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爾的主要形式

卡特爾的主要形式

卡特爾的主要形式
綜合卡特爾的實際表現和各國立法、司法實踐,卡特爾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類:
1.契約或協定。契約和協定的含義不盡相同,契約當事人的需求是相反相成的,協定當事人的需求是平行相同的,一般而言協定的含義比契約更廣泛。但就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意)和對當事人的約束效果而言,協定與契約並無二致。卡特爾不必具備民法上契約的要件,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承諾限制自己的行為自由就足矣。大量的卡特爾採取的都是不具備契約要件的協定。
2.協同行為與君子協定。協同行為與契約或協定的區別在於,當事人間對卡特爾行為雖有所合意,但各當事人具有完全決定自由,不具備約束力。各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協同行為應具備三個要件:第一,競爭者之間本應相互獨立的經營活動被一致的行為或事實上的合作所取代;第二,前期有過各種形式的可能達成合意的接觸,如會議、討論、交換信息等;第三,目的在於排除未來的不確定性,限制市場競爭。君子協定是口頭的契約或協定,由於其表現形式和查證方式與協同行為類似,所以一般都將二者一併討論。學界對於協同行為的規定頗有微詞,認為可能導致執法機關對市場的粗暴干預。
3.行業協會等經濟社團的決議、建議。除了會員大會的有效決議外,行業協會等經濟社團的決議、建議很難說是其會員的合意,如理事會甚至秘書長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授權所做的行為。但是,考慮到這些決議、建議對其成員和市場的實際影響力,應該納入卡特爾管制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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