邦立法會選出,中央直轄區的聯邦院議員由選舉團選出。只能在本邦或本中央直轄區競選聯邦院議員。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間接選舉,通過單記移讓式比例投票法選舉,以保證力量較弱的黨派和少數群體都有代表。通常,在部分議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由總統根據選舉委員會的提議發布通告,確定選舉日期。選舉監察官經選舉委員會同意,確定各邦選舉地點。在實際操作中,各邦選出的聯邦院議員是根據各黨派在該邦的實力,按實力分配好席位後推舉自己的候選人,候選人當選機率很高。各政黨候選人一般由該黨領導層推舉。聯邦院議員任期為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任職時間沒有限制,可連選連任。

人民院選舉

人民院選舉時間由獨立的印度選舉委員會向總統提出,由總統宣布。隨後,選舉委員會確定各選區提交、審查、退回候選人名單時間和選舉時間。每位候選人需交納一筆擔保金,如果其在選舉中沒有贏得一定比例的選票,這筆資金將不再返還。候選人必須口頭或書面保證誠實並忠於憲法,無犯罪前科,同時要報告受教育、財產及負債等情況。選舉監察官對候選人審查後,公布合格候選人名單。
人民院選舉為直接選舉,各選區的人口大致相同。全國劃分為543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議員。一個候選人最多可以在兩個選區競選。選舉結束後,選舉監察官確定計票的具體時間,並向選舉委員會和人民院秘書長匯報結果。如果對某位候選人的資格有爭議,總統將在聽取選舉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裁定。
人民院選舉制度採用英式的單一選區制,每個選區贏得相對多數票者即算獲勝,這客觀上為各類小党進入議會創造了條件。每當人民院選舉時,地方勢力和小黨會把力量集中在某個選區力爭獲勝,這是印議會內黨派眾多,許多政黨只有幾席甚至1席的主要原因。2004年第14屆人民院選舉時,平均每個選區有10名候選人,爭奪最激烈的選區有35名候選人。
競選人民院席位的候選人,大致分為政黨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政黨候選人通常由該黨領導層推舉,每個選區一名。獨立候選人多是當地名流或在本選區有影響,在競爭黨內本選區候選人提名失利後退黨另起爐灶。人民院議員任期為5年,任職時間沒有限制,可連選連任。

席位的空缺

聯邦議員不能同時擔任兩院議員,也不能同時擔任聯邦議員和邦議員。如果聯邦議員又被選為聯邦另一院議員,從他新當選起,其原先的席位即為空缺。同樣,如果聯邦議員當選為邦議員,就不能繼續擔任聯邦議員,除非他在14天內放棄邦立法會席位。
以下情況也會使席位出現空缺:1.議員主動向議長遞交辭呈;2.未經同意,議員60天內沒有參加議會會議;3.在其他有收入的工作部門任職;4.被認為精神失常或未解除債務的破產者;5.自願申請加入外國國籍;6.法院判定其當選無效;7.議會通過動議將其驅出議會;8.當選為總統、副總統或邦長;9.犯有叛國罪

選舉過程

選舉由獨立的印度選舉委員會負責實施。該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為保證他們能夠在組織選舉中更好地履行職責,委員會主任一旦被任命,就如同最高法院法官,需要通過一定程式才能被解職。委員需要在主任的建議下才能被解職。在每個邦,各有一名由選舉委員會任命的選舉事務主任,負責監督本邦選區選民登記的準備、審查和修改等工作。邦以下的各區有都一名區選舉事務官員,在邦選舉事務主任指導下,協調和監督本區的選舉事務。區選舉事務官員任命本區投票站的主任和工作人員。投票站主任在選舉時負責投票站秩序和監督投票是否公正。選舉委員會在與邦政府協商後,在各選區指定一名選舉監察官,保證選舉按選舉法進行。
在選舉中如果有不當行為,候選人或選民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訴,並可向最高法院抗訴。

兩院基本情況

在2004年5月的14屆人民院選舉中,有5435名候選人角逐543個席位,其中女性候選人為355名,有45名當選。據對當選的其中533名議員年齡統計:25歲至40歲的議員63名,41名歲至55歲的議員231名,56歲至70歲的議員201名,71歲以上的議員38名。
聯邦院共244名議員,來自31個政黨,其中女議員24人。其中的218名議員中,40以下者5名,41歲至50歲者20名,51歲至60歲者70名,61歲至70歲者68名,71歲至80歲者50名,80歲以上者5名。
各主要黨派席位如下(截至2009年4月):
政 黨
下院議席
上院議席
政 黨
下院議席
上院議席
印度國大黨
150
70
大眾人民黨
16
10
111
53
德拉維達進步聯盟
16
4
印共(馬)
42
15
10
4
31
14
……
……
……
全國人民黨
24
4
總計:
494
244

