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回覆請求權

占有回覆請求權

占有回覆請求權,指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奪人及其繼受人回復其占有,返還原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有回覆請求權
  • 外文名:Reply to claim
  • 目的:保管、租賃、用益
  • 內容:其他正當法律關係時
立法目的,構成要件,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法律依據不同,請求權人不同,要件不同,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目的和效力不同,法律性質,內涵,

立法目的

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有保管、租賃、用益物權等關係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係時,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享受的權利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關係解決。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關係或者該法律關係無效或被撤銷時,那么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確定,不免發生爭議。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決問題,所以《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占有回覆請求權。《物權法》關於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屬於特殊規定,其目的在於充分保護善意占有人,促進物盡其用。

構成要件

占有回覆請求權,又稱占有返還請求權。指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奪人及其繼受人回復其占有,返還占有物。占有回覆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有權占有或者無權占有被侵害人侵奪。
所謂“侵奪”(法條用“侵占”一詞),是指違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占有人的占有,將占有人的占有物轉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占有的動產被盜、被搶,占有的不動產被霸占均屬於“侵奪”。因此,”侵奪“是占有回覆請求權的核心。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覆請求權。符合《物權法》第34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請求權人必須是占有被剝奪的占有人,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非所問。
(3)被請求人為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注意兩點:其一,主張占有回覆請求權之時,侵奪人仍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可)。否則,若侵奪人的占有已經消滅,則對侵奪人無占有回覆請求權。其二,對於侵奪人的繼受人亦可主張占有回覆請求權。但,如果侵奪人的繼受人是基於買賣、贈與、出租等原因從侵奪人處繼受占有,且為善意,則不得對其行使占有回覆請求權。
(4)須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惟應注意,占有回覆請求權消滅的,不影響占有被侵占的物權人基於《物權法》第34條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與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占有回覆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錶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占有回覆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法律依據不同

占有回覆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請求權人不同

占有回覆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要件不同

占有回覆請求權以占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為構成要件。

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占有回覆請求權應在“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目的和效力不同

占有回覆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規範目的;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覆請求權後,並不能繼續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法律性質

多有學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於一種法定債的關係,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
(一)規範目的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有保管、租賃、用益物權等關係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係時,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享受的權利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關係解決。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關係或者該法律關係無效或被撤銷時,那么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確定,不免發生爭議。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決問題,所以《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占有回覆請求權。《物權法》關於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屬於特殊規定,其目的在於充分保護善意占有人,促進物盡其用。
(二)法律性質多有學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於一種法定債的關係,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但筆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區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認為屬於債權關係應當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內涵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支出的費用,對於回復請求權人有下列償還請求權。第一,必要費用。《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知,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權人要求償還。所謂必要費用指為物的維護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費用,例如修繕費、飼養費等。必要費用以占有人所支出的金額為準,但其中一部分為必要費用,一部分為非必要費用,僅就必要費用使用。學說上有所謂的特殊必要費用亦即所謂的臨時必要費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車被洪水淹沒而支出的修繕費用,此種費用善意占有人仍有求償權。第二,有益費用。有益費用指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費用。我國《物權法》對無權占有人有益費用的求償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依據民法理論,善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可以求償,但應當在占有物的現存增加的價值的範圍內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