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占山格
- 產生時期:南朝劉宋大明年間
歷史背景,具體內容,
歷史背景
魏晉以來,士族豪門兼併土地,占山護林,屢禁無效。因晉末戰亂的創傷,門閥士族遭到重創,故劉宋初期,多次下令嚴禁,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後期以來,在社會逐漸安定,經濟生產也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豪強士族大肆兼併的問題又頻繁出現,且越來越嚴重,當時所謂“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至漁采之地,亦又如茲”。劉宋孝武帝上台後,推出系列舉措加以制止,但除荊雍揚為核心的地域外的成效恐不太明顯,禁止士族封山占水的成效越來越低,針對此孝武帝大明七年,朝廷從羊希之議,廢除壬展之科,頒布占山格的律文,官僚貴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占有山澤,詔令先占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山澤,以限制當時士族封山占水這種私有的嚴重現象。
具體內容
“占山格”立制四條:
第一, 先已封占, 並繼續經營有成效者,可不加追奪;
第二, 官僚貴族及百姓按官品高低規定封占山澤最高限額:一、二品,三頃;三、四品,二頃五十畝;五、六品,二頃;七、八品,一頃五十畝;九品和百姓,一頃;並要求把所占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以備以此按資產的多少分等征貲稅;
第三,已占足者,不得再占;先占不足者,依法占足;後又詔令無山澤的普通百姓可依法占足朝廷規定數額的山澤;
第四, 以上各條,若有違反,依律治罪;
這就是所謂的“占山格”。 它試圖以此限制士族封山占水的現象,因為當時豪門士族所占山水遠不止“三頃、五十畝”這樣的小數目,同時又試圖以此解決豪強大族躲避貲稅的問題,因為兩晉施行“九品相通”的稅制,但豪門大族地主在評定家貲時往往與官府勾結,上下其手,降低等級,將大部分負擔轉嫁給農民,孝武帝通過施行“占山格”,據此把士族所占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然後完全根據各戶財產按貧富分等徵稅,以此解決豪強大族躲避貲稅的問題。但是,這一規定卻將部分山林川澤分給官吏和平民,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山林川澤的私人占有,雖然它實際仍然是在維護土地國有制的前提下,允許將部分土地私有化(實際山澤數額要遠多於“占山格”的最高限額)進行有限度地發展,但這卻是漢末以來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一個重大發展。
