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契錢是宋代實行的不動產交易稅種,主要針對民間田宅典賣行為。根據制度規定,交易雙方需在完成交易後的兩個月內向官府提交契約文書,經官府審核後在契約上加蓋官方印信確認所有權轉移,同時繳納該稅項。該稅制始於宋太祖開寶二年(969年),通過《文獻通考》等史籍記載可知其"先稅後契"的徵收程式。
基本介紹
- 拼音:yìn qì qián
- 注音:ㄧㄣˋㄑㄧˋㄑㄧㄢˊ
- 繁體:印契錢
- 屬性:商稅制度
- 設立時間:宋開寶二年(969年)
- 文獻出處:《文獻通考·征榷六》
詞源與定義
歷史沿革
制度內容
- 兩個月內持契約至官府登記
- 繳納印契錢完成納稅義務
- 經官吏審核無誤後在契約加蓋官印
- 加蓋印信的契約方具備法律效力
文獻記載
歷史意義
- 經濟層面:為宋代財政提供穩定的稅收來源
- 法律層面:通過官方驗契程式確認產權歸屬
- 社會層面:遏制土地兼併過程中的契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