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

占田制

占田制,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制度。從占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占田制並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占墾荒地,占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占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於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於確認和保護他們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田制
  • 分類:土地、賦稅制度
  • 時間:西晉
  • 目的: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
簡介,內容,影響,

簡介

是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晉初社會經濟有所發展,土地兼併漸趨嚴重,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併,以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徵發,太康元年(280年)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遂頒布占田、課田令。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五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又規定可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最多可至九族。
晉朝版圖晉朝版圖
曹魏推行的大規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漸遭到破壞。到264年,魏元帝下詔罷屯田官,將典農官分別改為太守、令長。次年,晉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廢除。
民屯廢止以後,貴族、官僚爭相侵占田地,隱匿戶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游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針對這種情況,滅吳以後,西晉採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布占田制。

內容

占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占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占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占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占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影響

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戶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於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征,占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徵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晉武帝的賦役總體上降低,田租比漢末曹操減免河北時制定的畝四升雖增加,但晉武帝把土地都分給百姓,不是漢末土地兼併狀態,曹操降租賦只有利於大量控制土地的地主。晉朝土地政策對百姓總體有利,而且占田的男七十畝有二十畝不上稅,女三十畝有十畝不上稅,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稅。後來租賦降到每畝三升、二升,是封建社會租賦最低的朝代之一。
不過,在占田制的規定中,也有一些積極因素。首先,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占田制下農民的負擔顯然有所減輕。特別是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其次,占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占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占田墾荒,有利於擴大耕地面積。《晉書·食貨志》云:“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均平,人鹹安其業而樂其事。”這雖有誇大之處,但多少反映出占用制實行後,太康年間的繁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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