職權

印度憲法規定,印度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同時擁有財政、行政監督、修改憲法和彈劾總統等重要權力。

立法權

立法權是立法機構的傳統權力。
印度聯邦議會和邦立法會都有立法權。憲法把法律規定為三類,第一類是聯邦議會有立法權的法律,共97項,包括國防、外交、鐵路、通信、銀行及貨幣等。第二類是邦立法會有立法權的法律,共66項;第三類為聯邦議會和邦立法會都有立法權的項目,共47項。沒有列入這三類的法律,由聯邦議會負責立法。聯邦議會的立法不僅適用於全境,也對海外印人有效。邦立法會的立法只在本邦有效。
在聯邦議會有立法權的範圍內,聯邦議會的立法權是至高無上的。在聯邦議會和邦立法會都有立法權的範圍內,雙方都能立法。當聯邦法律與邦法律相互矛盾時,邦法律服從於聯邦法律。當某項法律雙方都有立法權,邦法律只是與以前的聯邦法律相衝突,而該項法律總統已同意考慮重新修訂時,邦法律有優先權。但聯邦議會對這類邦法律有權修改、變更或廢除。
下列條件下,聯邦議會有權在邦的立法範圍內立法。聯邦院以特別多數通過決議,認為對某一領域進行立法符合國家利益;國家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後,聯邦議會的立法權擴大,可在邦的立法範圍內立法;在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或國際會議決定時,儘管涉及到邦立法會的許可權,聯邦議會仍有權立法。如果兩個以上的邦立法會通過決議,要求聯邦議會對屬於邦立法範圍的事項立法,聯邦議會可以立法。此外,如果總統認為某個邦出現憲政危機,可授權聯邦議會行使該邦立法會的權力。
聯邦議會還有權通過立法改變邦的名稱、邊界和地域等,設立新的邦,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數量,設立新的法院。

修改憲法權

議會可以按照程式通過修改憲法中的條款來行使修憲權。憲法中的許多條款需要得到特別多數票的同意來修改,某些條款的修改還需得到邦級議會的同意。
需要得到簡單多數同意的修憲內容有:1.新邦的成立和組成、各邦地域的改變、現有邦邊界和名稱的改變;2.邦級立法委員會(即邦上院)的成立或解散;3.對表列地區和表列部落的管理和控制;4.對阿薩姆邦梅加拉亞邦米佐拉姆邦部落地區的管理。
對憲法其他內容的修改需要得到議會特別多數的同意。
一些內容除了需要議會特別多數同意外,還要得到一半以上邦批准,才能提交總統同意。這些內容是:1.有關總統選舉事項;2.有關聯邦和邦的權力範圍;3.有關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事項;4.有關聯邦議會和邦立法會之間的立法許可權分配;5.有關各邦在聯邦議會的代表事項;6.有關憲法修改程式。
憲法修正案對邦的批准沒有時間限制。

對政府控制權

印度議會主要通過以下辦法來控制行政部門:1.按照憲法規定,部長會議對人民院集體負責;2.議會控制政府預算;3.議會通過議員諮詢、議會辯論和委員會審議等方式對行政部門實行監督。
憲法規定,政府合法地徵收某項稅或從國庫中支出某項資金,必須得到議會的特別授權。議會通過對徵稅、修改稅率以及對供應和補助發放的控制,防止行政部門濫用權力。
議會表達對政府的不信任有以下幾種方式:1.對部長會議通過一項不信任動議;2.在某項重大政策上反對政府;3.通過一項休會動議;4.拒絕投票支持或反對政府的財政方案。
在實踐中,議會除了理論上對預算進行控制和使用不信任投票外,實際上無法控制政府。

人事權

此外,議會還有多項人事權,可以彈劾總統,解除副總統的職務,解除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總審計長、選舉委員會委員、兩院主席團成員職務等。
此外,議會有權提出和通過對外宣戰和宣布全國處於緊急狀態的權力(三分之二多數),宣布某個邦處於憲政緊急狀態(簡單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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